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是清末最重要的政治家,又是推翻滿清政府的決定性人物,在中國近代史上的地位應該是舉足輕重的。袁世凱的學問不多,不是科舉出身,這樣的人能成為政治要人,這在科舉時代是罕見的。其他晚清的著名政治家,都是具有最高科舉學位的進士出身。比如曾國藩(27歲考中進士)、張之洞(27歲考中進士),李鴻章(24歲考中進士),可謂少年成就。
袁世凱曾考過秀才,但沒有考中。袁世凱是個明白人,他發現自己不擅長考試,如果再繼續考下去,也很難考中。於是他放棄科舉的仕途,轉而投身軍伍,從軍去了。在當時讀書人最受尊重,考科舉當官是人生的“正途”,而當兵則被認為是沒出息之人幹的事,有“好鐵不打釘,好漢不當兵”的順口溜。因此,袁世凱棄文從武,可謂反潮流人物,從而選對人生的道路。
袁世凱從軍後,被派駐朝鮮,這時袁世凱顯示出了他的軍事天才。1884年,年僅22歲的袁世凱在朝鮮率軍打敗了日軍,平定了甲申政變,這使人們對他刮目相看。1885年,23歲的袁世凱被任命為大清國駐朝鮮總督。
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後,袁世凱的軍事才能被當時中國的第二號政治人物李鴻章看中。李鴻章向慈禧太後推薦袁世凱負責組建和訓練新式軍隊,被慈禧太後批準。此後,袁世凱開始了他在天津小站的練兵生涯。
袁世凱組建的新軍,不再沿用滿清八旗軍的舊製,建立起中國第一支西洋式的近代軍隊。袁世凱以德國陸軍為示範,建立了一套軍隊編製、軍官培養、訓練糧餉等新式軍事體製,這些都對後來的中國軍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據說袁世凱首創的軍歌《大帥練兵歌》,後來演變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在1898年的戊戌變法中,不少史書聲稱袁世凱向慈禧太後告密,促使慈禧發動政變,軟禁光緒帝。但現在的不少研究,否定了這種說法。其實袁世凱在思想上讚同戊戌變法,這在袁世凱後來的所作所為中表現出來。
1901年李鴻章去世後,袁世凱接任李鴻章擔任的直隸總督和北洋大臣,清政府第二號實權人物。此後,袁世凱的主導下,清政府開始搞“新政”,這是袁世凱一生中聲望最高、最輝煌的階段。
袁世凱主導的清末新政,其改革程度大大超過了戊戌變法,包括廢除科舉,興辦新式學校,組建新軍,獎勵發展工商實業等。1907年,在袁世凱直接領導的天津,成立了中國第一個近代議會組織“天津議會”。同時,袁世凱還下令在他領導的直隸省各州,進行地方選舉和地方自治的試驗性試點,開啟了中國民主化的先聲。此時,袁世凱成為中國最富盛名的“改革派”,人們把期待寄托在袁世凱身上。
1908年光緒皇帝及慈禧太後相繼去世,年僅3歲的溥儀小皇帝繼位,溥儀的父親醇親王載灃攝政。攝政王載灃一上台,就解除了袁世凱的所有職務,袁世凱被迫回老家“養病”。載灃不僅罷免袁世凱,還大量罷免漢族大臣,建立起一個滿族皇族為主的內閣,試圖以此加強皇族的勢力,扭轉大權被漢人掌握的局麵。
但攝政王載灃拿掉袁世凱之舉,違背了當時的人心所向。本來在袁世凱主導的改革下,人們對滿族搞改革和君主立憲,還抱有希望。現在載灃罷免了最大的改革派袁世凱,成立排斥漢族的滿族內閣,使人們認為皇族根本沒有搞君主立憲的意思,於是隻有暴力推翻清政府一條路了,1911年的武昌起義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爆發的。
從1901年到1908年,袁世凱主導的清末新政,大有成效。不但在軍事、教育、經濟等方麵,有很大力度的改革,就是在最難的政治改革方麵,也做出了很大的進展。1905年7月袁世凱聯合兩江總督周馥、湖廣總督張之洞,奏請朝廷實行“立法、行法、執法”三權分立和地方自治的立憲政體,並奏請朝廷派親貴大臣分赴各國考察政治。慈禧太後接受了袁世凱等人的上奏,1905年9月,慈禧太後下詔派鎮國公載澤等5位大臣組成“憲政考察團”,出訪西洋各國考察。
