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與法治的建立

予健

 

「法治」(The Rule of Law)有別於「法製」,二者不可混淆。「法製」是社會中法律的製度係統;「法治」則是以法律治理社會。法治是現代民主社會得以建立和運作的基礎和保障。法治社會不一定就是民主社會,但民主社會必須法治;法治是成為現代民主社會的必要條件。

 

古往今來,人治(The Rule of Man)是專製社會的通病之一。三千多年來,中國人一直盼望著有好皇帝來治理他們。中國古代百姓一直想在人治的架構下找出路,不知道還有其它的出路。但誰能保證曆世曆代都有好皇帝來治理國家呢?在人治的社會裏,人性中的喜怒無常、暴力性格、私欲的衝動等,都會在統治者身上發生擴大效應。人治沒有章法,朝三暮四,朝令夕改,昨天還是好的,今天就錯了。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中國百姓不明白這個真理,因此總是將盼望寄托在有罪的人身上。因此我們看見:沒有上帝,人是很可憐的。蘇格拉底說:「一個未經反省的觀念不值得擁有。」但人的困境就是不知道如何反省。反省需要一套以絕對真理為原點的坐標係。沒有這樣一個參考係,你連自己有什麽問題,都無法參透。這是人的困境。

 

西方現代民主製度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美國起初建立麻州憲法時,總統就很明確地提出,將來所建立的國家將會是法治國家,而不是人治。由此,他們提出了三權分治的口號。法治提出來後,人們恍然大悟:原來法治的優越性是這麽如實,這麽明顯。其顯而易見的優越性,在當代社會中無人敢否定──沒有人敢在民主社會中公開說人治是對的、法治是錯的。現代社會中,就連專製獨裁者,也聲稱要以法治來代替人治。

 

法治的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是人人讚同的事情。問題是:為何法治的建立如此困難呢?中國人現在也說要法治,不要人治,但為什麽就無法建立起來呢?我們從以下四方麵來論述:壹、建立法治所當具備的條件;貳、法治難以建立的困境;叁、法律的來源與本質;肆、基督教信仰對法治建立的貢獻。

 

壹、建立法治所當具備的條件

 

法治觀念必須深入在社會各階層的人心中

 

所謂深入,不是一部分人要法治,而另外一部分人不要;不是知識分子要,而非知識分子不要;或者是一部分先富起來的人需要有一套製度障來保護他們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法治;也不是農民要保護自己的權利而要求法治;或者是某些官員為了治理的方便而要法治。而是,法治這種觀念必須深植在社會每個階層的人心中。

 

法治觀念的深入有八個條件:

 

一、「以法律為君」

 

民眾必須有一個「律法擁有最高權柄」的價值定向,即拉丁文所說的Lex Rex──「以法律為君」。Lex Rex是一部名著的書名,寫於1644年,作者是蘇格蘭牧師盧瑟福(Samuel Rutherford)。這本書將「律法擁有最高權柄」的概念普及化了,結果英國大革命發生於1629年,當時的貴族迫使英國國王約翰訂立條約,承認他的權力是有限的。

 

盧瑟福是一個神職人員,他在Lex Rex這本書中講得很清楚:“The Law is King”。他那時很大膽地闡明了神的觀念、政權與神的關係,說所有的統治者都要以至高神的律法為依據。由於這本書威脅到了獨裁者的權力,因此當時擁有此書者一律處死。雖然那時英國的宗教已經開始改革了,但是要實行法治,還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為當時王權還是很大的。然而,由於宗教改革以及清教徒運動將聖經的價值觀深植在人心中,因此英國最後終於得以施行法治。順服聖經的人都知道,王的權柄來自於上帝的權柄。羅馬書十三章說任何權柄都來自上帝,而上帝給在位者的權柄不是無限的。在位者權柄的合法性在於他遵照上帝的律法行事。

 

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民眾普遍有以依法守法為榮的自覺精神,以此建立有尊嚴的民族傳統──即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依法守法是人起碼的教養。林語堂在民國時期有一著作,題為《我所認識的中國》,原書是用英文寫的。當時很多西方人根據這本書來看中國。書中提到了中國人對於「麵子」的觀念:如果你須要守法的話,你就是最沒麵子的人,因為這代表你沒有本事,碰到問題就在法律麵前投降了。有能力地位的人,不用守法。比如,某局長的太太駕車,北京明明規定,汽車時速不能超過30公裏,她偏偏開50公裏。警察過來要她停車繳罰款,她拿出一張名片。警察看到這張名片,大驚失色,這就是她的麵子。警察不但沒有罰她的錢,還向她立正敬禮,這麵子就給足了。局長太太不覺得這是卑劣的事情,倒認為這是她的特權──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本書出來之後,西方人十分驚訝,原來中國是這樣一個社會。

 

難怪辛亥革命的結果也隻是趕走了一個皇帝,其它一切依然照舊。辛亥革命使中國成為亞洲的第一個共和國,也是亞洲最古老的民主共和國,可是整個民族傳統並無改善。在整個國民傳統中沒有以守法為榮的觀念。但守法是作人的基本素質,如果不重視這個,人就失去了尊嚴。

 

而英國貴族的貴族性表現在什麽地方呢?即使他落沒了,沒有錢,但他依舊很高貴。這高貴源出他從小的貴族訓練。貴族訓練包括言行舉止、餐桌禮儀、刀叉使用等等,他的一舉一動都那麽有規矩、有教養,流露出一種高貴的氣質,不得不讓人尊敬。這種高貴的氣質是別人奪不走的。有些暴發戶雖然有錢,但隨地吐痰,公眾場合大聲喧嘩,一下子就把他原來沒教養的麵孔全暴露無遺。他縱然腰纏萬貫,但他的所有財產在眾人麵前都變得一錢不值了。英國貴族以守法、守規則為榮;使用特權的貴族,被人發現時,不但被唾棄,他自己也覺得沒麵子。

 

法治需要民眾普遍有以依法守法為榮的自覺精神,在這基礎上建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的民族尊嚴。

 

三、以憲法為眾法之首

 

國家須有一部(成文或不成文)以分權製衡、維護人權、旨在建立公義社會的好憲法,成為眾法之首。

 

一個國家須要有一部根本大法,這個根本大法就是憲法。憲法是所有法律文件的根本依據。它規定什麽法律可以起草、什麽法律不能起草。如果這個憲法本身不去製衡那些有權之人,就不是一部好憲法。中國的憲法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但這隻是擺出樣子給人看的,它並沒有對立法、司法、行政權作出種種限定,結果就是今天的立法、司法、行政機構,天天都在違憲──例如侵犯新聞自由及出版自由、迫害宗教團體等。這些都是因為中國憲法沒有明文製衡當權之人。中國古代也不是沒有法製,像清朝就有大清律例,甚至還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之所以無法擺脫人治,就是因為古代的律例沒有憲法明文製衡有權力的人。

