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和法律程序

來源: texasredneck 2015-10-15 12:03:1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0792 bytes)

                               

 

不久以前在飛機上遇到了一個十分健談的旅伴,他在一個大學裏麵教書,我們就天南海北的胡吹了一通。這時我突然想到,他工作的那所學校,剛剛因為校園性侵而弄得滿城風雨,成為新聞媒體的寵兒,我就問他是怎麽一回事。

他歎了一口氣,說:

“這事情有些莫名其妙。一個女生在學生的聚會上喝多了酒,清醒了以後發現自己被性侵了,然後報警,但檢察官發現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然而,這個學生卻把滿腔怒火瞄準了學校,說學校不作為,因為沒有把涉案的學生開除,她經常還要麵對這個學生而無法忍受。

這話真是不知道怎麽說,那些學生經常喝得神誌不清,鬼才知道是願意還是不願意。再說那些聚會根本與學校無關,學校當然希望學生好好讀書不惹事生非,從來不支持學生的這種聚會,但哪裏有人聽。學生都是成年人了,學校不能幹涉他們的人生自由,禁止他們去那種地方。再把話說回來,如果學校發布那樣一個禁令,喝酒就開除,那學生還不造反,學校還會有人來讀書嗎?”

我說:

“難道學校就不能有些辦法嗎?學校照理說應該保證學生的安全。”

“學校當然要保證學生的安全,但那是有條件的,隻能在學校設施以內,學校沒有權利管校園以外的事情,我們校園以內是不允許任何酒精飲料的,當然也禁止那種聚會。”

“但是,學校總有權利把強奸犯開除吧?”

“學校用不著開除強奸犯,因為隻要法庭確定了的強奸犯,都肯定會進監獄。如果不是法庭,誰能給人定罪呢?

學校隻是一個教書學習的地方,不是法庭,校長也不是法官,我們沒有辦法弄一套程序來確定是不是強奸,誰是強奸犯。學校沒有資源,能力,也不應該做這種事情。隻要法院沒有宣判那個學生犯了強奸罪,學校隻能平等對待任何一個學生。開除要有一個理由,總不能因為有人說你是一個強奸犯,那還了得。”

雖然我認為一個人喝得神誌不清而不能保護自己肯定不是一件好事,但不能說就應該被性侵,人總是應該同情弱者和受害者,然而,這老兄的話卻不能不說有道理。

 

美國的法律是陪審團製度,除了一些小案子或者家庭糾紛,隻要進入審判程序,結果原則上都應該由陪審團決定。當然,有很多人對這個製度不滿,的確也有道理不滿,這肯定不是一個完美的製度。

最明顯的就是因為DNA技術出現,美國把很多過去的案子進行了複查,用最新的手段來重新檢測那些證據,結果發現有不少案件是錯判了的,也就是說,在這些案子中,陪審團犯了錯誤。

陪審團都是人,是人就會犯錯誤。陪審團會受到強大的社會輿論的壓力和法官的影響,所謂絕對的公正是一個根本不能存在的東西,我以為這是一個基本常識。

美國在過去曾經有一段時間黑社會非常厲害,其中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無法把黑社會的成員定罪。道理非常簡單,如果你生活在一個黑社會橫行的地方,那幫人就在你的周圍,如果你是陪審員,不吃豹子膽,敢說他們的兄弟有罪?再說當地的法官有可能在黑幫老大的口袋裏麵,這並不是罕見的事情。

結果就是美國立法專門針對黑社會,讓聯邦政府(FBI)來執行反對黑社會的任務。原來沒有這種法律,刑事案件原則上應該在當地審理。現在不同了,可以用反黑法律在任何地方的聯邦法庭,由任何一個聯邦法官來審理。可以把芝加哥的黑幫弄到德州一個的小鎮來審,在當地弄一個陪審團即可。德州鄉巴佬個個有槍,可不吃芝加哥老大那一套,強龍是鬥不過地頭蛇的。

一般的刑事案件與黑社會無關,於是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陪審團出狀況的時候肯定不少,在美國最有名恐怕就是“西孟菲斯三人組”。大概是在一個相當保守的社區有三個有些異類的青少年(其中有人還不到18歲),就是穿著行為與眾不同,有人說他們信奉邪教。在1993年的一天,三個小男孩被殘忍的殺害和肢解,於是大家都認為一定是他們幹的,目的是把那些小男孩作為犧牲(這個詞是從宗教來的,意思可有些邪惡)供奉給撒旦。在這些人裏麵弄出的陪審團會作出什麽樣的判決可想而知,當然是有罪。

