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禮”指的是“社會規範”與“製度”的話。現代社會裏的規範和製度就是法律。
毫無疑問,虐待甚至體罰學生都不是一個“好”的事情,但是世間萬物不是簡單的“好”“壞”。
吸毒賣淫黑社會都禁不了,何況體罰?
所以美國用法律來規定體罰的限度是有道理的,這能幫助人們區別體罰與虐待的界限。
加拿大連吸毒和賣淫都要合法了,為什麽對於醜惡的就一定要用非黑幾百的思維來對待呢?
中國應該盡早完善相應的教育法規,讓教師明白什麽樣的體罰是允許的,什麽樣的是違法的,而不能由個人和學校解釋那種行為是“為了孩子好”。
這就是我說的“理性”態度。 心君您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