 

人們過去總以為法律是對付刁民的,從來就不知道其實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對付那些有權的人。立法司法之人如果不遵守法律,又不受法律限製的話,他們所立的法就很難讓人民遵守。所以,強調分權製衡和維護人權,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公義的社會。中國人說「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講的就是上麵很重要。法治之不能建立,是因上麵不知道法律應該是首先用以製衡他們自己的。

 

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國會將永遠不能自立法律來限製、剝奪人們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或者集會自由。」憲法開宗明義地限製了立法者的自由、保障了民眾的自由。而好的憲法是十分穩定,不會輕易需要修改的。憲法在國人心中應有至高無上的神聖地位。任何法律如果與憲法抵觸,這法律就自動失效了。因為,憲法的地位是不可動搖的。

 

四、由依法普選的方式來產生並定期輪換政府首腦及國會議員

 

法律最重要的是政府法。如何建立政府?怎麽樣建立立法機構?它的權力從何而來?這些都必須講清楚。依法治理,不能隨便改,不能想什麽時候召開會議就召集會議。像中國共產黨開了七大,沒有解決問題,就再開八大;八大之後情況不穩定,就搞了文化大革命;文革亂了,再開九大。本來五年開一次,後來變成想開就開,不想開就不開,根本沒有定期。這是十分荒謬的。

 

再說普選。政府首腦和國會議員必須是依法普選產生的。國會議員是立法的,政府首腦是行政的。人民把權力交給你時,第一請你製定法律,第二請你按照製定的法律來治理國家。這兩方麵的權力是人民交給你的,而且還要定期輪換,少一個環節都不行。希特勒也是民選上去的,但他一上去,就永遠執政下去了,而且沒有一條法律能夠製止他,民主就被破壞了。簡言之,法治是民主製度得以建立的基礎。

 

五、透明循序的立法過程

 

立法過程第一要透明,第二要循序。如英、美等國,國會辯論都有電視直播或轉播,充分向人民報告。法案是不能隨便通過的,一個法案在通過以前必須經過充分辯論。執政黨、反對黨各方都要充分表述己見,不同的意見要充分、及時地報導,讓人民能夠掌握。有一段時期,加拿大國會就同性婚姻的問題進行辯論;從電視直播的國會辯論中,我們就知道誰反對同性婚姻、誰讚同同性婚姻。國會議員是公眾人物,他們讚成什麽、反對什麽,一舉一動都表現在民眾麵前,下一次選不選他,民眾心裏都會有個譜。

 

循序透明度在立法過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記得文化大革命正搞得轟轟烈烈時,突然「九大」召開了,全世界都嚇了一跳,然後我們就得意地說「把帝修反嚇得直發抖」。九大的召開是極其秘密的,一個執政黨開個黨代表大會那麽鬼鬼祟祟、神神秘秘,如果透露一點消息就會犯法。而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也不是選出來的,是通過上麵指定而進入人民大會堂參加會議的。某某代表產生了,人民都不知道,被蒙在鼓裏,黨中央卻把這個怪現象當作政治成果大肆宣傳。這是很典型的例子,違反了透明循序的立法過程。

 

六、權責分明的行政施政治理

 

立法不能講究效率,講究的是公正。有些法案如果拖了很久,不要急,也不要匆忙通過。但行政單位負責施政,施政是要講究效率的。行政首長須要負責組閣,總理不中意的人不能當他手下的部長。這並不奇怪,因為行政效率講求的是行政自立。政府是要向人民負責的,因此內閣必須向行政首長負責,首長必須向議會負責,而行政責任必須講求效率。所以,內閣部長若和首長的意見不一致,部長就必須自己辭職,因為首長不可能一直與他扯下去──這是行政效率的問題。權責分明,才能有效追究責任。行政沒有黨派之別,隻有行政權責之分。如果發生陽奉陰違、頂著不辦之事,就由法律來解決。

 

七、獨立審議的司法裁決

 

有獨立審議的司法裁決是很重要的,這能保障法治。立法出台後,如果司法不公,這怎麽可以?所以,司法要有獨立審議的裁決,以法律為依據來判,而最高的法是憲法。如果說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沒有分權分立的話,大家都在一個衙門裏麵共事,這是很難辦的。

 

政府各部門都是獨立的法人單位,他也要受法律的管理。在國內,民眾告政府官員是不得了的事,如果告成了,就是千年來的大事。而在法治社會中就不是這樣。每個人都在法律之下,每個行政部門都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如果國防部走私了,你也可以起訴國防部。

 

八、以擁有言論自由的民眾及媒體作為監督

 

如果司法、立法、行政勾結在一起,無法無天,人們還有一個途徑可以解決:輿論壓力。媒體反映人們的心聲。這就是為什麽政府不能辦報紙。可悲的是,國內的報紙都是政府辦的。

 

為什麽政府不能辦報紙呢?政府辦,那它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新聞了。自己做的事情自己來報導,但自己的報導總是揚長避短、粉飾是非,這是人性的弱點。BBC是國有的,資金是國家出的,但它是新聞媒體,不接受政府的指揮。政府首腦不能隨便撤換BBC的總裁,因為BBC是由獨立的董事會控製的。錢是國家給的,不是政府給的,政府不代表國家。國家把一部分權力交給政府,一部分交給法院,一部分交給國會,一部分交給媒體,這就是分權。不要以為從國庫裏拿錢,就得聽政府的。政府也是從國庫裏拿錢。不論是政府、媒體,都是為國家及人民服務的。

 

小結

 

以上這些觀念從何而來?從基督信仰而來。如果宗教自由被剝奪,就完了。法治的整體是從宗教自由而來,美國憲法修正案就這麽規定:在宗教信仰方麵,國家不能立法將某個宗教立為國教或者擁護哪一個教,否則權力和宗教就結合在一起了;但另一方麵也不能禁止宗教。宗教就是宗教,保持獨立。可悲的是,法國、德國等許多西方自由主義國家開始效法共產黨的落後,把政教分離等同於無神論,立法侵犯宗教自由,例如不許學生在學校穿戴十字架項鏈、伊斯蘭教頭巾等宗教標記。加拿大的自由黨、美國的民主黨這些左翼政黨,也想走這條路,而右派政黨正苦苦支撐,希望能維持真正的宗教自由。

 

法治觀念都是通過立法條文來句句鎖定的。這就是把我們的國家建立在公義、公平的基礎之上。上述的八條一條都不可少,少了一條,整個法治就要癱瘓。

 

所謂以法治理,法律必須具有神聖性,深入人心,使人人都感到這是不可侵犯的,這樣法治才能實施。法律條文再怎麽嚴謹,倘若人心中不承認法律有神聖的權柄,那麽法治是不可能建立的。因此法治社會要以宗教信仰自由為平台;有了信仰自由的平台,以上這八個條件才能一一成立。關於這點,以下會有更詳細的說明。

 

貳、法治難以建立的困境

 

權從法出,抑或法從權出?

