美國的“內戰”(1861-1865),起因是“南方”州的“黑人奴隸”的“合法性”問題。1861年,林肯當選總統而尚未就職前,在“南方”各州“擁有黑人奴隸”是“合法的” 。而“南方”州懼怕林肯主政的聯邦政府會把“黑人奴隸”給弄“非法”了,於是,“退出聯邦”。
當時南方各州“退群”的口號是“各州權力”,實際上,就是衝著這個“蓄奴權力”來的。
林肯執政,說你們不能“退群”,就打起來了(林肯當時並不是“廢奴”政治家)。
開戰時,“北方”各州,也就是林肯的聯邦政府這邊,禁止“擁有奴隸”。雖如此,黑人在北方也受歧視,就是“程度”不同而已。這裏要說的故事,就是美國內戰時的黑人軍人。
北方怎麽歧視黑人?黑人不可以成為軍人。句號(等同太祖治下的“四類分子”家庭子女)。
直到開戰後一年多,美國國會立法打破了這個愚蠢現實。1862年7月17日,新聯邦法律說政府軍可以有黑人士兵了(想一想,不從道義出發,單從“利益”出發,政府軍的兵源立刻大增,而對手,“南方”,不可能如此開發兵源)。
歧視解除?
別逗了。事情都是個過程。
軍人,是領薪的。
當時政府軍士兵的月薪是每人13刀。
新立法說黑人可以從軍,但月薪是10刀。
“黑人軍人”比其他軍人少拿23%。
理由嗎,說是黑人軍人主要負責“後勤”,13刀是“火線錢”。
這個比較鬼扯。其他軍人也有不上“火線”的,也拿13刀。後來,黑人軍人也上了火線,繼續拿10刀。更有甚者,黑人軍人的10刀隻發7刀,另3刀直接扣下,算服裝費,黑人軍人可以去“軍隊合作社”什麽的消費,領取價值3刀的各類物品。這就歧視上加歧視了。其他軍人可以全額領13刀,去“軍隊合作社”消費是自主的。甚至,有的軍係,其他軍人還另發額外的3刀“服裝費”,就是16刀。
這歧視大了。
此歧視延續了兩年,直到1864年6月,國會修法,“軍隊內同工同酬”。一律13刀。
一個係統性的種族歧視被消除。
“南方”呢?
直至1864年底,南軍已經老弱病殘都上了,上至五六十歲的老頭,下至十三四歲的孩子,從軍。真沒人了。
於是,南軍傳奇人物,統帥 Robert E Lee 跟“南方”政府說,讓黑人從軍吧。Lee 將軍說話占地方,南軍開始有個別的“黑人士兵”,極少,還是非武裝的。就這,“南方”的政治人物不幹了。
一位“南方州”的參議員,Howell Cobb 同誌說 “If slaves make good soldiers our whole theory of slavery is wrong. But they won't make soldiers”.
更奇葩的是,這些“非武裝”軍人,在服役期間仍具有“奴隸身份”,但被告知“勝利”後就平身了,^_^。
講這個故事,想說的是,從取締“係統性種族歧視”,到社會文化的“文明”,是個漸進過程。此刻,還在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