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該由證據來推定的東西交由邏輯來做,邏輯就力不從心。刑事案講邏輯其實是濫用邏輯。

邏輯推出來的不會是事實,隻是猜想。而且你依據同一個前提,是用邏輯作出的推論嚴格受製於前提和假設條件。一般隻能做直接地一步推論。如果一直推到兩步三步之後,所需要假設的條件就呈指數級別增長,遠遠超過所能掌握的,這種推論的價值非常有限。
如果一個人依據有限的信息,補充以自己的想象,做出振振有詞的結論,就是濫用邏輯。把可能性當現實,就是理性缺失。我不談案件本身,隻說態度的嚴謹與否。法律人士應該和網上八卦是有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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