1906年9月,慈禧太後下詔頒布預備立憲,並成立資政院籌備處。1908年8月,清廷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基本上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同時提出“臣民權利義務”,規定臣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等。清廷還宣布,將在1909年開始舉行地方谘議局和中央資政院的選舉,在9年內使國家過渡為君主立憲體製。
如果慈禧太後再多活幾年,君主立憲製就很有可能在中國實現。可是慈禧太後在頒布《欽定憲法大綱》的3個月後,就一命歸西了,終年73歲。慈禧太後死後,攝政王載灃立即罷免了袁世凱,收回漢族大臣的重權,使清末的政治體製改革,走上了回頭路。在慈禧太後當政時,人們還相信清廷有搞憲政的誠意,對君主立憲製充滿希望,因為這樣比起流血的革命,還是好很多。可是載灃罷免最著名的改革派袁世凱,又組成以皇族為主的內閣,這樣人們就不再相信清廷有搞憲政的誠意,一些本來支持君主立憲的人,也轉而支持和同情革命黨了。
1911年10月武昌起義爆發後,各地紛紛宣布脫離中央“獨立”,攝政王載灃根本控製不了局勢,這時他才明白袁世凱的重要性,“非袁不能收拾局麵”。於是載灃趕緊把被罷官賦閑在家的袁世凱請回朝廷,並讓袁世凱擔任掌握最高軍政大權的“內閣總理大臣”。在此之前的1911年5月,清廷宣布實施“內閣製”。所謂內閣製,就是皇帝不再有實權,隻是一個虛位,政府的最高軍政大權由“內閣總理大臣”執掌。但第一任內閣總理大臣由皇族慶親王奕劻擔任,政權還是掌握在皇族手裏,換湯不換藥,所以人們感到清廷搞的內閣製,隻是騙人的把戲。
1911年11月,攝政王載灃宣布取消皇族內閣,重新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這樣袁世凱就掌握清政府的最高軍政大權,成為清政府的真正領導人。載灃把軍政大權完全交給袁世凱,是拉攏袁世凱,希望袁世凱能夠壓製革命黨,保住大清皇帝的君王名位,搞真正的君主立憲製。
此時南方的革命黨也在拉攏袁世凱,他們公開宣布隻要袁世凱讚成共和,就把中國民國“大總統”的位子讓給袁世凱。現在的主流曆史書敘述辛亥革命時,把袁世凱說成是“竊國大盜”,從孫中山手裏竊取了中國最高領導人的地位,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因為孫中山是1912年1月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的,而袁世凱早在一個多月前的1911年11月,就已經就任大清帝國“內閣總理大臣”,即大清帝國的最高領導人,也就是中國的最高領導人。對於袁世凱來說,不管是當大清帝國“內閣總理大臣”,還是當中華民國“大總統”,都是中國的最高領導人,隻是國號不同而已。因此,在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之前,袁世凱就已經是中國的最高領導人了,根本不需要“竊取”。
假如載灃沒有罷免袁世凱,袁世凱看在大清王朝對他有恩,或許會選擇當大清帝國“內閣總理大臣”,保留大清的皇帝和國號,搞君主立憲製。可是載灃罷免袁世凱後,他與大清王朝的恩情斷絕,於是袁世凱就選擇了當中華民國“大總統”。
袁世凱“逼”清帝退位,改國體為共和製,自己就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當上民國大總統以後,本想大幹一番,把改革的事業繼續下去,但沒想到事情發生了變化。
雖說袁世凱成為中華民國大總統,名義上是中國的最高領導人,但他手中的權力,反而還不如以前他當直隸總督和北洋大臣的時候。在大清朝的時候,袁世凱說話有人聽,政令發下去後人們會認真執行;現在袁世凱貴為共和國大總統,但他說話卻沒有人聽了,政令更是發不下去。各地紛紛各自為政,不聽中央政府的,使袁世凱想要搞的改革事業無從下手,沒法幹。
