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鉈中毒案真相調查分析報告 (ZT)

來源: 再世包拯 2013-05-14 11:56:2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7327 bytes)
朱令鉈中毒案真相調查分析報告 (ZT)

  現在對於朱令是如何中毒,怎樣中毒的分析,有了不同的聲音,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賬號,還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名人,利用現在網絡上各種相關人已經變形的說法進行的質疑,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要把問題複雜化,以此達到給某人脫罪的目的。對此這裏本人特別轉載了一直關注和追凶的網友、朋友等共同調查得出的報告,以正視聽,這報告成文於多年以前,各種證據做了詳細的留存,這僅僅是報告的第一部分,對於案件我們的其他證據,我們會在必要的時候以最恰當的方式選擇如何處理,是提供給警方還是網絡公布或者留給曆史,要知道李樹森警官當年的要尊重曆史的話不是白說的,有些當年的當事人也不是可以隨意的信口雌黃的。

  1995年清華大學學生朱令鉈中毒案

  真相調查分析報告(之一)

  這部調查報告曆時一年之餘,調查人員對當年清華大學物化二班同學、民樂隊隊員、化學係任課老師、實驗室課題小組成員、受害者親友、北京市警方及其他鉈中毒受害者等四十餘人,分別進行了當麵或書麵的問詢調查,對上百個相關重要問題進行了逐一詳細的核實澄清;部分參與調查者還親赴美國、日本、北京、廣州等地,尋訪已分散在世界各地的重要證人,並多次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實地考察;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獲得了中、美、法、加等國十餘位醫學、藥理、化學、法律、犯罪心理學等專業人士的幫助;在此期間,廣大網友的集思廣益也給了我們諸多啟迪,
國內外眾多正直人士的堅持不渝使我們得到了莫大的精神鼓勵,可以說正是世界各地關心朱令的人通力協作、眾誌成城,才使這起並不複雜的校園案件得以還原真相。
 
  ——真相調查小組

 
  一. 朱令鉈中毒的原因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給出的調查結論中有一句是:確定朱令是鉈中毒,排除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觸過鉈鹽。
  這句話可具體理解為朱令不是自己有意服食的鉈,而有可能是誤食或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使其服下。
  但還要考慮到劑量,北京職業病防治所是最早為朱令做檢測的醫療機構,陳震陽教授證實:朱令體內的鉈是正常人的一千倍,超過致死量!所以他才說:“這麽大的劑量,不可能是誤服,不是自殺,就是他殺,即有人故意投毒!”

  那麽在自殺、誤服、投毒這三種情況中,醫生根據劑量和專業知識否定了誤服,警方根據調查否認了自殺,隻剩下唯一一種情況:投毒。
 
  至此,結論可以具體明確為:確認朱令是鉈中毒,中毒的原因是被他人故意投毒。
 
  二.朱令中毒的地點
  當初警方的調查結論表明:確認朱令是在學校內中的毒。
 
  那麽是在學校內的具體哪個地方呢?
 
  要想知道朱令中毒的確切地點,我們可以通過朱令中毒的渠道來確認,這個渠道可以從朱令鉈中毒的不同症狀中反應出來。
 
  (一).朱令中毒的第一個渠道
  事實上,朱令從1994年10月起就開始陸續出現了一些奇怪病症。
  清華大學於1994年9月初開學,開學一個月後的10月,朱令的眼睛突然出現暫時性失明,隨後幾天視力都模糊不清,為此朱令曾到校醫院做眼科檢查,當時未查出原因,後來慢慢好轉;隔了一段時間,又同樣發作一次;這回引起了朱令的重視,她特意到清華大學指定醫院北醫三院的眼科部做檢查,但專業眼科醫生仍然沒有查明任何原因。
  專門研究鉈的毒理學家證實:由於鉈是一種強烈神經毒物,可以損害人的視覺神經,如果人的眼睛接觸了鉈,就會出現視力模糊、甚至失明的症狀。

那麽朱令的眼睛是如何沾染上的鉈毒呢?
 
  調查表明:朱令當時因為近視眼戴隱型眼鏡,眼睛兩次出現異常情況後,她覺得問題似乎出在隱型眼鏡上,因此不敢再戴了,甚至在音樂會演出時,她都不同以往地戴著框架眼鏡。
 
  朱令當時每天泡隱形眼鏡片的小盒就放在宿舍內的公用架子上,而這個小眼鏡盒在查出朱令是鉈中毒後發生的宿舍盜竊案中不翼而飛!
  顯然,當朱令不在宿舍時,此小盒分別被兩次投下了鉈毒,朱令10月份眼睛出現的症狀實際上是視覺神經鉈中毒反應。因此可以推斷——
 朱令鉈中毒的第一渠道是:隱型眼鏡盒。

