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是那種心懷不滿的人,不會在普魯士新的書報檢查法令[38]公布之前就聲明說:即使丹納士人帶來禮物,我還是怕他們[注:維吉爾《亞尼雅士之歌》第2部第49行。丹納士人在這裏指希臘人。——編者注。]相反,因為新的檢查令允許對已經頒布的法律進行討論,哪怕這種討論和政府的觀點不一致,所以,我們現在就從這一檢查令本身談起。書報檢查就是官方的批評。書報檢查的標準就是批評的標準,因此,就很難把這種標準同批評分割開來,因為它們是建立在同一個基礎上的。
當然,對於檢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傾向,每個人都隻能表示讚同:
“為了使新聞出版現在就能擺脫那些未經許可的、違背陛下旨意的限製,國王陛下曾於本月10日下詔王室內閣,明確反對使寫作活動受到各種無理的約束。國王陛下承認公正的、合乎禮貌的公眾言論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並授權我們再度責成書報檢查官切實遵守1819年10月18日書報檢查法令[39]第2條的規定。”[40]
當然!既然書報檢查是必要的,那麽公正的、自由的書報檢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這裏有一點馬上就會使人們感到有點詫異,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該法律頒布的日期是1819年10月18日。怎麽?難道這是一項由於時勢所迫而廢除了的法律嗎?看來不是,因為現在不過是“再度”責成書報檢查官必須遵守這一法律。由此可見,這一法律1842年以前一直存在,不過沒有實施罷了。正因為如此,現在才又提起它,“為了”使新聞出版“現在就”能擺脫那些未經許可的、違背陛下旨意的限製。
盡管有了法律,但是新聞出版物到目前為止仍然受到種種未經許可的限製,這就是從上述書報檢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結論。
上麵的話是針對法律,還是針對書報檢查官呢?
我們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說是後一種情況。在22年當中,保護公民的最高利益即他們的精神的主管機關,一直在進行非法的活動,這一機關的權力簡直比羅馬的書報檢查官還要大,因為它不僅管理個別公民的行為,而且甚至管理公眾精神的行為。在組織完善的、以自己的行政機關自豪的普魯士國家裏,政府高級官員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這種一貫的不忠誠的行為,難道可能發生嗎?還是國家總是盲目地挑選最無能的人去擔任最艱巨的職務呢?最後,也許是普魯士國家的臣民已根本不可能起來抗議這種違法的行為吧?難道普魯士的所有作者都如此愚昧無知,連與自己生存有關的法律也不知道嗎?還是他們的膽子太小,竟不敢要求實施這種法律呢?
假如我們把過錯推在書報檢查官身上,那麽這不僅會敗壞他們本身的名譽,而且會敗壞普魯士國家和普魯士作者的名譽。
況且,如果書報檢查官二十多年來一直進行無視法律的非法活動,那就會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說明新聞出版需要的是別的保證,而不是給如此不負責任的人物發出的這種一般性的指令。那就會證明書報檢查製度骨子裏隱藏著一種用任何法律都無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說書報檢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麽,為什麽還要再度求助於法律去反對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禍害呢?
或者,也許為了造成一種改善的假象而不從本質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製度本身的客觀缺點歸咎於個人吧?虛偽自由主義的手法通常總是這樣的:在被迫讓步時,它就犧牲人這個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製度。這樣就會轉移從表麵看問題的公眾的注意力。
對事物本身的憤恨就會變成對某些人的憤恨。有些人以為人一變換,事物本身也就會起變化。人們的注意力就從書報檢查製度轉移到了個別書報檢查官身上,而那一夥專看官方眼色行事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膽地反對那些不受寵幸的人,對政府卻稱頌備至。
在我們麵前還有一個困難。
某些報紙的記者認為,書報檢查令就是新的書報檢查法令。他們錯了,不過他們的這種錯誤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書報檢查法令隻應當暫時有效,即到1824年為止有效,如果不是現在的書報檢查令告訴我們上述法令從來沒有被實施過,那麽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項臨時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項過渡性措施,不過,當時規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可以期望頒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檢查令卻沒有規定任何期限;其次,當時期望頒布的是關於新聞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現在期望頒布的則是關於書報檢查的法律。
另一些報紙的記者則認為,這個書報檢查令是舊的書報檢查法令的翻新。檢查令本身將駁倒他們這種錯誤的看法。
我們認為,書報檢查令是可能要頒布的書報檢查法的精神的預示。在這一點上,我們是嚴格遵循1819年書報檢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據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對新聞出版具有同樣的作用(參看上述法令第16條第2款[41])。
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檢查令。
“根據這一法律<即根據第2條規定>書報檢查不得阻撓人們對真理作嚴肅和謙遜的探討,不得使作者受到無理的約束,不得妨礙書籍在書市上自由流通。”
書報檢查不得阻撓的對真理的探討,在這裏有了更具體的規定:這就是嚴肅和謙遜的探討。這兩個規定要求探討注意的不是內容,而無寧說是內容以外的某種東西。這些規定一開始就使探討脫離了真理,並硬要它把注意力轉移到某個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討老是去注意這個由法律賦予挑剔權的第三者,難道它不是會忽視真理嗎?難道真理探討者的首要義務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東張西望嗎?假如我必須記住用指定的形式來談論事物,難道我不是會忘記談論事物本身嗎?
