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帖子《從一個刑訊逼供案看王雪梅的職業操守》,因王的原文太長本人沒有全文轉貼,所以給有些讀者造成誤解,現做一個簡單說明和補充。
王雪梅原文的標題是《從最高檢2011年兩個錯誤的鑒定結論談法醫職業操守》,所以我認為她是在質疑簽發高檢鑒定結論的三名法醫。原文中有這樣一段話:
我想把這句來自天國的忠告轉贈給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三位在職法醫,我希望你們靜下心來,捫心自問:由你們三人共同簽發的高檢技鑒字(2011)89號法醫學檢驗意見書,是否經得起事實和科學的檢驗?你們的良心是否敢於坦然麵對安徽省祁門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兩位辦案民警?
“來自天國的忠告”背景是:
“上世紀80年代,我到高檢院不久,受命對一個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死亡的刑事犯罪分子進行了屍體解剖檢驗,出具了死者係大麵積軟組織損傷導致急性腎功衰竭死亡的鑒定結論。
在此之前,醫院的死亡診斷非常明確,“多髒器功能衰竭”。正是因為死者死前有一個明確的臨床治療過程,所以,無論是醫院還是警方,一致認為死者是在審訊期間突發疾病導致多髒器功能衰竭,終因治療無效而死亡。
本著“立足屍體、重視現場、參考案情、彼此印證的”的鑒定原則,我將能夠證明死者死亡真相的屍體證據牢牢地固定在了法醫鑒定書上,為了讓辦案人員及審判人員清楚地了解案件性質,我認真分析了堆積在死者腎小管內大量肌紅蛋白導致其急性腎功衰竭進而導致多髒器功能衰竭的死亡機製,同時,為了忠誠地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我沒有顧及時任中國法醫界最高領導人的勸阻,以最快的速度讓這個鑒定結論發揮了應有的法律效率。”
也就是說,王雪梅推翻了醫院的“多髒器功能衰竭”,發現了死者係大麵積軟組織損傷導致器官功能衰竭,從而認定辦案警察刑訊逼供。
“法院根據我的鑒定結論,宣判負責該案的刑事警察服刑三年,該刑事警察不服此判決,一頭從三樓跳下,當場死亡。”
這一案例說明,即使是外因導致了內因的發作,刑訊逼供的罪名依然成立。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王雪梅一個人,況且她那時剛剛大學畢業,憑她一個人的結論就可以定罪?王雪梅有什麽理由不聽最高領導人的勸阻,“以最快的速度讓這個鑒定結論發揮了應有的法律作用”?難道這樣做是“忠誠地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嗎?她哪兒來的能耐?
一個人處於掌握生殺大權的地位,僅僅依據個人意見,不經過上級同意擅自推翻別人的結論並以自己的意見取而代之,難道這不違反執業操守嗎?
王雪梅接下來的一段話讓人摸不著頭腦:
“我至今不知道那個為我的鑒定結論含恨而死的刑事警察在人生旅途中的具體表象,不知道他的家人一直以來是否安好,但是,我堅定不移地相信,無論生前的他對我多麽地切齒痛恨,在死亡的那一刻,他便大徹大悟大智大慧地理解了我;那一刻,他的肉體永遠地倒下了,靈魂卻永遠地站了起來;那一刻,他那最聖潔的在天之靈和我在破譯死亡密碼過程中最純真的直覺,在同一個頻度上瞬間達到了完好的對接;那一刻,我們最純真的靈魂在大自然這個遠古母親的懷抱裏永遠永遠地融為了一體;從那一刻起,這個未曾謀麵的人民警察的偉大靈魂,便成為我職業生涯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精神導師,正是在這個導師的指引下,我堅定不移地完成了一個又一個破譯死亡密碼的神聖使命。”
這個警察到底冤不冤?王雪梅的結論到底對還是不對?
王雪梅自己的結論是:
“作為一名肩負著監獄非正常死亡案和國家公職人員刑訊逼供致死人命案的高檢院首任專職法醫,從某種角度上講,我經常會無奈地但又必須堅定不移地做出一些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那就是為了還原罪犯的死亡真相,不僅有可能把自己的同誌送上刑事審判席,還有可能讓他們含恨而死。
正是因為職業生涯中的第一個將刑事警察送上刑事審判席的鑒定書導致了一個警察的以死相抗,我對刑訊逼供致死人命案的法醫鑒定慎之又慎,我不能容許任何一份有漏洞的鑒定結論從我的眼皮子底下悄悄溜走,一旦發現,我會誓死糾正,絕不留情!”
可見,王雪梅認為高檢2011年關於熊軍案的結論是錯誤的,她希望把“寒冷等外來因素起主要作用,心髒潛在病變起一定的輔助作用”改成心髒病變是主因,其它都是誘因。但是從她30前的案件可以看出,即使是誘因,辦案警察也難逃其責。
所以我認為王雪梅此時的邏輯是混亂的,我也不認為她有什麽私心,隻是在一種心理狀態極不穩定的情況下出現的極端偏執而認定自己永遠是對的,全然不顧其它同事的結論也不考慮是不是還有第二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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