這時,袁世凱的思想也就發生了轉變。本來他是讚成共和的,讚成憲政的。可是共和真的來了,憲政真的來了,反而搞不下去了。中國搞了共和之後,國家一片混亂,群龍無首,地方各自為政,中央政府的政令根本行使不下去。
對於袁世凱這個國家最高領導人來說,如何收拾和處置中國如此混亂的局麵,是他的首要任務。中國現在這麽亂,還不如以前的大清朝,以前國家至少還有秩序,中央政府還有權威。現在國家的秩序沒有了,政府的權威沒有了,如何重建國家的秩序,重樹政府的權威,這是袁世凱必須要做的事情。
為什麽中國會出現這樣的局麵?袁世凱認為;這都是“共和”惹的禍。此後,袁世凱的思想從改革派變成保守派,認為中國不適合搞共和製,所以應該退回到過去的君主立憲製。袁世凱要當皇帝“複辟”,也就是在這樣的曆史情況下出現的。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是中國曆史第一次由民主選舉方式產生國家領導人,也是第一次進行國會議員的選舉,第一次召開國會。袁世凱雖說已久經官場,但他對“共和製”這種新國體,也是第一次嚐試。怎樣運行這種國體,一點兒經驗也沒有。
首先遇到的難題,是怎樣處理“總統”與“國會”的關係。幾千年來的中國人,從來都是“天無二日、人無二君”的概念。現在新體製出現“總統”與“國會”兩套係統,人們自然會提出一個簡單但又深刻問題:到底是總統領導國會?還是國會領導總統?
這裏看看美國的例子。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但如果參眾兩院有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又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大部分中國人看到這種法律條文,大概會迷惑不解:到底是總統說了算?還是國會說了算?
其實美國憲法的意思是:在總統得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支持的時候,就能否決國會的議案,這時就是總統說了算;在支持總統的人數少於三分之一的時候,否定總統的人數多於三分之二,這時就是國會說了算。總統隻要能得到三分之一人的支持,就能否定三分之二人通過的議案,被稱為“少數否決”,是總統的特權。
1912年,對於剛剛開始搞民主體製的中國來說,對西方這種“相互牽製”的體製,既陌生,又不理解。於是出現了總統與國會相互“爭奪領導權”的情況,總統試圖領導國會,國會也試圖領導總統,誰也不肯讓步。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還因為國會係統是由南方的“革命黨”主導,而總統係統是北方袁世凱的“北洋派”主導,雙方的黨派為了爭權,把黨派鬥爭變成了“國會”與“總統”的鬥爭。雙方先是“文鬥”,後來又發展為“武鬥”。第一場“武鬥”發生於1913年7月,此時中華民國才成立一年,起因是由於袁世凱向國外借款。
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後,由於國內局勢混亂,稅收等財源斷絕,中央政府瀕臨財政破產的邊緣。1913年4月,袁世凱政府與英、法、德、俄、日五國簽署《中國政府善後借款合同》,借款總額2500萬英鎊。但袁世凱的借款遭到主導國會的國民黨人的反對,他們聲稱借款未經國會批準是非法的。
1913年5月,國民黨人擔任的地方領導人,江西都督李烈鈞、廣東都督胡漢民、安徽都督柏文蔚等,公開通電反對袁世凱貸款,他們認為這次借款是“喪權辱國”,並稱袁世凱試圖用借款來擴充他的北洋軍。
袁世凱沒有處理反對黨挑戰的經驗,他於是采取了中國的老辦法:兵來將擋,水來土掩。1913年6月,袁世凱罷免了江西都督李烈鈞、廣東都督胡漢民、安徽都督柏文蔚的職務。
國民黨也沒有處理執政黨彈壓的經驗,也是采取了中國的老辦法: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在孫中山的領導下,國民黨發起“二次革命”,起兵反抗袁世凱。