在以後的二十年,他們一直宣稱自己無罪,逐漸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很多人,包括一些名人都為他們呼籲,還產生了一段讓人感動的愛情。現在是一個非常奇怪的結果,他們已經自由(本來是一個死刑,二個終身監禁),但那個判決還是道理的(這樣州政府就用不著賠錢)。感興趣的人可以去看那個著名的紀錄片。

 

現在不得不講一點大道理了。

現在除了極少數國家仍然使用宗教法律,其他國家都宣稱政教分離。這個詞的意思可以從另一個層麵來理解,隻有神是永遠正確的,而人不可避免要犯錯誤,而神似乎對治理國家不感興趣,那麽當然,政府,法庭都是要出錯的。

我們可以從前一個案件這樣來說,這三個人到底是不是殺人犯隻有神才能知道,所謂人間的法律,隻好弄出一個程序,也就是法律,來決定他們是不是應該進監獄。這個案子就是程序不夠完善。從理論上講,陪審員在出庭之前,應該對案件沒有任何想法,隻有在經過法庭審理的過程以後,才形成自己的觀點。這個案子典型就是陪審員在到法庭之前就已經認為這三個人有罪了,法庭其實有沒有根本無所謂。所以說,如果換一個地方來審理,有可能結果完全不同,這其實是一個程序的問題。

在今天,媒體非常發達,或者可以說極有侵略性,想找到不受輿論影響的人恐怕是天方夜譚。陪審團製度還有一個極招人非議毛病,就是成本巨大,這裏不光指法庭要花的錢,更要命是辯護律師開的獅子口,比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據說費用超過一億美元。

原因也很簡單,既然是陪審團說了算,那麽說服陪審員就是第一任務。這樣一來,就要請一流的辯護律師們,他們精通怎麽來與陪審員溝通,要請一流的專家來作證,就會有說服力,還要有私人偵探來收集證據,包括出庭證人的不良記錄等等等,這得要一個團隊來作背後的支持,總而言之,都是花大錢的事情。

所以說,在美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隻是一個笑話,沒有錢是不能談平等的。

既然大家都知道,陪審團製度有這樣那樣無法避免的問題,那麽為什麽美國仍然要采用呢?實際上也就是說,可不可以找到另一種辦法呢?

我希望有人能找到一個十全十美的辦法,就我從曆史上知道,曾經有過二種。一種就是依賴宗教,其實就是僧侶,他們說你有罪,那就不服也得服,因為他們代表著神的意思,如果膽敢有怨言,那就罪加一等,對神有懷疑那是不允許的,你應該在自己身上找原因。或者換一種中國人容易理解的說法,自殺那就叫畏罪,是對黨和人民不滿。

第二種中國人就更不陌生了,那就是找到青天大老爺。也就是找到或者培育出一些光正大的人們,他們智慧又公正,還代表著所謂人民的意願,什麽事都交給他們好了,人民就等著幸福吧。但是,從古到今中國當官的該有多少,青天你能知道幾個?

所以說,“盡管在美國存在著對陪審製的上述種種批評,但美國國民對陪審製的信任感仍超過了對律師法官美國國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信任,因此至今廢止陪審製的論點都不曾占據主流。”《維基百科》美國人非常看重自己的權利,對精英治國從心底裏反感,不可能把自己有罪無罪這種人命關天的事情交給少數精英來掌握,我總認為這是理解美國政治的關鍵之一。然而,至於到底是不是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不管做不做得到,這種態度我以為值得中國人學習。

其實認真想一想還是有點稀奇的,不管你犯了什麽事,是殺人放火還是間諜走私,在刑事審判中,隻要有一個陪審員站你這一邊,你就不會被定罪,而陪審員隻是隨機產生的普通公民。這種製度起源於古希臘,中國就從來沒有這一套,人有沒有罪是官家的事,屁民是沒有資格說話的。所以中國人相信的是青天大人,如果那個老爺不姓包,你就隻能自認倒黴。

 

最後補充二點,美國的法院判決並不都是陪審團決定的,可以容易從一點看出,就是法官寫不寫判決書。在理論上,隻要有了陪審團,法官就應該是中立的,他(她)隻是提供一個地方,保證法律程序得到嚴格執行,至於結果與其無關(在德州刑期都由陪審團定),得看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哪一邊本領大,使得陪審團相信自己的說法。所以說,連案子都不是法官判的,他們憑什麽寫判決書,陪審團認為有罪就足夠了。

