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也。“義”側重於人與人的關係,而不側重於人的基本屬性。

來源: yfz9465 2012-11-25 05:00:4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38 bytes)

所以“義”首先意味個體對其他個體或群體的義務。隻強調權利不講義務,本身就脫離“義”。

“義”是要人對醜惡的事物(或者某種對權利的偏執)產生恥辱感。自覺遠之。它發自內心,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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