1913年7月,李烈鈞在江西宣布江西獨立,並發表通電聲討袁世凱,稱:【袁世凱乘時竊柄,滅絕人道,暗殺元勳,弁髦約法,擅借巨款,以兵威劫天下。”隨後,黃興在江蘇宣布江蘇獨立,柏文蔚宣布安徽獨立,陳其美宣布獨立上海,陳炯明宣布廣東獨立,許崇智宣布福建獨立,譚延闓宣布湖南獨立。這些獨立的省份組成“討袁軍”,開始與袁世凱進行“武鬥”。
1913年7月底,黃興領導的江蘇討袁軍與北洋軍會戰失敗後,黃興離開南京出走。黃興這位主帥一走,討袁軍全體動搖。孫道仁通電宣布取消福建獨立,譚延闓通電宣布取消湖南獨立,其他各地也紛紛宣布取消獨立。
這樣一來,發起“二次革命”的孫中山、黃興等被孤立,遭到通緝,相繼逃亡日本,“二次革命”宣告失敗。
在今天看來,孫中山等人把“文鬥”發展為“武鬥”,是破壞民主體製的先聲。有人為孫中山辯護說:袁世凱是“國賊”,所以孫中山發起武力討袁是合理的。這種看法是不符合憲法精神的。
根據民主憲法,不管袁世凱怎麽壞,但袁世凱畢竟是用民主程序選舉出來的合法大總統,要罷免袁世凱,也應該用民主程序來罷免,而不能用武力手段。如果可以用武力來罷免民主程序選出的大總統,那麽民主選舉本身就完全失去意義了。即使民主選舉出來的總統是“國賊”,也不能用武力推翻他,隻能用民主程序罷免他,這是起碼的民主憲法精神。
但中國人並不這麽理解民主體製,現在很多人還讚揚孫中山發起“二次革命”是義舉,由此可見,在中國搞民選製,絕不會那麽順利。就是在今天,不少新興的民主國家,比如埃及、烏克蘭等國,也出現用武力推翻民主程序選舉出來的合法總統。
梁啟超當時就對中國搞民選製,提出很大的疑問。梁啟超在《讀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法》一文中說:【能適應今日之事勢者,則今日之良法也。不適應於今日之事勢者,則非今日之良法也。雖然,本法之適用,當在十年以後。苟十年後而中國事勢一如今日,則此法可謂十年後之良法也。】梁啟超的意思是,中國民國的大總統選舉,應該在 10 年以後才會適用,現在搞太早了一點。
孫中山發起試圖武裝推翻民選政權的“二次革命”後,讓包括袁世凱在內的一大批人感到:民主體製在中國行不通。在這種情況下,1914年袁世凱解散國會,1915年袁世凱稱帝。
從法律的概念來看,發生於1913年的袁世凱和孫中山的衝突,袁世凱是合法的,而孫中山反而是非法的。其原因如下:
(一) 把向外國借款的行為上升為“喪權辱國”,缺乏法律根據。
西方國家把“借債”看成是運營國家的正常行為。國家的債務有兩種:一種是內債,即向自己的人民借債,發行國債或國庫券,到期後付給人民利息;另一種是外債,向外國借債,當然也要付給外國利息。西方國家都是既有內債,又有外債,據說中國就持有不少美國的國債。
但傳統的中國人,把借債看成是一種“不良”行為,認為好人不借債,借債是無能的表示。當時還把“一無內債、二無外債”,作為政府有能力的象征,人民也為自己的國家沒有欠債感到自豪。當然,今天的中國人看法已經改變,不再推崇“一無內債、二無外債”的做法。
借債的缺點是要付出利息,優點是可以提前得到成果。比如向銀行借款買房,雖說要付給銀行利息,但可以提前享受到住房,比自己存款很多年之後再買房,還是“合算”的買賣,否則人們就不會貸款購房了。
袁世凱的借款也是一樣,雖說要付給外國利息,也就是說把中國的一部分利益給了外國,這點上可以稱之為“賣國”。可是中央政府有了借款,可以減少混亂,減少混亂引起的人們生命財產的損失,提前實現國內的安定。從這方麵看,借款也是有好處的。
因此,從法律上來看,袁世凱的借款並非一無是處,把這件事作為“喪權辱國”的行為來批判,並不恰當。
(二) 起兵反對袁世凱,也缺乏法律依據。
西方民主國家都存在合法的“反對派”,對此不少中國人有誤解,把反對政府的人就理解為“反對派”,這是對民主政體的誤解。
“反對派”可以分為兩種:“建設性的反對派”和“破壞性的反對派”。西方民主國家隻允許“建設性反對派”的存在,而不允許“破壞性反對派”存在。
什麽是“建設性的反對派”?舉個例子說明。假如你認為現政府當局製定的納稅額太高,人民的納稅負擔太重,反對政府的稅收政策。那麽你該怎麽辦呢?