 

法治相對於人治;擁有治人之權的人,往往是法治最大的障礙。獨裁者總會辯稱說法律是人定的,是靠人執行的;法律是死的,是條文,隻有人執行了才能活,所以人永遠在法律之上。但到底法大還是權大?這個問題在國內是不敢討論的。我們說要法治,但是要不要徹底把黨權置於法權之下呢?這種事連說都不敢,更別說做了。國內許多法學專家想要建立一套嚴謹的、適用於中國文化的法律製度,但完全忽視法權與黨權的衝突。法治完全變成畫餅充饑。問題的關鍵是:法從權出?還是權從法出?

 

如果法律都是有權之人定的,那就變成法從權出;若法從權出,權就成了根本。法律是有權人定的,是有權人的語言,對他有利的他可以說,對他無利的他就不說。結果到底是法大還是權大?這就像家中丈夫和太太,到底誰的權力大?有些小男人會說:當我們夫妻二人的意見一致時,我的權力大;當我們有分歧時,我太太的權力大。所謂法治,不是當權者在大部分的事上依法治理就算了。如果當權者在碰到與他利益有衝突的法律條文時,他可以擱置不用,那麽這就不是法治。法律變成服務當權者利益的工具。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法治永遠是一個空洞的應許,腐敗永遠是不治之症。法製有時會變成當權者的遮羞布,有時連遮羞布也不要了。反正法律是他定的,他定的時候總是按照他的意誌來定。但問題是當權者的意誌總是會改變的。當他後來發現不對的時候,就不願意接受法律約束。

 

文革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隻有一部法律,即婚姻法,其它的法都不存在。當時還誇耀:我們不需要法就可以治理國家了。文化大革命以後不能講這句話了,法律製度還是要建立的。於是,有些法規、條例就出來了,但結果更悲慘,因為有法不依。你說反腐敗,怎麽反啊?根本沒有條件反;因為現在中國的社會架構,不是權從法出,而是法從權出,法製隻是人治的遮羞布。

 

立法的問題:法律成為統治階級意誌的表達

 

在國內,法律是由有權力的機構製定的,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達。當權者辯稱:「難道掌權的還要聽不掌權的嗎?難道讓執政的聽不執政的嗎?當然要聽執政掌權的!」其弊端就是:他自己立法、自己執法,結果他就可以為所欲為。共產黨所立的法是一黨之法,是共產黨意誌的表達。

 

其實說它是一黨之法,都算是很恭維的了。所謂立一黨之法,意思是這法表達了全黨的意誌,是全體黨員以民主方式產生出來的。問題是共產黨立法,是否依照全黨的意誌呢?如果有,就應該像台灣一樣,直選黨主席,讓全體黨員投票。除非全黨黨員都可以投票,否則共產黨所立的法,連「一黨之法」都不算不上,隻是少數統治階級的意誌。國內當權者辯稱,不能進行民主選舉的原因是國民普遍素質不夠高;但黨員是先進分子,他們的素質是很高的,如果連他們都不能投票的話,那事實就很明顯了:當權者是以獨裁的手段在立法、執法。

 

行政的問題:法律成為施政者使民眾服從治理的工具

 

在國內,所有法律條文的製定,都是針對民眾;法律管理、製裁的對象是民眾,而非執政者。執政者用法律來迫使民眾服從執政者的意誌,偶爾再懲治個官銜不大不小的貪官汙吏。事實上,法律隻是執政者方便治理國家、確保社會穩定的工具,而非為了伸張正義而存在。當高層執政人員犯法時,法律就變得無效了。在國內,誰敢像台灣、南韓那樣提案罷免國家領導人?敢這樣作的,下場就會跟(法)(L)(功)一樣。倘若法律隻是為了幫助執政者治理民眾,那麽正義就不能真正伸張,當權者也一定腐敗。

 

司法的問題:司法、立法、行政不分,司法權無法製衡執政權

 

執政者的權力必須受到司法權的製衡。在美國,司法權可以迫使尼克鬆總統下台。但在國內,法律最不敢得罪的就是有權製定並行使法律的人。黨主席、總理、國務院等,都跟司法部同氣連枝;在這種架構底下,司法單位根本無法製衡執政者。

 

文化的問題:「舉頭三尺無神明」

 

在中國,法治難以建立的困境還有什麽呢?今天當權者還有法學專家喜歡說中國的法律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請問什麽是中國的國情?中國國情最大的缺陷是什麽?今天的法學專家很少能夠正確看待這個問題,因為法治難以建立的主要困境,不在法學的範圍內,而是一個神學問題。在無神論教育下長大的中國人,心中沒有神;對那些迷信民間信仰的人來說,神明隻是他們趨吉避凶的工具。中國人目中無神,結果就是他們看不見法律背後那套真理的神聖性。犯罪的人受到法律製裁,不會有懺悔之心,隻會覺得自己倒黴或是無能。他們不覺得法律是神聖的,因此隻要他們有能力鑽法律漏洞或有權力不守法,就會知法犯法。我們要探討法治產生困境的原因,就不得不談到我們國家民眾缺乏信仰的問題。

 

叁、法律的來源與本質

 

古代文明:以神祇為法典來源

 

在無神論興起前,所有文化所產生的律法都是與信仰緊密相連的。在古代文明中,所有法典都是與神明連在一起的。法律就是執政,執政者是君權神授,意即:我是君王,我之所以能作君王,那是因為有我的神明在幫忙。而各國的文明都有各自的神祇。

 

古巴比倫:漢慕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

 

漢慕拉比石碑是在古巴比倫遺址出土的,石碑約主前1780年鑄成。漢慕拉比石碑的出土很重要,因為這以前,很多人反對聖經上說的摩西律法,認為三千八百多年前的人根本不可能有成文法的觀念。沒有成文法的觀念,怎麽可能有摩西律法?摩西律法肯定不是那個時代寫下的,一定是耶穌降世前兩、三百年前有人寫出來,冒稱是摩西律法。如果這麽講的話,聖經的可靠性就出現問題了。直到漢慕拉比石碑出土,人們才發現原來古代巴比倫在摩西以前就已經有了非常完善的成文法,這就是漢慕拉比法典。這塊石碑現在在法國巴黎的羅浮宮裏,碑上有一個人頭,這人頭是太陽神,他肩膀上有兩把火焰。巴比倫王漢慕拉比從太陽神Shamash手中接過法柄,表示他的法典裏有一個很高的神性的基礎。他的立法權威是從太陽神那裏出來的,他以這個來號召。這就是當時的特點。過去各種各樣的統治都要借助部落之神的名義,用這種方式讓人們順服法律。