真理像光一樣,它很難謙遜;而且要它對誰謙遜呢?對它本身嗎?真理是檢驗它自身和謬誤的試金石[注:斯賓諾莎《倫理學》第2部分第43命題。——編者注]。那麽是對謬誤嗎?
如果謙遜是探討的特征,那麽,這與其說是害怕謬誤的標誌,不如說是害怕真理的標誌。謙遜是使我寸步難行的絆腳石。它就是規定在探討時要對得出結論感到恐懼,它是一種對付真理的預防劑。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屬於我一個人,而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我隻有構成我的精神個性的形式。“風格如其人。”[42]可是實際情形怎樣呢!法律允許我寫作,但是不允許我用自己的風格去寫,我隻能用另一種風格去寫!我有權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麵貌,但是首先必須使這種麵貌具有一種指定的表情!哪一個正直的人不為這種無理的要求臉紅,而寧願把自己的腦袋藏到羅馬式長袍裏去呢?至少可以預料在那長袍下麵有一個丘必特的腦袋。指定的表情隻不過意味著“強顏歡笑”而已。
你們讚美大自然令人賞心悅目的千姿百態和無窮無盡的豐富寶藏,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散發出和紫羅蘭一樣的芳香,但你們為什麽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隻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我是一個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卻命令我用嚴肅的筆調。我是一個豪放不羈的人,可是法律卻指定我用謙遜的風格。一片灰色就是這種自由所許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陽的照耀下都閃現著無窮無盡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陽,無論它照耀著多少個體,無論它照耀什麽事物,卻隻準產生一種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歡樂、光明,但你們卻要使陰暗成為精神的唯一合適的表現;精神隻準穿著黑色的衣服,可是花叢中卻沒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實質始終就是真理本身,而你們要把什麽東西變成精神的實質呢?謙遜。歌德說過,隻有怯懦者才是謙遜的[注:歌德《總結》。——編者注],你們想把精神變成這樣的怯懦者嗎?也許,這種謙遜應該是席勒所說的那種天才的謙遜[注:席勒《論素樸的和傷感的詩》。——編者注]?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們就先要把自己的全體公民、特別是你們所有的書報檢查官都變成天才。況且,天才的謙遜當然不像文雅的語言那樣。避免使用鄉音和土語,相反,天才的謙遜恰恰在於用事物本身的鄉音和表達事物本質的土語來說話。天才的謙遜是要忘掉謙遜和不謙遜,使事物本身突現出來。精神的謙遜總的說來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質特征去對待各種事物的那種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據特利斯屈蘭·善第所下的定義:嚴肅是肉體為掩蓋靈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種虛偽姿態[注:勞·斯特恩《特利斯屈蘭·善第先生的生平和見解》第1卷第11章。——編者注]。如果嚴肅不應當適合這個定義,如果嚴肅的意思應當是注重實際的嚴肅態度,那麽這整個規定就會失去意義。因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這就是對它采取嚴肅的態度;對不謙遜仍然采取謙遜的態度,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的不謙遜。
嚴肅和謙遜!這是多麽不固定的、相對的概念啊!嚴肅在哪裏結束,詼諧又從哪裏開始呢?謙遜在哪裏結束,不謙遜又從哪裏開始呢?我們的命運不得不由書報檢查官的脾氣來決定。給書報檢查官指定一種脾氣和給作者指定一種風格一樣,都是錯誤的。要是你們想在自己的美學批評中表現得徹底,你們就得禁止過分嚴肅和過分謙遜地去探討真理,因為過分的嚴肅就是最大的滑稽,過分的謙遜就是最辛辣的諷刺。
最後,這是以對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觀點為出發點的。作者的一切活動對象都被歸結為“真理”這個一般觀念。可是,同一個對象在不同的個人身上會獲得不同的反映,並使自己的各個不同方麵變成同樣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質;如果我們撇開一切主觀的東西即上述情況不談,難道對象的性質不應當對探討發生一些哪怕是最微小的影響嗎?不僅探討的結果應當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結果的途徑也應當是合乎真理的。對真理的探討本身應當是真實的,真實的探討就是擴展了的真理,這種真理的各個分散環節在結果中是相互結合的。難道探討的方式不應當隨著對象而改變嗎?當對象歡笑的時候,探討卻應當擺出嚴肅的樣子;當對象令人討厭的時候,探討卻應當是謙遜的。這樣一來,你們就既損害了主體的權利,也損害了客體的權利。你們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變成了枯燥地記錄真理的裁判官。
