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說法有失偏頗。看看中國參加海洋法公約時的保留條款和中國代表的發言就明白了

本文內容已被 [ 塞北江南 ] 在 2013-10-11 18:23:02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中國在批準公約時曾聲明有如下保留條款:“依據1992年2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國對其中提到的所有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中國並未簽署其中關於爭端仲裁文件,因此中國並不受其製約。中國代表指出:發生在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爭端屬於沿海國主權和專屬管轄權的範圍之內,應該按照沿海國的法律和規定處理,不應適用於公約的解決爭端機製。

在中國上述立場改變之前,不存在“敢不敢”應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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