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表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起實行) 單位:元
軍隊職級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級 |
犧牲撫恤 |
病故撫恤 |
師職或十三級以上幹部 |
中央機關司(局)長、副司(局)長,省級機關局長、副局長,地區專員、副專員,以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或行政十三級以上的幹部。 |
700 |
600 |
團職或十四級至十七級幹部 |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處(科)長、副處(科)長,縣革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相當上述職務的其他幹部,或行政十四至十七級幹部。 |
650 |
550 |
營職或十八級至二十級幹部 |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科員,縣革委會局長、副局長,公社革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相當上述職務的其他幹部,或行政十八至二十級幹部 |
600 |
500 |
連排職或二十一級以下幹部 |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辦事員,縣、公社革委會一般幹部,或二十一級以下幹部。 |
550 |
450 |
班長、戰士級 |
工勤人員 |
500 |
400 |
|
參戰民兵、民工 |
470 |
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