也許不必去為這些玄妙的玩意兒傷腦筋?對真理是否幹脆就應該這樣去理解,即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討隻不過是一種既多餘又麻煩的、可是由於禮節關係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看來情況差不多就是如此。因為探討一開始就被認為是一種同真理對立的東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從——嚴肅和謙遜(當然俗人對牧師應該采取這種態度)的伴隨下出現。政府的理智是國家的唯一理性;誠然,在一定的時勢下,這種理智也必須向另一種理智及其空談作某些讓步,但是到那時,後一種理智就應當意識到:別人已向它讓了步,而它本來是無權的,因此,它應當表現得謙遜而又恭順,嚴肅而又乏味。伏爾泰說過:除了乏味的體裁之外,其餘的一切體裁都是好的。[43]但在這裏,乏味的體裁卻是獨一無二的體裁,隻要指出《萊茵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就足以證明這一點。既然如此,為什麽不幹脆恢複那美好的舊式的德國公文體裁呢?請隨意寫吧,可是寫出來的每一個字都必須同時是對自由的書報檢查機關的阿諛奉承之詞,而書報檢查機關也就會讓你們那既嚴肅又謙遜的言論順利通過。可千萬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識啊!
法律強調的並不是真理,而是謙遜和嚴肅。因此,一切——嚴肅,謙遜,首先是真理,都會引起懷疑,因為在這種真理的不確定的範圍背後,看來還隱藏著一種非常確定、非常可疑的真理。檢查令接著指出:
“因此,無論如何不應該按照某種心胸狹窄的、超出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來實行書報檢查。”
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1819年法令的第2條,可是檢查令接著又援引了這個書報檢查法令的總的“精神”。要把上麵的兩種規定結合起來是很容易的,因為書報檢查法令的第2條就是該法令的精神的集中體現,而它的其餘各條則是這種精神的更具體的劃分和更詳盡的規定。我們認為,對上述精神的以下幾種表述最能說明這種精神的特征:
第7條:“科學院與各大學到目前為止所享有的免受書報檢查的自由,在今後五年內將被取消。”
第10款:本臨時決議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滿之前,聯邦議會[44]應切實研究通過何種辦法才能夠實施聯邦條例[45]第18條中提出的有關新聞出版自由的各項統一規定。隨後就應該對德國境內新聞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後決定。”
有這樣一種法律,哪裏還存在新聞出版自由,它就取消這種自由,哪裏應當實行新聞出版自由,它就通過書報檢查使這種自由變成多餘的東西——這樣的法律不能認為是有利於新聞出版的。上述的第10款也幹脆承認,暫時用書報檢查法來代替聯邦條例第18條中提出的、可能有一天要實行的新聞出版自由。這種移花接木的做法至少表明,時勢要求對新聞出版加以限製,法令就是由於不信任新聞出版界而產生的。為了替這種不得人心的做法辯解,甚至硬說這是一項有效期限隻有五年的臨時措施,可是,遺憾得很,它的有效期限竟達22年之久。
從檢查令的下麵一句話中我們就可以看出,檢查令是如何陷於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麵不允許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來實行書報檢查,但另一方麵又規定書報檢查應當超出這種界限:“當然,書報檢查官也可以允許人們坦率地討論國內事務。”書報檢查官可以這樣做,但不一定要這樣做,因為這不是非做不可的。僅僅這種慎重的自由主義就已經非常肯定地不僅超出了書報檢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舊的書報檢查法令,即在檢查令中引用的第2條,不僅不準坦率地討論普魯士的事務,甚至也不準坦率地討論中國的事務。檢查令這樣解釋:“凡對任何國家中存在的圖謀推翻國家製度的政黨作讚許的敘述的一切企圖,均屬於這一範圍”,即屬於破壞普魯士邦和德意誌聯邦[46]其他各邦的安全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難道還允許對中國或土耳其的國內事務進行坦率的討論嗎?既然如此遙遠的情況都威脅著德意誌聯邦的脆弱的安全,那麽每一句對內部事務表示不滿的話又怎能不威脅它的安全呢?