但是,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對同性戀婚姻作出了曆史性的判決,讚成和反對的雙方都寫出了自己的意見。我們當然就可以推斷,這個判決是法官們作出的決定,不是陪審團,那麽寫出自己的觀點就當然就是必要的。

代表反對一方的大法官寫出了自己的意見,想了解美國法律是如何運行的人值得一讀。他的基本觀點並不是說同性戀婚姻到底對不對,那是隻有神才能決定的事情,而是說最高法院不應該管這種事情,這是在說程序不對。

很多人認為這是美國社會在左轉的標誌,我完全讚成。從曆史上看,美國最高法院號稱獨立,其實一向對民意十分敏感。但我認為這對共和黨是一個好消息,他們總算可以從這個極具有爭議性的話題中解脫出來了。

第二是陪審團製度是英美法係的東西,法國,德國,意大利是所謂的大陸法係,重大案件也有陪審員,但是叫作參與審理,也就是和法官一起判案。

 

我極不希望有人把上述東西看成是批評或者讚揚某種法律體係,我想做的是不過就自己那點可憐法律知識來幫助大家理解一些美國的法律體係,況且,我還不是學法律的。我說的意思是:既然大家都同意政教應該分離,那麽絕對的公正就不可能存在,因為那是神的專利。那麽當然,我們不可能有一個完美的法律,因為沒有完美的人。

比如說,辛普森之所以能夠脫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二個笨警察在犯罪現場之間亂跑,可能造成了DNA標本的汙染,這樣法官隻能把關鍵的證據排除在外,因為那些辛普森的DNA有可能是警察帶去的。我其實也認為極大的可能性就是他幹的,這種汙染的可能性太小。但是法律程序是必須得嚴格遵守,不然法律就蕩然無存。

如果有一個神能作出啟示說辛普森是殺人犯,當然什麽問題都沒有,但是沒有。因此,我們隻能依賴於證據,而什麽東西能作為證據是要有一套規定的,我們嚴格按照那個程序得到證據就叫做合法的,否則就不是,我們說法律必須嚴格其實就是這個東西。至於那個程序,或者法律是不能說對不對的,你說這個法律不對實際上的意思是你不喜歡這個法律,因為任何法律必然是對有些人有利,對另一些則可能不然。

我以為懂一點語言邏輯的人理解這一點是不難的。當你用一個東西去判斷對錯的時候(比如法律),這個東西本身就不能談對錯的。比如說,你不能說上帝極終唯一,所以他是對的。因為當你說上帝是對的,就意味著你有一個獨立於上帝的標準來進行判斷,那麽當然,上帝就必然不是極終唯一的。

同理,如果沒有上帝這種形而上學作為基礎,你不能談法律的對錯,因為那意味著還要有另一個更高級的法律來判斷你說的這個法律的對錯,如此這般,不可能到頭。其實,當我們說某個法律不對的時候,就必然是用某種非法律的東西在進行判斷,最常見的就是宗教,文化傳統和道德等等等。同理,這些東西也就不能談對錯了,隻不過你相信而已。但是我們得知道,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為和它們不同,混淆二者是非常危險的,如果你認為政教分離是一種進步的話。

我想現在很多人都寫過計算機的程序,因此可以有一個比較容易理解例子。我們都知道,當一個程序複雜到一定的程度的時候,必須得用程序來檢查其有沒有錯誤(bug),但是,檢查錯誤的程序仍然是人寫的,所以還是可能有錯誤。你再寫一個程序來檢查那個檢查的程序仍然逃不出這個陷阱,所以我們永遠得不到一個完美的複雜程序,可以斷定沒有bug,除非有上帝來為我們寫一個。上述說法不那麽嚴格(沒有定義什麽是複雜),嚴格的表述是圖靈作出的:我們沒有一個通用的辦法來判斷一個程序會不會停機。

這種思路可以理解為語言邏輯的最基本的條理。

 

德州曾經發生過一個事情,一個小女孩被鄰居強奸了,女孩的父親在盛怒之下,拿著自己的槍到鄰居的家裏把那個家夥幹掉了。如果是在自己的家裏,可以說是自衛;在別人家裏,用別人的槍,說自衛就要困難得多,但仍然有可能。但在上述情況下,不會有人相信這是自衛。如果是法官來審,估計還是要坐幾年牢的。這個人該不該死,那是法庭的事情,你無權決定,否則那還不亂了套。但是,這是在美國,大陪審團決定不予起訴,於是這個父親就回家了,一點事都沒有。

