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什麽
根據語言哲學,名字從根本上說,是代表著一定的邏輯關係,那麽就可以得到同一個名字,對不同的人,意思並不一樣。比如說,某甲在工作的時候,處在一定的邏輯關係之中;而在家裏,則邏輯關係就不會一樣。在上班的時候,甲是一個經理,而在家裏,他是一個父親,所以說不能一樣。如果他在上班的時候,你把他當著父親,或者在家裏,孩子把他當著經理,那就亂了套。某甲當然還是那個甲,但對於不同的人,由於呈現不同的邏輯關係,意思就不一樣。
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道理,但是很長時間裏,人們都沒有弄清楚,語言哲學認為之所以以前的哲學走了彎路,不知在說什麽,這是重要的原因。這主要是宗教的影響,認為萬物都有一個本質,當然是由上帝所決定的,所以甲的本質就構成了甲。但如果我們認為上帝不過是人們創造出來的,那麽所謂本質就沒有辦法決定了,誰都不知道的東西談有何意義?
根據這個理論,我們就可以知道,美國是一個什麽東西,如果沒有一個上帝來規定,是誰也說不清楚的。當然,中國也一樣,你不能指望一個農民工眼裏的中國和馬雲的一個樣。其實在網上爭來爭去的那些問題,說到底就是類似的問題,你對某些字的含義和別人不會完全一樣,那麽當然,那會是永遠爭不出一個結果的。
我今天要說的是一個美國法官眼裏的美國,有沒有道理大家自己決定。
入籍的時候,一般都會有一些人來作一些演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一個法官,他的父親是從東歐來的移民。開始都是一些老生常談,他的父親到達美國時幾乎是身無分文,依靠一些老鄉在美國安下身,是一個卡車司機。他有
6個弟弟妹妹,上大學時同時打幾分工。奮鬥史談完了以後,法官大人就說:
你們從今天開始就是一個美國公民了,那麽你們就應該知道什麽是美國。簡單地說:美國就是法律,一套並不完美但到現在仍然十分有效的法律體係。
從那個法官大人的話我還領會到了其它的意思,他肯定是認為美國是獨特而偉大的,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美國的法律體係。更進一步,任何人來到美國遵守它們,或者把它們放到任何國家去,都是不會錯的。
當然,我不是法官大人,所以我沒有他那種樂觀。法律也是人製定的,法官並不是生活在真空,法庭總歸要受到輿論和政治的影響。什麽是公正是一個說不清楚的東西,可以說有一個人就有一個公正,你不可能以為年收入隻有五萬的人和巴菲特有一樣的看法。
我在這裏並不想去評價美國的法律體係好不好,而是說那是一個客觀存在,人在美國就應該去了解那是一個什麽東西。美國這個社會的運行基本上是依靠法律來規範各種關係,而不是像中國那些紅頭文件,就像川普認為那個法官的判決不對,是因為那個法官剝奪法律給於總統的應有權利,那麽就隻能去上訴,與此同時,法官的判決他不得不服從,因為總統,行政機構都不得不服從法律,也就是法官判決,如果任何官員還想要那個位置的話,美國任何政客對著法官幹都沒有好果子吃。
最近看到一些川普粉說他不對媒體下手是因為他的心很善良,讓我腦洞大開,因為我不知道居然有人在美國而對美國的法律完全無知。我不知道川普想不想對媒體下手,但我知道他就是想也毫無辦法。他不能把某個媒體關掉(那是私營企業),因為聯邦政府沒有這個權利;他更不能把人送進監獄,除了法庭,沒有任何機構能做這種事情,法律就是這樣定的。我肯定聯邦執法人員也不會聽他的,因為那些人效忠的是法律而不是總統,這是自己有沒有飯碗與自己會不會進監獄的選擇。當然,川普根本就不會這樣做,那些人是不是把美國和中國弄混了。
美國記者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本就沒有因為言論而進監獄的可能。我知道的例子就隻有在法官要記者說出消息來源,而記者不說,法官就會把記者關進監獄,說了就放人。但這不是判刑,隻是一種臨時拘禁。結果就是那個提供消息的人自己出來承認,因為記者關得越長,輿論的壓力就越大。
美國法律在個人隱私和新聞自由方麵幾乎總是支持後者的,因為信息的公開關係到社會的開放,是立國之本。所以說政客和名人必須自己想辦法來保證自己的隱私,記者知道了那是你自己的錯,也可以看成是做政客和名人必須得付出的代價,不高興你就不當好了,沒有人來強迫你。同樣,當媒體公布了所謂的國家機密,你不能找媒體算賬,隻能找那個泄密人,這是新聞自由的關鍵。
那麽媒體要是不付責任的亂說怎麽辦,那就得相信老百姓不是傻子,自己能夠分辨是非,媒體瞎編大家就不買那個雜誌,報紙好了,他們就都會失業。新聞自由說到底是一個相不相信老百姓問題,如果不相信,當然就得有政府,有一個領袖來規範。
美國的法官權利驚人,比如一個普通的聯邦法官(一共超過千人)就把總統命令叫停了,我看這樣的事馬上還會發生。德州經常會有颶風,在強製疏散的時候,是要由法官來簽發命令,不能是行政機構。因為強製疏散就要限製人身自由,隻有法官才有這個權利,市長或者警察憑什麽能把人從家裏趕出來呢。