 

古羅馬:以人為神,未能解決法律對權力的製衡以及法律來源等問題

 

西方文明來自三個來源:古羅馬的法律和政治、希臘的藝術哲學、基督教信仰。古羅馬法律是西方文明的來源之一。因此,講到西方的法律、政治,就一定要講到古羅馬。古羅馬有十二銅表法等成文法典。羅馬帝國是個講究法治的國家,也是難得一個多元文化的國家。它有公民的概念,即:羅馬公民。羅馬帝國對羅馬公民有很多優待。如果不是羅馬公民,犯了罪就很有可能被釘在十字架上,而羅馬公民犯了罪就不會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但是,古羅馬從何建立其權威?他們也是以神明為號召。不過,當奧古斯督大帝這些人用高明的手段統治人們的時候,他們就把自己給神化了。所以,羅馬皇帝到後期都被奉為神明,或者半人半神,享有神的地位,有權可以頒布法律。從整體來看,他們是用法律的手段來治理國家;羅馬將法律的源頭歸於集權一身的半神半人的皇帝。初代教會時期,羅馬政府壓迫基督徒,因為基督徒不肯拜羅馬皇帝為神。

 

古羅馬法律對西方有很大的影響,其影響是透過古羅馬帝國遊斯提念(Justinian)皇帝所訂立的遊斯提念法典(Justinian Code)。這部法典大約是主後530年完成的,後來成為拿破侖發表的拿破侖法典的基礎。因此,成文法對西方的貢獻應該說來自古羅馬。遊斯提念時代,基督教已經是羅馬國教,他本人也是基督徒,因此沒有自立為神明。然而,皇帝就是皇帝,終究不是民主社會的元首──當時人們對聖經的理解不夠深入,教會的教義不夠成熟,因此整個社會文化未能民主化。因此,遊斯提念所訂立的法典,仍舊是當權者意誌的表達。古羅馬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沒有解決法律本身對權力的限製以及法律的來源等問題。法律是皇帝個人意誌的表達。然而,每個皇帝各有不同的意誌;如果把皇帝當成法律的來源,那法律就沒有絕對真理為根基了。在羅馬帝國基督化之後,法律更失去了它的神聖性,因為皇帝不再被視為神明了。因此,古羅馬法律在技術上對西方法學很有啟發,但在精神上就完全沒有。

 

聲稱法律完全是人自己所製定的法則

 

普魯泰戈拉

 

古希臘有一思想家叫普魯泰戈拉(Protagoras,主前490 – 421 ),他有一名言:「法律和道德都是相對的(因為『人為萬事之尺度』)。」國家的法律隻是反映了該國文化、習俗中對道德秩序的要求。

 

不同的古代國家裏,有的認為這個是罪,那個不是罪。比如棄嬰,有的國家就不認為是犯罪,但在有些國家認為棄嬰就是犯罪。有人據此引申,認為法律隻是反映了相對的道德觀念。我們要問的是:持這種觀念的人,有什麽理由認為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是邪惡的?

 

功利主義

 

此外,英國有邊沁(Jeremy Bentham,1748 – 1832)、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 – 1873)等人,是所謂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哲學家,他們認為法律最大的原則就是追求最大的社會利益。隻要法律符合這個國家大多數人最大的利益,就是好法律,反之就不是好法律。不過,這在實踐中就發生了很多困難。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利益不一致時,比如房東房客、買賣雙方各自的利益不同,每個人若按自己的利益來約定,在實踐中是根本辦不到的。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法律隻是使人方便的工具,它沒有終極意義。法律是為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定的,因此隻要不危害他人利益,我就可以犯法。存著這種心態的人,隻要有機會,一定會鑽法律漏洞;隻要不被抓,他根本不會尊重法律;如果犯法被抓,他隻會覺得倒黴,根本不會悔改。

 

尊法反儒

 

春秋時代時,韓非子、商鞅是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文革期間一直說中國整個曆史是尊法反儒,把中國曆史兩分化了;到了四人幫時,尊法反儒更是搞得如火如荼,認為法家是先進的。可是,法家是什麽呢?法家是針對儒家禮治、德治而建立的,反對儒家孔夫子講的仁義禮智。當然孔子的禮治、德治有它的限製,但法家把儒家的價值一概抹殺,因此提出的隻是法治。法家的法治來源完全是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策劃的統治術,隻討論法、術、勢,而不討論法律的來源是正當還是不正當。用利益使人民為統治階級效力,把人民牽製住;用嚴刑迫使人民就範,這就是他們所謂的「術」,也就是統治人民的具體技術。而「勢」,就是它背後所使用的工具,如軍隊站在法律的背後,使人民不得不害怕。至於「法」,就是你心目中要把這個國家變成什麽樣,就訂立什麽樣的法,為統治階級出謀劃策。中國的法家並不很重視法律,即使重視法製,也都是為了權力,整個法就是為了鞏固權力而運行的,沒有真正的法治精神可言。當權力沒有了,法也就隨之完蛋。支持商鞅變法的是秦孝公;秦孝公死後,商鞅就被車裂處死。法本身不能保護他,因為他的法實際上隻是權術的使用而已。

 

辯證唯物史觀

 

黑格爾說:「法律是國家意誌的表達。」馬克思說:「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達。」到了列寧寫《國家與革命》時,他就說:「國家是暴力的機器。」林彪則進一步說:「政權就是鎮壓之權。」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由經濟基礎所決定;法律沒有絕對的意義,隻有表達統治階級意誌的意義。如果是私有製的國家,所有財產由有權人擁有,那麽法律就是為資產階級說話的;而資產階級不會保護無產階級。無產階級則認為,你資產階級可以這樣做,我也可以這樣做,因此就理直氣壯地要打破你的虛偽,要光明正大地使用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主義把法律階級化了。既然階級概念、經濟基礎不斷地變化,法律就是不穩定的;它永遠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法律要常常隨著統治者的階級利益來修訂。這就是中國的現狀。許多人以為改革開放先改善經濟,最後就能帶來法治──這是作夢!因為依照辯證唯物史觀的思維,法律隻會成為經濟的奴隸,不可能超然獨立。而我們今天在中國清楚地看見,人治與經濟可以是不相衝突的,徒憑經濟的改善,不可能推翻人治、帶來法治。

 

尋求法律的永恒正當性

 

