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主與資本主義
作者:謝盛友
1648年10月24日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Westfälischer Friede),標誌著三十年戰爭的結束,政治學者一般將該條約的簽訂視為“民族國家的開始”。
民族國家的主意是通過現代國家體係的產生而誕生的。由於《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這個現代的國家體係也被稱為“威斯特伐利亞體係”。這個係統的特征是“勢力平衡”,其基礎是明確規定的、中央控製的、獨立的國家(不論是帝國還是民族國家)之間對對方的主權和領土的尊重。威斯特伐利亞體係並沒有創造民族國家,但是民族國家滿足這個體係對國家的要求(前提是民族國家之間沒有領土問題)。
法國大革命(1789年-1799年)推翻了傳統的君主製階層觀念、貴族天主教會的統治製度,開始自由、平等、博愛的原則。1789年8月26日,國民製憲議會發布《人權宣言》。這份宣言不但具有憲法效力,更重要的對國民製憲議會原則的宣示。它對外宣布國民製憲議會不但是立法機構,還是編製新憲法的機構。1790年6月,製憲議會廢除了親王、世襲貴族、封爵頭銜,並且重新劃分政區。成立大理院、最高法院、建立陪審製度。製憲議會還沒收教會財產,宣布法國教會脫離羅馬教皇統治而歸國家管理。1791年9月製憲議會製定一部以“一切政權由全民產生”、三權分立的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國王、立法權屬於立法會議,司法權屬各級法院。
大多數學者認為,啟蒙運動給西方帶來了憲政主義。以英國的約翰·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美國的麥迪遜、漢密爾頓等人為代表憲政主義者提出的三權分立、人權保護以及民主程序等一係列製度性措施構成了憲政主義的基本理論體係,開創了西方憲政主義的政治文化傳統。
自由民主製和資本主義之間存在天然的聯係。前者是普選與牢固的民權及個人權利的結合,後者則是自由買賣商品、服務、資本及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兩者擁有一個共同信念,即人應該以個人或公民身份,做出自己的選擇。民主製和資本主義還有一個共同的假設,即人有權發揮主體作用。人必須被視為主體,而不僅僅是他人行使權力的客體。
民主製與資本主義之間的矛盾是,民主製主張平等,資本主義是不平等的。如今的資本主義是全球性的。這也可以被視為是自然而然的。如果任資本家自由行動,他們不會將自己的活動限定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如果機遇是全球性的,他們的活動也將一樣。因此各種經濟組織——尤其是大型公司——也是全球性的。
哈佛大學的丹尼•羅德裏克(Dani Rodrik)教授指出,全球化限製了國家的自主權。他寫道:“民主製、國家主權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是互斥的:我們能夠將三者中的任意兩者結合起來,卻永遠無法同時、完全地擁有全部三者。”如果國家能自由地製定國內監管製度,跨境買賣的自由將會降低。另一方麵,如果移除跨境障礙並協調各國監管,各國的立法自主權將會受到限製。資本跨境自由流動尤其可能限製各國政府製定自己的稅收和監管製度的能力。
全球化的一個常見現象是大規模移民。跨境遷移會催生個人自由與民主主權之間最極端的衝突。前者表示應該允許人們遷移到喜歡的地方去。後者則表示公民身份是一種集體財產權,其獲得由公民控製。同時,企業則認為自由聘用人員的能力是無價的。移民問題成為當代民主政治麵臨的最艱難的難題,雖然不令人意外,但注定要在國家民主製和全球經濟之間製造巨大摩擦。
哈佛大學的勞倫斯•薩默斯(Lawrence Summers)教授提出,“對於國際協議,不應以協調了多少措施或撤除了多少障礙評判,而應以公民是否被賦權評判”。貿易會帶來好處,但不能不惜一切代價追求貿易。畢竟,如果要維持民主政治製度的合法性,經濟政策就必須以維護多數人而非極少數人的利益為導向;全體公民應被放在首位,政客應該對其負責。如果我們做不到這一點,我們政治秩序的基礎就可能會垮掉。這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自由民主製與資本主義之間的聯姻需要一點經營。不能把它的存在當作理所當然。不僅當代社會的“係統整合”———亦即它們的資本主義經濟的有效功能———變得危殆,而且它們的“社會整合”也是如此。隨著新的緊縮年代的到來,民族國家調解公民權利和資本積累需要之間的矛盾的能力已受到嚴重影響。所有地方的政府都麵臨強烈的反增稅阻力,尤其是在高負債國家,在這些國家裏,新的公共資金必須花很多年時間才能付清很久之前已消費的商品。而且,在空前緊密的全球相互依賴性麵前,要偽稱經濟和社會、資本主義和民主之間的緊張關係已經在國內政治群體中得到解決,已不再可能了。今天,沒有哪個政府能夠不顧及國際約束和義務而實行統治。民主資本主義的危機和矛盾,已變得國際化了,它們不僅在國家內部而且在國家之間已自行以一種有待我們探索的聯合和交織的方式發揮作用。
盧梭在他著名的《社會契約論》中認為民主“要有地位上與財產上的高度平等,否則權利上和權威上的平等便無法長期維持。”
大體說來,上個世紀西方資本主義的主要特征是工業化。本世紀的主流是數字化,下個世紀是量子化。
工業化變得國際化,它們不僅在國家內部而且在國家之間發揮互動。上個世紀民主體製使用政治庇護(難民法)盡可能地保持世界和平發展。政治庇護(難民法)是西方一種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認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權勢力的庇護,或許是教堂(中世紀時的聖所),或許是其它國家。難民法主要負責處理大量人口的流入,政治庇護則重視個人,歐洲國家現在審查處理,兩者嚴重重疊,因為幾乎每個難民都要求個人政治庇護。
聯合國1951年製定的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協定為各國政治庇護立法提供指標,在這些協定內,難民指的是處在所屬國籍(若無國籍則是習居地)國家外,且若回國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和特定社會團體會員,簽署這些協定的會員國有義務不送還或“遣返”難民至他們會麵臨迫害的地方。從1990年代開始,一些國家也將性別迫害接受為合法的庇護種類,隻要申請者能證明其國家不能或不願為其提供保護。
數字化變得全球化,民主體製的難民法無法解決大規模的移民問題。跨境遷移催生個人自由與民主主權之間最極端的衝突。你無法阻止人們遷移到喜歡的地方去,民主體製需要回答和解決這個問題。人有權發揮主體作用。人必須被視為主體,而不僅僅是他人行使權力的客體。人來到你的國家,他們是人,不是貨,不容易“歸還”或“遣返” 。如何處理難民盲流源,保持資本主義在各個民族國家平衡穩定,進入數字化的資本主義國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