你不能說這個大陪審團的決定不合法,因為法律規定是由大陪審團來決定應不應該起訴,而且並不需要說明說明理由,不就夠了。我想可以這樣理解,殺人和犯罪是二回事,是不是犯罪隻能由陪審團定。大陪審團的決定幾乎不可能被推翻,再說檢察官也不會想去推翻,因為他們是要競選而產生的,得罪選民可不是一個好主意。

這是陪審團審判的特點,合不合理各位自己評說。

總而言之,要是神治或者人治,程序不是關鍵,因為我們依賴的是人;但如果要做到法治,那就得有一個嚴格的程序,不然就沒有法律。其實所謂的法治說到底還是人決定的,區別就在於有沒有一個公開,嚴格的程序。所以從這一點理解,法律就是程序。

那麽在前麵的說的校園性侵的例子中,不能由校長,或者少數人拍拍腦袋就決定是不是強奸,而得要有一個程序,在美國這種事情就得弄一個陪審團,學校顯然不是幹這種事的地方,應該由法庭決定。

 

法律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涉及到宗教,道德,文化等等最基本,也可以說是最深層次的東西。但可以從一個簡單角度來說,它的目的就是規範人的行為。可以說法律的目的是維持社會次序,而不是什麽公正,因為公正是一個說不清楚的東西,某些人認為的公正,另外的人卻可能有不同看法。

處罰罪犯隻是法律的一個手段,而非目的。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美國電影或電視劇中,某個執法人員沒有得到搜查令就進入嫌犯住宅而得到了重要的證據,但後來法官認為不合程序而不能采用(這是永久的,不能補一個再做,道理大家去想)而嫌犯逃之夭夭,大家都氣的要死,這是在現實中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我們卻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律的嚴格性比抓到罪犯要重要得多,法律沒有嚴格就會導致社會次序的混亂,這可不是一個小事情。如果任何警察不需要任何手續就可以到你家裏去找證據,我們說的法西斯國家大概就是這樣。

法律絕對不能涉及人的思想,這就是政教分離的意思。你可以有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思想,這是正常的,無法避免,也不應該統一,否則一個社會就變得僵死而沒有活力。從曆史上可知,我們現在認為的那些改變世界的思想家,幾乎每一個在開始的時候都曾經被認為是異端,要是思想統一,這些人就沒有了。但是在行為上,必須有一個準則,什麽可以做,什麽不能,不然一個社會將無法正常運行。

也許我們可以這樣說,法律就應該是在允許人們有不同思想的基礎之上,達到一種在行為上的共識。如果達不到某些基本的共識,一個社會必定在激烈的衝突之中。在曆史上很長時間裏,人們走的是另一條道路,企圖以統一思想來避免人在行為上的衝突,這反映在宗教和哲學曆史中。但是隻要讀一讀曆史,就知道並不成功。就中國來說,很長時間統治者都企圖以儒家來統一思想,結果是一百年國家不出亂子就是奇跡了。西方是基督教,中東是穆斯林,哪一個都比中國強不了什麽。

到了羅素,維特根斯坦這些現代哲學家,就認為這不是哪一個宗教對不對,或者主義好不好的問題,而是根本不可能做到,而且不應該做到,人在思想上的不同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必須的。當然,人的行為是由思想決定的,那麽也就可以說,一個國家如何能讓國民享受充分自由的同時,保證國家富強是最重要的事情。

既然是共識,法律應該怎麽產生,是由少數人決定;還是要有一個透明,嚴格的程序由國民來決定。如果隻是少數人決定的,要國民遵守是不是合理?其實最關鍵的出發點是:所謂國家是屬於少數人還是每個人都有一份?如果你不相信,也不願意被別人來代表,答案就不會有疑問。

所以說,我們認為這個法律不對,隻能說是製定程序不對,說本身對不對,沒有什麽意思。

 

我也不希望被人認為這是在批判或者讚揚哪一個國家,而是在說一種理想,非常遙遠,也許甚至是永遠不可能實現的狀況,但是,有一個目標總是很重要的。

或者我在重複羅素的斷言,所謂科學是建立在思想自由的基礎之上,而現代國家不可能沒有科學上強大而能富強的,那麽當然,一個國民缺乏自由的國家就不可能真正強大。

 

 

 

 

 

所有跟帖: 

農民大哥好。給力。“應用”哲學,能跟著您的思路走的比純那啥的要多些,我覺得,^_^。周末愉快。 -文革傳人- 給 文革傳人 發送悄悄話 文革傳人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16/2015 postreply 21:24:25

轉了。謝! -萬得福- 給 萬得福 發送悄悄話 萬得福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30/2015 postreply 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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