在基督教文化中,自然法(Natural Law)就是人對上帝普遍啟示的響應,這種響應在羅馬書上講得很清楚。羅二14-15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這段經文對我們解釋為什麽人人都有一顆是非之心──這是神的普遍啟示。當人無緣無故地打了你一巴掌,你可以跟他講理,因為你把他當人看;但當狗咬你一口時,你不可能問狗為什麽咬你,因為狗不懂。每個人都知道基本的是非觀念,而在相對的文化領域裏,每一個人的基本是非觀卻都找到統一的、共同的格式。無論在哪一個文化情境中,所有人都認為誠實是好的,說謊不好;勇敢是好的,膽小不好;忠誠是好的,虛偽不好;善良是好的,暴虐不好。古希臘斯多亞學派(Stoics)就說:「法律的本質是自然理性的永久法則,並且適用於每個自然人。」斯多亞學派認為,大自然有它的理性,在看一個人的時候,先不要看他屬於哪個國家文化,應先視其為一個「自然人」。所以,他們最早發展了「世界公民」的意識。在他們眼中,律法是普世的,適用於所有人。這就好像儒家講的「天不變,道亦不變」;猶如天長地久、海枯石爛,「自然人」心中的是非也永不改變。大自然有它的根基,律法也有它的永恒性和普世性。律法不隻是人的意誌的表達,它有更高的來源。

 

康德(Kant)是德國的哲學家,他認為在純粹理性的討論中,神是無從證明的,所以他把中世紀經院哲學裏麵的五大證明全推翻了。你不能理性地把我們的上帝證明出來。這對不對呢?對!如果可以將上帝理性地證明,那就是自然神論。自然神論就出現了問題,因為我們的上帝好像比人的理性還小。其實,上帝是通過祂的啟示讓我們認識祂的,而這一點康德雖不承認,卻無從反駁。很多人不了解,讀了一點書,特別是讀了一點哲學,就認為基督教被康德否定了,好像康德就真的能否定一樣。康德實際上自己就很矛盾,他在純粹理性的討論中隻是說無法證明神,把原來的證明摧毀;但是他另外一種說法叫實踐理性:在實踐理性的討論中,他承認必須要有神。他提到了一種觀念,叫上帝的絕對意識。上帝的絕對意識是適用於每個人的。如果你不想作的事情,你也不要人家去作,這就是絕對意識。你不想上當受騙,你就不要去騙人。這說明了有種命令是絕對的,人根本無從逃避;你不能說這個道理適用於某些人,卻不適用於另一些人。也因此,杜斯妥也夫斯基從反麵說:「如果沒有上帝,人要幹什麽都可以。」

 

奧古斯丁這位最偉大的正統神學思想家也沒有否定自然法。但是,不同於康德、斯多亞派的是,他進一步說明,「自然法」的來源並非自然,而是超自然的;是神的作為,將普遍啟示放在人心中。加爾文也正是這麽說的。奧古斯丁與加爾文都說,自然法並不足以使人認識神、明白神的心意、讓人在本質上順服神。憑著自然法,人們還是不知道上帝是怎麽樣的一位神、祂至高的旨意是什麽。當一個人不從聖經那無誤的特殊啟示來認識神時,他就隻能憑著自己的喜好來為自己造神。如果沒有一本無誤的直接啟示作為絕對權威,來告訴人神的心意是什麽,那麽人就可以自己決定神的心意是什麽。這就是新派神學的謬誤:每個新派神學家都有一個不同的「神」,而這神其實是他按著自己的形像造的。他宣告神所喜悅的事情,其實那是他自己所喜悅的。因為,不要忘記,人是全然墮落的,而人的良知也因理性、情感、意誌的墮落而被蒙蔽。因此自然法是無法使人行善的,因為人會憑著墮落的理性、情感、意誌,依著自己的喜好來決定善惡。這就是為什麽斯多亞派無法說明不同的文化為何有如此明顯不同的道德標準。人若不接受聖經為無誤的絕對權威,那麽他最終就必須接受道德相對主義,然後落入馬克思、普魯泰戈拉、功利主義的密爾等人的理論陷阱中。而剛才我們已經看見,道德相對主義與法治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們要回到基督教信仰當中,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那麽,基督教信仰對法治的建立有什麽具體的貢獻呢?

 

肆、基督教對法治建立的貢獻

 

聖經的啟示

 

在聖經中,上帝將自己啟示為立法者、審判者、施政者。賽三十三22:「因為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祂必拯救我們。」

 

「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說明上帝掌握司法大權;「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說明上帝掌握立法大權;「耶和華是我們的王」,說明上帝掌握行政、治理的統治大權。三句話代表了三種權。上帝是立法者、司法者、行政者。在祂那裏,三權全部集合在一起。羅馬書十三章說地上所有的權柄都源於上帝,上帝至高的權柄是人間法治之三權的源頭。古時候,中國人沒讀過聖經,根本不知道法治有這三方麵。過去的縣太爺坐在大堂上,獨攬三權,所以隻有人治而無法治。法治分三權──這麽先進的觀念,是人想不出來的。除了聖經告訴我們這三權的分別,任何哲學家、法學家都沒有自己想出來過。所以,今日我們講三權分立、相互製衡,若不追溯到聖經的話,那是很無知的。

 

我們中國人為什麽對法律沒有敬畏呢?因為我們在法律背後,隻看到人,卻沒有看到神。若法律隻是抽象的條文,沒有麵孔的話,誰會尊重它呢?我們必須明白,律法的背後是一位有位格的至高神在治理我們。律法不但是祂旨意的表達,更是祂良善本性的表達,否則人永遠不會尊重律法。加爾文說「神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意思是,連上帝自己都不能違背自己良善的本性。律法的源頭是神良善的本性──要認識到這點,人才能明白律法的神聖性。法律所表達的是上帝的智慧、權能、聖潔、公義、恩慈、信實、永恒不變的本性。法律有它的永恒性,是因為上帝的本性是永恒不變的。我們人常常撒謊、抵賴、反複無常,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該幹什麽。上帝完全清楚,知道自己在幹什麽,祂永恒的目的絕不改變。詩篇說,公義和公平是寶座的根基。上帝的寶座立定在公義和公平之上。祂的權柄若不是建立在公義和公平之上,祂怎麽可能發號施令,怎麽審判人呢?上帝的公義和公平不在上帝之外,是祂自己的本性;祂坐在自己的本性上麵,祂是絕對公義的、公平的。因此上帝能獨攬三權,而人不能。

 

公義與公平

 

申一16-17,上帝對以色列人說:「我囑咐你們的審判官說:你們聽訟,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外邦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

 

