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烈士家屬隻是在土改時分到田地,有的拿到的撫恤金,但總體執行的如何很難說。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0年10月15日《關於革命烈士的幾點解釋》的規定:
(1)辛亥革命中因參加反對滿清統治而犧牲的烈士。辛亥革命後在軍閥混戰中死亡者不在內。
(2)1924年至1927年因參加東征和北伐戰爭而陣亡的烈士。1927年4月12日及7月15日蔣介石及汪精衛公開叛變革命後在軍閥混戰及反共戰爭中死亡的國民黨軍官兵不在內。
(3)1927年至1937年因參加國內革命戰爭和武裝起義而犧牲的烈士和工農紅軍官兵。
(4)1932年1月淞滬抗日戰役、1933年3月長城抗日戰役、1933年夏察北抗日戰役、1936年冬綏遠抗日戰役中犧牲的官兵和東北抗日義勇軍抗日聯軍犧牲的官兵。
(5)1937年至1945年因參加抗日戰爭犧牲的八路軍、新四軍及其他人民抗日部隊官兵。國民黨軍官兵(包括空軍)確因抗日陣亡者也包括在內,但在此期間因參加反共內戰而死者不在內。
(6)在人民解放戰爭中犧牲的人民解放軍指戰員。起義後因參加人民解放戰爭而犧牲的原國民黨軍官兵也包括在內。
(7)1919年五四運動以來因參加各種革命鬥爭被帝國主義和國內反動派殺害的烈士,因參加革命鬥爭入獄病死者也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