經常看到有人說美國法官是終身製,不知錯到哪裏去了,大部分法官是民選的,選不上就走人,聯邦法官不是民選,但那隻是美國法官中很小的一部分。我曾經去過一個小鎮,那裏的法官是一個飯店的老板,連大學都沒有上過,更沒有律師資格,不過他管的隻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大案得由縣裏的法庭來管。
美國不是中國,是聯邦製,權利相當分散。總的來說,聯邦有自己的法律,各個州,城市也有,自己法庭隻能管自己法律的事情。比如殺人,一般是根據州的法律來定,有的州沒有死刑,就不會被處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聯邦法庭是可以找到理由介入,最典型就是種族歧視,如果聯邦政府不滿意,就可以不管州法院的判決,而用民權法把被告送上聯邦法庭。聯邦法庭的定罪率非常高,一般是凶多吉少。
有人會說那不是亂了套,有一點,經常會有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都說是自己的權利而大鬧特鬧,但是不會打起來,因為都隻能在法庭上見分曉,這種事情最後的決定權是最高法院,所以美國的最高法院是非常牛皮的,它的判決就是美國法律,除非它自己,或者製定新的法律才能推翻,這種事情幾乎不會在不長的時間裏發生。
了解一些美國曆史的人就應該知道“小石城事件”,
1957年阿肯色的州長動用州國民警衛隊來阻止黑人學生進入一個白人中學,當時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威
爾下命令把整個州
國民警衛隊由聯邦接管,然後派出
101空降師把學生護送進了學校。這是因為阿肯色是老南方的州,警察,國民警衛隊都站在州長那一邊。
這是南北戰爭以後第一次聯邦軍隊在州政府的反對下介入地方的事務,那是因為最高法院已經判決學校的種族隔離違法,所以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據。艾森豪威
爾並不是左派,而是相當保守的共和黨總統,他並不讚同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步子太大,美國民眾還沒有準備好接受,用他的話來說,“法律並不能改變人心”。但是,既然最高法院做出了判決,總統就必須執行,總統不就是幹這個的嗎。
101空降師可是大名鼎鼎的鐵血之師,是不是有點殺雞用牛刀,我想艾森豪威爾是要表明聯邦政府在執行法律時的決心。
說到這裏,就得講
厄爾
·
沃
倫,這個人可有點意思。我們都知道二戰時加州把日裔美國公民關進了集中營,就是這個人幹的,他當時是加州總檢察長,後來成為加州州長。他曾經和
艾森豪威
爾爭奪共和黨的總統提名,後來退出,條件就是
艾森豪威
爾提名他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當最高法院審理學校種族隔離的時候,首席大法官突然心髒病死了,
艾森豪威
爾是一個那種老派的政客(與川普完全不同),說話算數的,就提名
沃
倫為首席大法官,結果用
艾森豪威
爾的話來說,這是他一生中最大的錯誤。因為
沃
倫成為美國曆史上最著名的激進自由派大法官,不但不像共和黨人,變得比民主黨還要左,結果使最高法院走到了民權運動前線。
這樣的實例可遠遠不止
沃
倫一個,
戴維
•
蘇特,安東尼
•
肯尼迪,桑德拉
•
戴
•
奧康
納都是共和黨提名的,當了大法官以後都不是那麽一回事。現在的首席大法官是小布什題名的,當然是一個著名的保守派,但是,他做了大法官以後,卻變成了一個中間派。但是,相反的例子,也就是原來是自由派,做了大法官以後就變成了保守派卻不多,近
50年我就不知道有這樣的事。
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可以看出當人在野心和黨派政治都非常淡漠的時候,對政治,社會問題的真實的態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無疑是一個人事業的頂端,不能再往上了,又是終身製,所以野心就沒有意思了。總統上麵也沒有人了,但是除了連任壓力以外,還必須直接受到自己黨派的約束,而大法官則是獨立於黨派的。
所以在這個時候,一個人本色就自然會表現出來。但為什麽人的本色容易往自由派那一邊靠,這就是一個不好解釋的事情。也許那些人本來就是熱血青年,又絕大多數都在名校(那是自由派的大本營)裏混過不短的時間,因此內心對社會不平等其實十分敏感,一旦沒有了黨派或者野心的製約,過去被壓抑的東西就冒出來了。
這樣我們就大概可以得到一個結論,人其實本性還是可以的,隻是因為黨派政治太汙了。
美國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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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得認識那個創造天地的神。他把人造得惡大於善,而且受不了誘惑。 你的通篇還不錯,結論很可笑。 -萬得福- ♂ (0 bytes) () 07/27/2017 postreply 08: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