如果你是一個“建設性”的反對派,那麽你就組建一個反對黨,利用言論集會等自由,向人民說明現政府稅收體製的不合理性,取得人民的支持,在下一次大選中,戰勝對手奪取政權。等你上台掌權之後,製定政策降低稅收,減少人民負擔,這就是建設性的反對派。
作為建設性的反對派,你的反對隻能停留在口頭上,隻能是宣傳,不能變成行動。你盡管反現對政府的稅收體製,你隻能口頭上反對,不能變成拒絕納稅的抗稅行動。不管你口頭上如何反對,在行動上,你依然要按照現政府規定的不合理稅收向政府納稅。隻有等到你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奪權上台後,再把不合理的稅收合理化。
相反,如果你是一個“破壞性”的反對派,那麽你就組建一個反政府組織,把反對的行為從“口頭”變為“行動”,拒絕向政府納稅。你不僅自己拒絕向政府納稅,還組織號召人民拒絕向政府納稅,把政府搞癱瘓,把國家搞亂,然後你在亂中奪權上台。
孫中山等人起兵,試圖武力推翻袁世凱政府的行為,顯然是一個“破壞性”的反對派,這種反對派在民主國家也是非法的,是不允許存在的。因此,袁世凱作為民選出來的國家領導人,取締國民黨,通緝孫中山等人,這件事按照民主國家的標準,也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在美國,有人試圖武力推翻現政府,肯定也會遭到取締和通緝的處分。
因此,從民主國家的法製角度來看,孫中山等人起兵反抗是非法的,而袁世凱的鎮壓倒是合法的。
(三) 袁世凱罷免江西都督李烈鈞等人,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1913年5月袁世凱借款後,江西都督李烈鈞、廣東都督胡漢民、安徽都督柏文蔚,公開通電反對袁世凱貸款,之後袁世凱罷免了這三位都督。這件事直接引發孫中山發起“二次革命”。根據民主國家的法律,袁世凱罷免這三位都督,是符合法律和民主程序的。
1912年建立起來的中國民國,學美國體製實行“三權分立”,行政權與司法權分離,袁世凱作為大總統掌握行政權,國會掌握立法權。
國會議員反對袁世凱大總統的政策,這是完全合法的,也是“三權分立”的精神所在。但行政官員就不能反對大總統的政策,因為袁世凱作為行政機構的首腦,各級行政官員必須服從行政首腦的指示,遵從行政首腦的政策,否則行政機構就沒法正常運轉。
比如美國的財政部長,就必須遵從美國總統的財政政策,不能反對總統的財政政策。當然,財政部長作為個人,是有權反對總統的財政政策,但這有一個前提:財政部長在提出反對意見的同時,就必須辭職,把財政部長讓給讚同總統財政政策的人去幹。
這個理由是簡單的。如果財政部長反對總統的財政政策,而他又占著財政部長的職位,那麽財政部就成為反對總統的部門,總統的命令執行不下去,行政機構無非正常運轉。
在“三權分立”政體國家,有一個基本的原則:你要想在行政機構當官,你就不能反對總統;你要反對總統,你就不能在行政機構當官,作為一個沒有行政官職的國會議員反對總統,完全沒有問題。
上述的三位都督,是行政機構的地方長官,有義務服從袁世凱這位行政首腦的政策和指示。他們在通電反對袁世凱政策的時候,應該同時提出辭職,這才是民主程序的做法。
可是三位都督一方麵不肯辭職,還想在行政機構繼續當官;另一方麵又要反對行政首腦的袁世凱,這就不符合民主程序了。相反,袁世凱撤掉反對自己的行政官員,是合法合理的。民主國家的總統,撤掉不聽自己命令的官員,也是常有的。著名的案例有美國總統杜魯門,撤掉不聽他命令的麥克阿瑟司令的職務。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不管袁世凱的動機如何,他在1913年與孫中山發生衝突時的所作所為,都沒有違反法律程序,是符合民主精神的。相反,不管孫中山的動機如何,他在1913年的所作所為,都違反了法律程序,也不符合民主精神。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反而應該說是袁世凱的做法是合法的。