聽訟、審判不能憑外貌,不可以因小姑娘長得漂亮,就偏袒她;也不可以分貴賤,不能因某人特別貧窮而可憐就不治罪,或因他很有錢,就袒護他;也不可以種族歧視,不能因某人不是以色列人,就欺負他。在法律公義麵前,你不可以偏袒窮人,更不能蔑視窮人;不能抬高富人,也不能因為他是資產階級就打壓他;不可欺負外邦人,也不可以因為他是外國人就禮遇他。法律不是講經濟、人情,而是講公義。這處經文還說「不可懼怕人」。很多時候正義無法伸張,是因為執法者懼怕法律應當製裁的對象。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上帝就是如此將公義公平交到以色列以及我們的麵前。古代法典中,從來就沒有「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概念。雖然古羅馬有蒙著雙眼的正義女神,但我們看到,就連古羅馬的法律都明文袒護貴族、公民,歧視平民、外邦人。中國雖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但在人治體係當中,這句話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當權者的意願。隻有聖經告訴我們,司法必須平等對待本國人及外邦人、富人及窮人、王族與平民。猶太教可悲的地方就是,他們沒有明白舊約律法的精神,以致猶太主義中有一種十分病態的種族意識。真正推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廢除階級歧視及種族歧視的,是受加爾文主義影響的一群西方人,例如英國的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他們從新約的亮光來明白舊約律法的根本精神,因此他們掌握了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很多人以為這三個觀念來自於法國大革命,殊不知法國大革命在這三個口號後麵還加了一個「無神論」──“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Atheism”;而法國的這種民主觀深深影響了德國,結果我們看見,在法國、德國的近代史上找不到真正的自由、平等、博愛,隻看見了血腥的階級歧視、種族主義。最近法國口口聲聲反戰,其實隻是反美情緒作祟;當恐怖主義威脅到法國時,法國元首就恐嚇伊斯蘭教國家,說法國不惜以核子攻擊作為報複手段。這些都是法國大革命第四個口號的後遺症。真正的自由、博愛、平等是離不開基督教的。

 

律法的內容及精義

 

和合本聖經的翻譯很聰明。英文聖經譯本翻成“Law”的那個名詞,中文聖經沒有翻成「法律」,而是「律法」。中國人一講「法律」,馬上就想到法律是人製定的,於是翻譯聖經的學者就把它改成「律法」。如此,「律法」就變成了專有名詞,專指上帝所立定的Law。摩西的十誡是律法的一個大綱,確立了人與神、人與人的關係。

 

人與神的四大關係:

一、不可有別的神

二、不可將神偶像化

三、不可妄稱神的名

四、遵守神所定的安息聖日

(出廿3-11)

 

這四大關係是我們與神交往的基礎。如果我們在這四大關係中忽略了任何一條,我們就在神麵前犯了罪,破壞了與神的關係。

 

人與人的六大關係:

一、孝敬父母

二、不可殺人

三、不可奸淫

四、不可偷盜

五、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六、不可貪戀人一切所有的

(出廿12 – 17)

 

孝敬父母是最重要的人倫關係。中國的孝道有它積極正麵的作用和意義。「百善孝為先」,把孝敬父母的倫理關係肯定下來,這是聖經完全讚同的。在人倫所有關係中,你與父母的關係是關鍵;如果你連父母都不尊重的話,你怎麽可能尊重他人呢?如果不尊重父母的家規,怎麽可能尊重國家的法律?這種尊重都是從孝裏麵出來的。中國古代社會相對的穩定、強大,在於中國人對家庭的重視。當中國的政治、法律都還很不健全的時候,單憑「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這麽一種基本關係的觀念,也給了中國人延續幾千年的安身之道。但是,如果沒有神,孝會被高舉成無條件的最高原則,這也會產生悲劇。

 

不可殺人,是保護人的生命權;不可奸淫,是保護家庭婚姻權;不可偷盜,是保護人的財產權;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是保護人的名譽權;不可貪戀鄰舍的一切,是保護人所有的權利。

 

十誡保護人的一切權利──這代表私有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上帝造人,給予人Life(生命)、Liberty(自由)、Property(財產)──這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用語。如果你的財產全部被剝奪精光,你就不能作一個獨立的人,就成了奴隸。當人民沒有私有財產,隻有政府有的時候,人民就變成了政府的奴隸,就失去了獨立的人格。財產權是聖經充分肯定的。如果沒有搞清楚這些權利,那麽當人們貪戀他人的財產時,就會高喊「打土豪,分田地」了。可是,上帝是公義的;當人們將他人的財產拿到手時,上帝就叫他全部吐出來,送到「社會主義的公社」裏去。最後人民什麽都沒有了,這才發現上了當。社會主義公社化後,財產要重新分配,誰有權就多分一點。

 

為什麽哪個地方一搞大規模的集體化,饑荒就自然伴隨?因為這違反了上帝律法的基本精神。列寧時代搞社會主義,鬧出大饑荒;斯大林又搞,又是大饑荒;中國也大搞社會主義,結果也鬧個大饑荒;現在北朝鮮還在大饑荒。好像人們就是不會接受這個教訓。中國碰到了鄧小平這樣聰明的實際工作者,他曉得不管黑貓白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沒有了飯吃,還講什麽共產主義的苗、資產階級的草呢?鄧小平的精神是一種務實精神,是中國人特有的一種實際精神。於是分產到戶,糧食打上來了,這是好的。但是如果思想意識精神上引導壞了,人隻會更慘;沒有信仰上的追求,隻剩下一個現實利益──抓在手裏就是硬的,那就造成了另外一種黑暗。總之不在神裏麵,就出現了各種問題。

 

律法的終極作用,說到底就是達到愛神和愛人。上帝為什麽給人立法?因為我們既作不到愛神,也作不到愛人。隻要這個世界達不到愛神愛人,我們就永遠在律法之下。律法告訴我們,我們缺乏愛。我們不愛神,所以背叛神;我們不愛人,就會在各個方麵去害人。害人就是犯罪。真正愛神愛人,就不會犯罪了。有人說,隻要我不犯法就可以。其實,你不去愛人,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

 

「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10)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7-40)所以舊約律法不僅說要平等對待外邦人,還說「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利十九34)。如果一個社會文化中缺乏愛,那麽任何的法律條文都沒有用;就像在美國某些文化較落後的白人區,雖有嚴謹的法律禁止歧視行為,但種族歧視的問題依然十分嚴重。

 

律法頒布的目的

 

阻赫罪惡,維護公義與秩序

 

申五33說:「耶和華你們的神所吩咐你們行的,你們都要去行,使你們可以存活得福,並使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不維護公義和秩序,就變成了無政府主義。「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十三5)這句話也是講給基督徒聽的。從世人的角度來講,刑法是嚇阻罪惡;很多人不敢犯罪,是因為怕受處罰。但對基督徒來說,因為良心敬畏神的緣故,所以要愛神的律法、恨罪惡。

