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薄熙來一再強調唐肖林作證時未向檢察機關辦案機關說出倒賣汽車配額和倒賣房子指標的事實,認為這是案件的核心事實,公訴人認為這是薄熙來對受 賄犯罪要件不了解,這兩個問題都不影響受賄犯罪構成,受賄犯罪客觀要件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當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來 提出的請托是請你幫忙找夏德仁省長批汽車配額,這就是為唐肖林的請托,在此基礎上滿足,然後夏德仁省長同意並簽批,這是前提。至於唐肖林是否將該指標進行倒賣,不影響受賄罪構成.房子建成後唐肖林獲利多少,薄熙來是否知道也不影響受賄罪構成。
被告人:我發表一點意見,就一句話。
審判長: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訴人不去詢問唐肖林不告訴薄熙來這些情節就能夠認定薄熙來受賄的事實。公訴人如果確認了這一點,我很滿意。唐肖林投機倒賣建房和汽車指標,隱瞞了我,然後說我受賄,而且然後又說感謝我,這話無法聯係起來,不合日常生活邏輯。
辯護人: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否倒賣,自己是否有問題,並不影響對薄熙來的定罪,這一點我同意。但薄熙來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為,這是很關鍵的。唐肖林收了250萬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況下他還做證,是不合適的。
審判長:在質證過程中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發表意見,至於這些證據能否認定案件事實,以及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輕罪重,本庭會給予充分時間在辯論階段發表意見,各方是否明白?(審判長適時出麵為公訴人圓場)
均: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按照公訴人理論:以後大家當官就 危險了!隻要有人接受了請托(不管是吃飯沒有),隻要人家找你,你答應了(不管是你依法依規也好),隻要辦了事,然後,你就有可能成為罪犯!現在,大家明 白了吧,不辦事上訪的多,截訪就行啦!辦事的,對不起,說不定幾十年後你都有可能成為罪犯!——這就是中國亂象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