  (二).朱令中毒的第二渠道

1994年11月,朱令就是從那時起開始大量地掉頭發,但卻沒有出現明顯的身體反應。這是怎麽回事?為此我們特意請教了一位藥理學家和一位研究鉈的專家。

他們指出:如果是口服鉈中毒,一般1-2天後會出現身體反應,例如惡心、腹痛、腳麻、腳疼等;脫發則出現在服下鉈毒後的10天左右,根據劑量、次數和被害人身體狀況,會有一些個體差異。

朱令第一次出現口服鉈中毒身體反應是在12月5日晚,表現為肚子疼,吃不下飯;12月8日開始大量地掉頭發,12月12日,身體“疼得受不了”,12月23日一頭長發全部脫落。

再舉一個北大的例子:受害人在服下有鉈毒的奶粉1、2天後感到身體異常,開始是腳麻,象針紮一樣,很快就延伸至雙腿疼痛;10天左右感到疼得受不了,2個星期後頭發大把脫落,既而全部掉光。
 
  以上兩個病症明顯的例子足已說明問題:如果被害人是口服鉈毒,那麽身體反應要早於脫發的發生。可朱令此時隻是脫發,沒有出現口服鉈中毒的身體反應,這是為什麽呢?
 
  兩位專家指出:朱令11月出現的症狀極有可能是其頭發、頭皮接觸了鉈,卻尚未到口服鉈毒的階段。因為鉈有極佳的脫發效果,19世紀在西方曾長期被用做脫毛劑,外用同樣會引起脫發現象。

那麽朱令的頭發是如何沾染鉈毒的呢?

投毒者再次為我們指明了途徑——

在查出朱令是鉈中毒後發生的宿舍盜竊案中,朱令丟失的個人物品中除了隱形眼鏡小盒外,還有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洗漱用品(牙膏因已無從考證,略去不計),而所謂洗漱用品實際上就是朱令洗澡用的小籃,其中包括洗發液和浴液。
  現在大家都已知道,鉈毒一個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可以致人脫發,投毒者顯然知道鉈毒的這一突出特征,但在一開始,此人還心有忌憚,或者以為隻有外用才會導致脫發,因此把鉈毒投進了朱令的洗發液裏。鉈被混入朱令的洗發液後,朱令在洗頭發時含鉈的洗發液一般會在頭發上停留十幾秒至幾十秒,然後就會被水衝掉,由於時間短暫,因此不會引起大麵積脫發;但由於鉈與頭發根部的短暫接觸,加上鉈的外用脫發效果,所以仍然會引起不正常的脫發量。
 
  (至於浴液,聯想到鉈具有一定的皮膚滲透性,加上浴液的被盜,不能排除凶手在浴液裏投毒的可能;但為確切起見,這裏我們隻考慮使朱令出現明顯對應身體病症的毒物載體。)
 
  由於洗發液是粘稠的液體,混入鉈後無法象水杯那樣可以用水衝洗掉,因此案發後投毒者隻好將洗發液整瓶偷走,由此可以推斷——

  朱令鉈中毒第二渠道是:洗發液。

 
  (三).朱令飲食中第一次被下毒的地點

 
  朱令第一次出現鉈中毒症狀是1994年12月5日晚上,就是從這時起朱令的身體開始出現口服鉈中毒的初步反應,也就是說鉈毒已被投到朱令的飲食中。這一天距離音樂會舉辦的日子剛好差一星期。

 
  顯然,隨著音樂會的一天天臨近,凶手的心情也變得急迫,他(她)選擇的投毒渠道不再是外用,而是內服,為了更直接、更有效地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使朱令因病無法參加那場音樂會。

 
  盡管朱令的室友再三聲明,那時朱令大部分時間不在宿舍,但這並不能說明什麽,因為朱令盡管人不在宿舍,可她的全部個人用品都留在宿舍,特別是吃飯的飯盒、喝水的杯子等,朱令每天都要在宿舍內喝水,這是毫無疑問的事實。

 
  我們先對朱令常去的幾個地方一一排查:
 
  1.朱令有沒有可能是在民樂團中的毒?

孫維在其聲明中講:“朱令交遊廣泛,社會活動非常多,又是校文藝社團的積極分子,在社團的時間多,在宿舍的時間少……”其言外之意非常明顯:朱令大多數時間並不在宿舍,而是待在文藝社團,即使中毒也是在民樂團的可能性更大。

  這點朱令的父母並未否認,他們證實:在音樂會前,為了積極準備這場演出,朱令除了上課和去圖書館學習,課餘時間確實經常在樂團練琴。

 
  但關鍵一點是,導致朱令中毒的可是專業性極強、極冷僻的稀有化學物質“鉈”,可以說是中國第一起鉈投毒案,此案發生前非化學係的人根本從未聽說過鉈元素,即使是化學係的師生,絕大多數人因從未在實驗中接觸過、從未見過,也並不了解這種稀有金屬元素。而民樂隊的隊員中除了朱令和孫維外,再沒有化學係的其他學生和老師,如果真如孫維所言,1994年9月開學後她不再參加民樂隊的排練,那麽此時樂隊隻剩下朱令一個化學係的學生,連朱令本人都不了解鉈這種稀有化學物質,樂隊其他隊員作為非化學係的學生就更是聞所未聞、無從知道了。

 
  至此,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正是鉈毒的極端專業性、罕見性證明:

 
  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的地點在民樂團這一假設無法成立。

 
  2.朱令有沒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1)教室、實驗室、圖書館

朱令要去教室上課,去實驗室做實驗,有的時候還要去圖書館看書,那麽有沒有可能是在這三個地方中的毒呢?
 