西方民主國家的法製前提,是隻認法律,不認道德。一個人品很差的人,雖然幹了很多不道德的事,隻要沒有觸犯法律,就不能把他怎麽樣;一個人品很好的人,道德再好,隻要觸犯了法律,也要受到懲罰。但在中國,人們還是喜歡從道德標準來評判一個人,而不是從法律標準來評判一個人。
人們從道德的角度,評論袁世凱的人品如何奸詐,孫中山的人品如何高尚。在上述事件中,人們同情孫中山,認為他是一片好心,是為了國家和人民起兵反袁。孫中山的動機是“為民除害”,隻要動機好,用違法的手段,不符合民主程序的手段,也值得讚揚。
因此,人們如果用道德標準來評判人和事的對與錯,對於搞民主體製來說,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思想障礙。
關於民主政治,近代思想家盧梭,有一部非常著名的《社會契約論》,是奠定近代西方國家民主政體的思想基礎之一。美國和法國等的國家政體,都借鑒了盧梭的民主政治思想。
盧梭把民主政治稱之為“社會契約”,其意義是非常深刻的。對“契約”這個詞人們並不陌生,但深入思考這個詞背後含義的人,就不那麽多了。
“契約”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經常遇到的。大至國家之間的“條約”,小至個人之間的“合同”、“協議”等,都屬於“契約”。我們簽訂“契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反悔”。一旦簽訂了契約,今後即使是發現這個契約對自己不利,也必須按照契約執行,不能反悔撤回。
假如你與瓜農在春天簽訂了購買1千斤西瓜的契約,每斤西瓜1元。可是沒想到今年西瓜豐收,價格大跌,等到西瓜上市時,每斤西瓜隻賣0.5元。如果你在市場上買1千斤西瓜,隻要花500元,可是按照契約向瓜農購買1千斤西瓜,就要花1000元,顯然這個契約是對你不利的。
假如你反悔了,想要撤回契約,說:“計劃趕不上變化,現在西瓜價格暴跌,我們訂的契約作廢,訂購的西瓜我不要了。”這樣行嗎?當然不行。因為法律是保護契約的,不按照契約執行,就是違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同樣,國家間簽訂的契約,也是不能反悔撤回的。比如中國與英國簽訂的租借香港99年的條約,中國就一直等到1997年租期滿了之後,才收回香港,這就是遵守契約。
民主選舉製,盧梭稱之為“社會契約”,是因為選舉本身就是一種“契約”,一種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比如美國規定4年一次大選,你投了奧巴馬一票,就意味著你與奧巴馬簽訂了一個契約:你讓奧巴馬幹4年總統。在這4年期間,不管奧巴馬幹得好,還是不好,不是奧巴馬是否稱職,你都不能反悔,不能提前要求奧巴馬下台,要等他任期滿了之後,才能再決定是不是讓他繼續幹。
美國是一個成熟的契約社會,許多美國總統幹得並不好,甚至可以說不稱職,但人民也還是遵守契約,沒有中途趕總統下台,而是等到他的任期滿了之後,再把他選下去。
現在有一種對民主體製的不正確理解:“我投票讓你當總統,你就一定要使我得到利益的回報。”如果你上台後,我的工資提高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我就支持你;如果你上台後,物價上漲了,生活水平降低了,我就要上街抗議,把你趕下台。
