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別人的博客。我摘一段,隻是證明不是沒有規定)4月15日,一對年輕的內地夫婦帶著一個兩歲小女童在香港遊玩,在西洋菜街因為找不到廁所而讓小童在大街上小便,有香港人拍照並“勸喻”,最後產生糾紛,報警後,妻子因涉嫌襲擊他人罪而被捕。此事發生後,不出意外地引發新一輪的內地——香港的罵戰,為已經極為緊張的中港關係再加上一條稻草。事件發生後,很多人對此進行評論。一位自稱在美國任教的博主心路獨舞,寫了一篇《都是誰在丟華人的臉》,把矛頭直指內地夫婦,其內容無非就是中國人不文明不講規矩一套。我們一般都認為自稱在美國任教的人是文明理性的,但這個心路獨舞卻讓人大跌眼鏡。從善意角度出發,他是出於對香港法律的無知以及對實際情況的不了解;從正常角度出發,這種有什麽事首先指責中國人素質不行的見解幾乎可以肯定是出於一種陳舊的有色眼鏡,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在心理上的自賤。關於這個問題的道德討論很多,大部分人都認為盡管一般說來在大街上大小便“不對”,但小朋友在這種情況下是情有可原的。我主要從法律的角度說一下為什麽對小朋友和家長的指責是錯誤的。在香港的法律中,對在大街上不許大小便的法規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條規定:(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準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根據這個法例,該女小童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但是,我要說這條法例的相關規定是一條惡法:因為它一刀切地規定了不得在公眾場所這個“地點”大小便,而沒有排除符合情理的“方式”。於是根據這個法例,無數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比如一個帶著尿布的嬰兒在公眾場所排泄是違法的,盡管他帶著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眾場所排泄了,所以他還是違法了。又比如,在大型活動中,很多人會帶著成人紙尿布以免除找廁所之苦。但根據這個法例,他們隻要在公眾場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屬於違法行為。更有甚者,即便一個人忍不住被迫尿褲子,這樣的尷尬同樣是違法的,因為他仍然在公眾場所排泄了。因此,這條隻規定地點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條不符合公眾常識的法例,是典型的惡法。
剛才那個來勢洶洶的帖子怎麽一下沒影了,我還是貼一下香港的有關規定,免得有人以為我胡說
所有跟帖:
• 你在不公平的保護下隨便說吧。公平起來你就什麽也說不出來了。 -空山鬆子- ♀ (78 bytes) () 04/25/2014 postreply 10:55:49
• 我們還是要換位思考。那麽小的地方那麽多人口還是要有規定的。 -SUNNE- ♀ (0 bytes) () 04/25/2014 postreply 11:05:29
• 感覺你的閱讀理解力有問題。你引用的該法律恰恰是在說該兒童可以在路邊方便的,嗬嗬 -金筆- ♂ (0 bytes) () 04/25/2014 postreply 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