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於歡案
我不太清楚中國的法律,隻能從美國法律來看於歡案。
如果在美國,起因是一件明顯的綁架案(kidnapping)。綁架的關鍵在於限製人身自由,任何沒有法律根據的限製人身自由都可以構成綁架罪。所謂綁架並不是非得要用武器把人弄到一個黑屋子裏去,而是限製人身自由。比如說並沒有武器,隻是用語言,你不跟我走就殺了你,或者在你自己的家裏不讓你出門,核心在於違背他人的意願,都可以是綁架。
但是有一個原則是與國家無關的,就是不能以錯對錯,不然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社會就亂了套。說一個例子比較容易理解,有一個人在美國開餐館,有人吃了飯不給錢,於是老板就不讓走,要等警察。警察來了以後,確定此人的確沒有錢,給了一張罰單就讓吃白食的家夥走了,然後對餐館老板說:
“你以後不能這樣,你沒有權利限製他人的人身自由,這可能會構成綁架罪。除非這個人是被通緝的危險逃犯,或者這個人正在用暴力攻擊他人,不加以限製會危及他人的時候,你才能這樣做。
當然,這一次我們不會追究,因為你立刻打了911,時間短又沒有暴力,如果你把人扣住,讓他的親友拿錢贖人,那你的麻煩就大了。”
老板當然心裏不平,說我是做小生意的,都這樣不就完蛋了,那你說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怎麽辦?
警察告訴他:下一次你可以不讓他進門,立刻叫警察;你可以一邊跟著他,一邊通知警察。不會有很多人這樣,不過是十幾塊錢的事情,做小生意多少都會遇到這樣的事情,應該看成是成本的一部分,不管怎麽說,不能限製他人的人身自由,這就不是小事了。
這是一件真實的事情。討論法律的對錯沒有多少意思,因為那是一個必須遵守的東西。綁架在美國不管什麽地方都是重罪,判到十年以上一點都不稀奇。
如果用上麵的觀點來看,於歡和他的母親明顯是被綁架了,警察的不打人就不算錯完全是在扯淡,應該把那些人都抓起來,以綁架定罪,這個與欠錢沒有關係。有人欠錢不還應該到法院去訴訟,不能以此作為理由來限製人身自由,不能以錯對錯,那還要法院幹什麽?
如果認為於歡是被綁架了,那麽他是不是正當防衛就得從一個完全不同的角度來看了。當然,在美國這得最後由陪審團來決定,有可能無罪,也有可能輕判,這要取決於當時的情況以及背景,特別是雙方有沒有前科(這一點非常重要,特別是被告有沒有暴力的前科),陪審團的判決在這種複雜的案件中是很難預測的,律師和檢察官這時變得極為重要。所以美國有錢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請到名律師來搞定陪審團,人人平等從來在任何地方都是笑話,當不得真。
美國有一些案子是非常令人叫絕的,比如在休斯頓旁邊的一個小鎮,有一位老兄的隻有幾歲的女兒被鄰居強奸了,他就拿著自己的槍把強奸犯幹掉了,結果在當地的大陪審團就被認為這個案子用不著審理,他什麽事都沒有,連律師費都不用。這裏的關鍵是自己的槍,說明他當時就是要去殺人的,但是陪審團認為他無罪此案就完結了,而且陪審團是用不著給出理由的。
美國和中國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美國的有罪無罪是由陪審團決定的,不大的案子被告(DA不行)可以選擇由法官決定,但大案都是陪審團決定的,可以理解為法官不想負這麽大的責任,而陪審員都是像你我一樣的普通人。美國的法院可以這樣來看,是由法官根據法律來組織,運行的一個場所,讓原告被告辯論各自說出自己的理由,由陪審團來作裁判,並不是法官。而中國根本就沒有陪審團,大案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實際上是黨組織決定的。這個背後實際上是在對於社會極為重要的法律判決上,是由法律精英(法官)還是由不懂多少法律的普通老百姓老決定。當然,陪審團是人,人就都會犯錯,他們也會受到輿論以及法官的影響,但是,法官難道不是人,一樣也會受到輿論的影響。總而言之,這是一個相信老百姓還是精英的選擇,所謂的絕對公正是一個並不存在的東西。
在美國媒體可以公開批評判決公不公正,但基本不可能推翻判決,改變陪審團的判決的門檻很高,原則上隻能重審由另一個陪審團來推翻。最高法院當然可以,但最高法院接受案件的門檻也是極高,不然法官要累死了。而在中國妄議政治是要有麻煩的,但是議“對”了還是有效的,就像這一回,媒體一邊倒,中央一級的媒體發了話,這說明了一定有一個大領導的批示在後麵,所以這個案子肯定會改判。對不對隻有這種人知道,你我這種屁民是不知道的。
但不管怎麽說,在美國無期徒刑是不可能的,這個刑期隻是對有預謀的殺人。還是那一句話,說法律的對錯沒有意思,隻能說你喜歡哪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