 

照出人的罪,使人可尋求恩典

 

羅三20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麵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神的律法和人的法律不一樣;人的法律沒有說:人不可貪婪。人的法律不能限製人的心思意念。但神說:你不可貪財。在神的律法中,當你愛自己勝過愛別人的時候,就是犯罪;想侵犯別人的利益時,就犯了偷盜罪。如此,神的律法讓我們曉得,我們都是罪人。「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拉太書3:24)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知道我們不能靠律法行義;而這就讓我們明白,我們需要基督的恩典。因此,律法頒布的第二個目的就是:照出人的罪,使人尋求恩典。

 

在神的恩典中,律法最終得以成就

 

基督說,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所以,「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十4)。我們不是靠律法稱義,但是我們不能逃過上帝嚴厲的審判。我們怎麽才能稱義啊?我們若要成為義人,就必須借著信耶穌。所有律法的總結就是祂。祂作為人,沒有犯任何罪;祂作為神,把神的公義和慈愛、所有的聖潔本質表現出來。「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8)

 

基督教將「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帶入社會

 

舊約有一處講述了亞哈王貪拿八葡萄園的事(王上廿一)。拿八是個普通老百姓,他的葡萄園靠近亞哈王的王宮。這在中國是件不可思議的事,老百姓的葡萄園怎麽可能在紫禁城旁邊呢?老百姓離紫禁城都是遠遠的。可是,在聖經中所說的這個葡萄園是先人所定的,是先人留下來的,不可挪移,因為申十九14說:「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亞哈王想拿金銀跟拿八換這塊葡萄園。可是,拿八對亞哈王說:「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我敬畏耶和華」這句話說得亞哈王啞口無言。他雖然是王,但在以色列人眼中,耶和華是萬王之王。亞哈王愁眉苦臉、悶悶不樂、不吃不喝。他的妻子耶洗別是從另外一個國家來的公主,她對亞哈說:「你還算是王嗎?居然老百姓不換葡萄園,你就沒有辦法了!別忘了你是王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你想要什麽就可以得什麽!」她這種觀念完全是屬世的。最後,她設計害死了拿八,亞哈王硬是把那葡萄園給搶了去。但是,他自己也死在那地上了。耶和華如此說:「狗在何處舔拿八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上帝憐憫那些被欺壓的人。上帝的律法是不可藐視的。列王記的這個例子是曠古絕有的。一個老百姓敢因一塊地和王抗爭,而王一點辦法都沒有。這種「人人平等」的觀念,是人自主的理性想不出來的,隻有神來啟示給我們,我們才曉得。這裏就有一個真理:律法權大於皇權。

 

法權大於皇權這個觀念在伊斯蘭教、佛教、印度教中根本就沒有;古代各派的哲學也沒有。佛教對中國文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對皇權卻沒有造成具有神聖性的律法的約束。

 

在教會曆史中

 

基督教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基本人權並保護弱小

 

法律須要保護弱者的權利,並製衡強者的權力,這樣才能施行公義;因為人的罪性就是有了權力就要擴充自己的利益,而弱小者總會因此受到欺負。所以,「你們當為貧寒的人和孤兒申冤,當為困苦和貧乏的人施行公義。當保護貧寒和貧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詩八十二3-4)聖經教導人不可分貴賤,對於弱勢群體,要立法保護他們。

 

教會曆史上最好的例子,就是十九世紀英國以威伯福斯(Wilberforce)為首的基督徒政治聯盟。他們不屈不撓,在議會上推動通過了「禁止販賣奴隸議案」,使英國及其殖民地的七十五萬名奴隸得到自由。這是偉大的議案。奴隸的自由,不是通過暴力或造反完成的,不是什麽「反動分子你不打他就不倒」,也不是什麽「掃帚不到,灰塵不掉」,而完全是通過議會立法的途徑,使七十五萬名奴隸獲得自由。我們之所以在國內對此毫無知曉,是因為這些東西不能寫進教材裏去。我們聽過美國的內戰,好像找出了美國內戰的理由,即:北方機器發達,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工人,而南方則有奴隸;因此,我們就以為這是美國解放奴隸的經濟理由。可是,十九世紀的英國沒有經濟上的理由:大英帝國最強盛的時候,奴隸的販賣正帶給他們財富,然而英國卻解放了他們的奴隸。這和他們的利益是完全衝突的。英國政府為此還拿出了好幾百萬英鎊賠償各個奴隸主,並沒有以暴力強迫他們放走奴隸。當時奴隸是奴隸主買下來的,政府來賠償損失;所以,奴隸主就放掉了奴隸。他們采取了和平的方式解決了販賣奴隸的問題。

 

當時的基督徒政治聯盟還借著立法作了很多事情,如「死屍法案」。過去在英國,犯人被槍斃或被殺頭之後,他的屍體是可以被淩辱的。而基督徒政治聯盟認為這是不仁道的行為。一個壞人得到了嚴厲的審判,但他的屍體不能隨便受到淩辱,因此就製定了防止屍體被淩辱的「死屍法案」。該法案1786年提出,1849年通過。接著,又提出了「監獄改良方案」。英國本來用羅馬的嚴刑方法來治理監獄。每一個犯人關進來後,單獨關押,一間間隔離。監獄對犯人的虐待很不人道。因此,基督徒政治聯盟就推動監獄改良。

 

他們還廢除了人頭稅法。過去,稅是按人頭算,叫做「人頭稅」。後來改為所得稅,即:按照收入繳稅。多收入多繳稅,少收入就少繳稅。所得稅按百分比,跟聖經講的一樣,是按比例分。現代的稅法,原來是受基督教的影響,才啟發出來的。這也是由威伯福斯的基督徒政治聯盟於1798年推動的。

 

馬克思講過,資本主義的早期原始資本積累很殘酷,資本家為了利潤就不斷地剝削工人。於是,他就鼓動工人起來暴動。其實,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後來,英國通過了幾個法:一個是工廠法,就是政府有權到工廠裏進行突擊檢查。如果工人的衛生、工廠的生產條件不好的話,工廠主要受到很重的罰款。另外一個就是童工法──不能雇用十五歲以下的孩子作工;假使一定要作工的,一周不能超過一定的時數。還有濟貧法──政府每年必須拿出一定的預算,來救濟貧困線底下的人。

 

英國還推出了反壟斷法。馬克思主義認為,將來的資本家會越來越壟斷市場,搞托拉斯化,因為他們要不斷地壟斷,才能保護住他們的商業利益。但是不要忘記,政府不是資本家的代言人,它代表的是國民。因此,英國政府推出反壟斷法,立法說明任何行業不能由一家企業壟斷,必須分出至少兩家,一定要有自由競爭的機製在市場出現。

