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同性戀,從脖子以上考慮,無論是出發點還是終點。
以“我”的幸福同理“他”或“她”的幸福,拋開生殖器。
同性戀的朋友看了那個“血月亮”會不會與“我”有同樣的激動?同樣的感慨?同樣的惆悵?同樣的思鄉?
吃了月餅,同性戀的朋友會不會與“我”有同樣片刻味神經滿足?多長出來同樣的幾兩體重?明兒個同樣得去額外鍛煉半小時?
少聯係到一位親人,同性戀的朋友會不會與“我”有同樣的不安?同樣的自責?同樣的歉疚?
把垃圾拎出去,不小心讓門把紮破了手,同性戀朋友是不是會與“我”有同樣的疼痛?同樣貼個“創可貼”?同樣不忘把新垃圾袋布好?
不要害怕同性戀的朋友會對你單方麵的“性興奮”,交一個兩個的同性戀朋友,“我”很快會了解“他”或“她”不會對“外性隊”感興趣的。同理,同性戀的朋友也有日常生活,不是一天24小時都在想“性事”,不會比非“同性戀”的各位想的多。
鑒於“同性戀”朋友們在繁殖上的明顯劣勢,大部分的同性戀朋友都有非同性戀的父母。像美國“堅定”的共和黨人,前副總統錢尼夫婦就有一位同性戀的女兒。這裏麵有複雜的遺傳學,“我”不懂沒關係,“我”起碼可以不武斷結論。
“我”可以不喜歡同性戀,但是,在同性戀不侵犯“我”的生活自由時,“我”有必要對同性戀情緒激動嗎?也許同性戀就是一種社會的多元?也許“蘋果”公司的庫克同誌的性取向與他的管理天才是同樣的“可接納不同”?
世界上非同性戀是大多數,而且會長長長長時間內保持大多數。對大多數非同性戀的世人,他或她的性生活,或者說是生殖器問題,其實與“我”沒關係,就像同性戀的朋友們的性生活與“我”沒關係一樣。
憲法與法律之下該有的個人權利,幹嗎要去剝奪人家的?
大一統是個毛病,我覺得(不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