最近出現的埃及總統、烏克蘭總統,都是通過民主程序選舉出來的合法總統,但是在任期當中就被人們趕下台。這樣的國家,不是成熟的契約社會,不能算作是民主國家,因為這裏的人民與政府之間沒有契約關係,也沒有契約精神。
1913年時的中國也是一樣。袁世凱是通過民主程序選舉出來的合法大總統,當時規定大總統的任期為5年,那麽人們就應該讓袁世凱幹5年總統,這樣才符合民主體製的契約精神。可是以孫中山為主的國民黨人,卻不願意等5年,再把袁世凱選下去。他們認為袁世凱不稱職,要提前趕袁世凱下台,甚至不惜發起武裝起義。
1913年時的中國,有選舉,有議會,有言論自由,有新聞出版自由,有組黨結社自由,是中國近代最民主的時代。孫中山等人完全可以利用這些民主的合法手段與途徑,用和平的方式跟袁世凱鬥爭。在存在民主合法手段的情況下,孫中山等人還要選擇暴力革命,這就說明一個問題:孫中山等人並不喜歡民主的那一套。
中國有個成語“葉公好龍”,放在孫中山身上頗為合適。孫中山是中國最早呼籲搞民主共和政體的政治家,可是當民主共和政體真的到來的時候,孫中山卻又不喜歡了。孫中山變成第一個反對民主體製的政治家,他發起“二次革命”,用“武鬥”而不是“文鬥”的形式來進行政治鬥爭,這就直接破壞了中國的民主體製。
不過,孫中山也公開承認他反對民主政體。在“二次革命”失敗後,孫中山重新組建“中華革命黨”,強調目前中國需要的不是民主,而是需要獨裁,需要革命的獨裁,這就是他著名的“三段論”。
孫中山的“三段論”,主要是認為當前中國人民的覺悟太低,還不適合搞民主。這種思想,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也提到。盧梭說:
【建築師在建築大廈之前,首先要搞清地質條件是否能承受大廈的重量。明智的立法者在著手立法這前,也要明察人民能夠接受何種法律。
有太多的民族都不能接受良好的法律,即使有的民族接受了良好的法律,但在他們的全部曆史中也僅是短暫的瞬間。正如人在青春時代是可塑的,步入老年便難於改變了,傳統習俗一旦形成再想變革同樣非常困難;人民甚至不能容忍別人輕微觸碰自身的缺點,如同愚蠢而膽小的病人怕見醫生一樣。
青春不等於幼稚。每個民族與人一樣,都有著青春期與成熟期,隻有進入成熟期的民族才能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如果時機不到而實施法治,很難取得預期的效果。但一個民族在何時成熟是不容易看出的,有些民族生性較容易接受法律的約束,而有些民族經曆千年還是不能適應。
那麽,一個民族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才適宜於立法呢?我認為這些條件應該是:他們沒有根深蒂固的習俗與迷信,不怕外來的影響;他們不參與鄰國的爭端,但又能獨立抵抗鄰居的侵犯;他們的成員之間能夠建立互信,而不給對方製造麻煩;他們不依賴別的民族而能自立,也不被別的民族所依賴;他們的人民富者不奢,貧者不窮,皆能自足;他們既有傳統文化的積累,又有能吸納新文化的大度。
最後,要強調的是,立法的困難不在於新觀念的建立,而在於舊觀念的清除。成功的例子不多,這些條件很難由一個民族同時兼有,因此具有良好製度的國家至今少有。】
1913年的“二次革命”之後,曾經是中國兩位最大的民主派:袁世凱和孫中山,都改變了思想,都認為中國不適合搞民主,轉而認為中國需要獨裁。袁世凱認為中國應該回過頭走過去的路,複辟帝製,搞開明獨裁;孫中山則認為中國需要繼續革命,搞革命的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