 

這樣,英國法律一一推出以後,對社會有很大的改善。因為是個法治社會,效果便立竿見影。英國的法律對整個世界都有很大的啟發,因此,世界各國也都跟著一一立法。這就是教會曆史中,怎麽樣以立法的方式保護弱者、限製強者。

 

基督徒明白律法出自於神;對神的敬畏是法治的最大保障

 

伏爾泰是個有名的法國文化思想家。他有兩難:他作為一個精英知識分子,肯定不承認神的存在。他說:「這是我們知識分子的秘密,不能告訴老百姓的。但是,我不希望我的麵包師、裁縫、醫生、藥劑師跟我一樣不信神。」伏爾泰自己可以不信神,他不信是因為他認為自己很高貴;他不信神,但他仍然可以自覺地遵守律法。可是,那些沒知識的人不信神就完了。麵包師會用假奶粉做營養麵包、裁縫師做出偽劣服裝、醫生會開假藥。沒有上帝就沒有約束力了。這就是伏爾泰的兩難:無神論應當是知識分子的秘密,但對雲雲眾生則應造一個當受敬畏的神,否則,他們就無法無天了。這句話的錯誤在於他太自高自大;不過他也有說得對的地方,就是人民是不可缺少上帝的。

 

伏爾泰知道社會沒有權威就垮了,他因此還說了一句很有名的話:「沒有上帝也要造一個上帝。」我第一次聽到這句話,是從毛澤東和斯諾的談話中得知的。斯諾訪問毛澤東時對他說:「哇,你不得了啊,所有的人都喊你的口號。」毛回答說:「沒有上帝也要造出一個上帝。」我們那時卻都還跟著傻,不知道上帝一定是有的,不承認真上帝,那假上帝就會來占據在我們的心中。毛澤東把所有的權威都掃倒了,社會還不垮,那是因為他有權威,他的權威跟上帝一樣高。但伏爾泰、毛澤東這些目中無神之人,他們真的自覺地遵守了心中的律法嗎?在毛澤東政權底下受逼迫而死的多達四千萬人,遠超過日軍二戰期間在中國屠殺的人數!唐崇榮牧師曾說:「鄉下人會犯的最大的罪就是偷隔壁一隻雞;但那些高級知識分子能夠犯下滔天大罪,卻逃過法律的製裁。」事實是:不論人民知識水平多高,假如不敬畏神,法律的作用就會受到極大的限製。

 

基督徒明白律法出自於神,對神的敬畏是法治得以實行的最大保障;這就是為什麽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會指著美國憲法說:「這憲法是為有信仰的人製定的,否則隻是一張紙。」

 

結論

 

基督教是西方法治的根基,而今天西方法治的危機,在於西方文化離棄了基督教。其結果是:

 

立法過程失去真理的指引

 

舉個例子:同性婚姻法是絕對違背上帝旨意的。在西方,過去人們連講同性婚姻都不敢講,現在不但敢講,還敢立法通過。因為西方的法律界已經把法律看成是人的文化意識的表達,並且還是進化論的表達。他們認為:隨著人們各種意識的不斷進化,法律也要不斷地改變,因為法律、道德都是相對的。因此,議員們強行改變傳統婚姻的定義,這不是出自於對神的敬畏,而是出自於他們那種政客的投機心理。政客看勢頭,看社會潮流往哪裏擺;為了表明自己的開明和進步,所以一定要提出同性婚姻法案。但既然法律都是相對的,背後沒有神聖的真理,那麽人就不會尊重法律;隻要逮到機會,就會為自己的利益鑽法律漏洞。加拿大自由黨許多高層的人士就是這個樣子。他們很多都是立法的人,後來被逮到,也不覺得羞愧,隻覺得倒黴。

 

媒體混淆視聽、人民是非不分

 

新聞媒體本來應當公正無私地表達民眾的心聲。但新聞業在西方曆史上就一直有左派的傾向;而現在新聞業者心中沒有了真理,更開始大肆混淆視聽。現在西方整個新聞媒體都在同情、支持同性婚姻,包括所有北美的華人報紙,都不敢公開地提出批評,隻是利用教會的聲音來提出批評,但還不敢放在頭版。前段時間,加拿大大溫哥華地區的基督教聯禱會開了一個大會,一百多個教會派代表出席,當地的報導也隻放在了小區版;溫哥華舉行反同性戀遊行時,警方發出的新聞稿還把實際的人數減低了七、八成。西班牙五十多萬人到馬德裏遊行反對同性婚姻,世界許多大媒體卻故意不報導。但這些媒體卻經常報導一些七七八八的小型同性戀遊行。人民真是很可憐的。所有的媒體都被壟斷了,他們也隻能是非不分,除非他們到教會來聽道。

 

基督徒的責任

 

禱告悔改

 

在這敗壞的社會中,我們基督徒忽略了太多的責任。中國文化的敗壞導致法治無法建立;西方文化的墮落導致法治失去其絕對性及神聖性。在這罪惡的世界上,基督徒本應作光作鹽,但我們卻忽視了我們的文化使命。我們不但不懂世間的法學,甚至對聖經的律法都十分無知。我們要悔改,並求主幫助我們、裝備我們,使我們知道如何把上帝的公義和慈愛藉由法治體現出來。

 

勇敢宣講

 

基督徒蒙召,不是關起門來在教會做禮拜,也不是自己在家讀經禱告。聖經真理是普世真理,而基督教信仰是對聖經的響應,因此基督教信仰必須門戶大開、向普世宣告聖經真理。基督教信仰不可以被私人化,不是「我個人與上帝的關係」而已,是個人與整個教會、整個社會、還有上帝之間的關係。

 

加拿大前任總理馬田是天主教徒。但是他說,信仰是我個人的事情,而我同時還是國家的總理,是為眾人辦事的,所以,不能將私人的信仰拿過來用於國家的治理。這話聽起來振振有詞,很容易誤導人,以為他這態度叫政教分離。其實,這是隘化了真理,是沒有弄清楚何謂政教分離。任何的施政都離不開價值的判斷,而價值是由信仰所決定的,就連無神論本身都是一種價值判斷的信仰。倘若施政者不憑著他的信仰來做價值判斷,那麽他就是個沒有信念、沒有理想的人,這種人必然是投機分子。從事立法、司法工作的人也一樣,若不憑著堅定的信念來行事,那麽他就不值得人民信賴。政教分離不是價值中立;價值中立的政治隻會帶來社會混亂。

 

政教要分離,但不可分家。敬虔的基督徒並不是脫離現實的社會與政治,在真空中生活的。基督叫我們不要把燈放在台下,而是將燈放在台上,做台上的燈,照亮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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