  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別是隱形眼鏡盒和洗發液,這兩件毒物載體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內,顯然與上述三個地方不搭界。

 
  至於口服中毒,無論教室、實驗室、還是圖書館,均非正式飲食場所;如果說女孩子有愛吃零食的習慣(假設朱令有此愛好),上述三個地方隻有圖書館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這種行凶方式不僅需要液態流質的渠道載體(對此下麵有詳細的論證),還要在隱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這三個地方都屬於人多往來的公共場所,因此朱令在這三個地方口服鉈中毒的可能性極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現買現開袋,一次吃光的。
 
  (2)洗澡間
 
  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過程中加害她,那隻能是外用的方式,這點我們前麵已做過詳細的論述。
  1995年2月20日新學期開始後,朱令因為病痛身體衰弱無力,走路都有些困難,因此洗澡次數大為減少,也因此她沒有更換新的浴液、洗發液,所以凶手在案發後才不得不盜走含有鉈的浴液、洗發液。

 
  至於有人非要堅持朱令在洗澡過程中有可能口服鉈毒,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

 
  (3)食堂
 
  食堂倒是一個飲食場所,但也是個人來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場所。當然也有投毒案發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沒有針對性的集體中毒案,而且凶手往往是在後麵的操作間趁沒人時投毒;而此案僅是針對一人的,因而不符合這種投毒方式。
 
  那麽飯廳裏呢?有在單位、學校食堂吃飯經驗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著空飯盒打飯,然後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飯,這個過程應是可控的,正常情況下凶手基本上沒有機會下手。據我們調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學校食堂吃飯時,經常是和樂隊的同學在一起,關於樂隊同學不可能用稀有金屬鉈投毒的理由上麵已經證明了。
 
  在一個公共場合、當著眾人的麵、趁眾人不備給一個人下毒的行為隻在小說中有,在真實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幾乎從來沒有。投毒者選擇的投毒地點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選擇投毒這種害人方式的凶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想不為人知,凶手甚至連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麵對,都要背後下手,何況他人呢。

 
  正是投毒這種行凶方式所體現的回避心理(不正麵發生衝突)、和凶手僅僅針對一人的目標性,使其不敢選擇在一個人多眼雜、眾目睽睽之下的場合投毒;再加上此時凶手已有了熟悉、穩妥的投毒路徑,是不必要更換犯罪地點的。

 
  3.關於朱令晚歸的問題
 
  就這個問題當年民樂隊隊員多人證實:
 
  1994年12月11日在北京音樂廳舉行的那場民族音樂會,是清華大學民樂隊有史以來最輝煌、最隆重的一場演出,民樂隊的所有隊員都無比重視這場演出,在演出前全都表現得興奮、緊張又忙碌。由於他們練琴都是在課餘時間,因此有時會拉得很晚。
  音樂會前夕更是有許多事情要忙碌:如彩排、服裝、媒體宣傳等等。那時樂隊的骨幹們都會經常晚歸,大多是為了樂隊活動需要開會討論,地點一般是在集中班,集中班是清華大學各藝術社團的學生骨幹集中居住的地方,朱令和其他熱心樂隊活動的隊員一樣,在上完晚自習到熄燈前占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和大家在一起做演出準備的事情,偶爾忙過了熄燈關門的時間也是有的,但次數極少,且女隊員們是在一起的。

樂隊的同學還特別強調:朱令在演出前一星期因已經出現鉈中毒反應,身體不適,因而沒有參加樂隊後來的幾次加班加點活動;也就是說音樂會前的一星期,朱令是天天回宿舍休息的。
 
  調查中我們還得知:在集中班參加樂隊活動的所有人員中,除朱令外沒有其他化學專業的師生。
 
 

4.女生宿舍
 
  在大學裏,對於學生來說,最隱密的私人空間隻能是宿舍了;盡管它仍屬於公共空間,卻是他們最熟悉的屬於自己的領地,這也是北大鉈投毒犯和校園屠夫馬加爵同樣都選擇在宿舍內做案的原因。

 
  此時,凶手已通過兩種渠道、至少三次在宿舍內給朱令下毒。正如他(她)因一再投毒得逞,而繼續采用同一方式(投毒)、同一凶器(鉈毒)行凶,罪犯做案的延續性也使她不會改變已是熟悉、方便又保險的做案地點——宿舍。

 
朱令大部分時間不在宿舍,隻不過是給了凶手更多、更從容的下毒機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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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說無益,疑罪從無! -戈爾巴喬女- 給 戈爾巴喬女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5/16/2013 postreply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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