這樣一來,檢查令在自由主義方麵就超出了書報檢查法令第2條的精神(超出的內容以後就會清楚,不過,既然這種超出被說成是法令第2條的結論,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懷疑的,其實檢查令隻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2條的前一半,但又責成書報檢查官按照第2條條文本身辦事),而在非自由主義方麵,檢查令也同樣超出了書報檢查法令的範圍,它在對報刊的舊有的限製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製。
上述書報檢查法令的第2條指出:
“它的<書報檢查的>目的是:與宗教的一般原則相違背的一切均應杜絕,不管個別宗教黨派和國內允許存在的教派的見解和教義如何。”
1819年,理性主義還占統治地位,這種理論把一般的宗教理解為所謂理性的宗教。這種理性主義的觀點也就是書報檢查法令的觀點,可是這個法令太不徹底,它的目的是要保護宗教,但它的觀點卻是反宗教的。這種把宗教的一般原則同它的實際內容和規定性分割開來的做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則相抵觸的。因為每種宗教都認為,它同其他各種特殊的、虛構的宗教的區別,正在於它的特殊本質,正是由於它有這種規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新的書報檢查令在它引用的第2條中省略了附加的限製條文,根據這一條文的規定,個別宗教黨派和教派都不享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不僅如此,檢查令還作了如下的解釋:
“凡以輕佻的、敵對的方式反對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為,均不應容忍。”
舊的書報檢查法令絕口不談基督教,相反,它把宗教同所有個別的宗教黨派和教派區別開來。新的書報檢查令則不僅把宗教改成了基督教,而且還加上了某一教理幾個字。這就是我們那種已經基督教化的科學的滑稽產物!新的書報檢查令又給新聞出版造好了新的枷鎖,誰還能否認這一點呢?據說,既不能一般地反對宗教,也不能特殊地反對宗教。或者,你們也許以為,“輕佻的、敵對的”這幾個字眼已使新的鎖鏈變成了玫瑰花環吧?輕佻、敵對,說得多麽巧妙啊!“輕佻的”這個形容詞是要求公民行為端莊正派,這是一個對眾人公開的字眼,“敵對的”這個形容詞則是對書報檢查官偷偷地說的,它是“輕佻”在法律上的解釋。在檢查令中我們還能找到許多玩弄這種巧妙手法的例子:對公眾用的是一套主觀的、使人麵紅耳赤的字眼,對書報檢查官用的則是另一套客觀的、使作者不禁臉色發白的字眼。蓋有封印的上諭[47]簡直也可以用這種手法譜成樂曲了。
書報檢查令陷入了多麽令人驚奇的矛盾!隻有那種不徹底的攻擊才是輕佻的,這種攻擊隻針對現象的個別方麵,由於它本身不夠深刻和嚴肅,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質;正是僅僅對特殊事物本身的攻擊,才是輕佻的。因此,如果禁止對一般基督教的攻擊,那麽,隻有對它的輕佻的攻擊才是許可的了。相反,對宗教的一般原則,對宗教的本質,以及對特殊事物(就它是本質的表現而言)的攻擊,都是敵對的。攻擊宗教隻能采取輕佻的或者敵對的方式,第三種方式是不存在的。當然,檢查令的這種不徹底性隻是一種假象,因為這種不徹底性的立足點就是這樣一種假象:似乎對宗教進行某些攻擊也是許可的。但隻要不帶偏見,一眼就可看出這種假象隻是一種假象而已。對於宗教,既不能用敵對的方式去攻擊,也不能用輕佻的方式去攻擊,既不能一般地去攻擊,也不能特殊地去攻擊,這就是說,根本不許攻擊。
[轉帖]卡爾·馬克思: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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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長啊。草草一讀,困惑是不是啥事一變成“主義”就走形了。
-水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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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3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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