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王立軍的四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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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武:略談王立軍的四宗罪

2012年9月5 日20時,新華社發布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對王立軍提起公訴的核心內容。“晨光齋”第一時間予以轉發,引起網友熱評。大家對王立軍四宗罪是否成立,王是否能保命等紛紛發表意見。

由於起訴書透露的案情簡單,無法準確具體的判斷案件的走向及結果,現僅就能夠了解到的有限信息,略談王立軍的四宗罪。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明知薄穀開來有殺害尼爾·伍德的重大嫌疑,卻違背職責、徇私枉法,以使薄穀開來不受刑事追究,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已構成叛逃罪;未經批準或者偽造批準手續,違法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立軍的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關於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主流媒體及薄穀開來庭審等渠道透露的王立軍在薄穀開來殺人問題上的相關事實是:開始薄穀開來要求王立軍配合除掉尼爾·伍德,王立軍曾表示同意,並設計了用構陷尼爾·伍德涉毒,在抓獲中擇機將尼爾·伍德擊斃的方案。

其間,王立軍參與了犯罪預謀。但後來王立軍反悔。該方案並未實施。不足以涉罪。檢察機關起訴書也未提及。

薄穀開來夥同他人另行殺人後向王立軍通報,其目的顯然是要求其掩蓋罪責。王立軍應當是答應了。遂指派郭維國(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陽(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總隊長)王鵬飛(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總隊總隊長兼渝北區公安分局局長)王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常務副局長)偵破此案。

由於有關部門未向社會透露任何該四人徇私枉法罪庭審信息,其掩蓋薄穀開來等犯罪事實的行為是否受王立軍明示不得而知。如明示,顯然王構成徇私枉法罪。如郭維國等人的徇私枉法行為沒有王立軍的明示,王立軍則很難構成該罪。

但從實際情況看,王立軍曾參與薄穀開來用其他方法殺害尼爾·伍德的預謀,那麽郭維國等在辦理尼爾·伍德被害案的造假,王立軍應當是明知的。何況薄穀開來殺人後及時向其通告了相關情況,以謀求庇護。即使他在安排郭維國等在辦理尼爾·伍德被害案時未指示其造假,但在案件的程序中如聽取匯報,集體會商、簽發文書等環節上,王立軍隻要參與其中任何一項過程並以庇護的動機表態,依然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由於王立軍的特殊地位,其罪責不應低於其他四人。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對王立軍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訴的事實很可能主要涉及後者程序上的參與。而非前者實際偵查過程中的參與。

最終,王立軍日後向美國使館逃跑,繼而接受我國司法機關調查談清了真相,一般情況下應當成立自首。這就是我之前所說的四宗罪中兩個自首之一。



二、關於叛逃罪。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該罪是四宗罪中較為複雜的罪名。

首先,叛逃罪主觀上應當是故意犯罪,其目的就是背叛國家。而從我們能夠掌握的信息看,王立軍的行為則是不得已而為之。麵對一手遮天、無法無天且心狠手辣的薄熙來夫婦,他的動機無論是為了自保還是為了揭露,都不是為了背叛國家。除非偵查階段他有類似供述。危機時刻王立軍出逃美使館的行為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最佳的、唯一的選擇。那些“應當首先向紀檢部門反映、向上級司法機關舉報,或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控告”等說辭其實都是不切實際的。在薄熙來一手遮天,連胡錦濤他都敢戲弄的背景下,國內舉報除了自投羅網主動送死之外,幾乎沒有其他可能。

叛逃罪的客觀要件是危害國家安全,而王立軍的行為客觀上恰恰相反。他的出逃不僅以近乎以自殺式方式揭露了一起重大涉外殺人犯罪案件,而且使得薄熙來複辟文革陰謀破產。盡管薄熙來的相關罪責尚未公布,但客觀上他的政治生涯已經終結。複辟文革的隱患已經暫時消除。有效捍衛了國家安全,保護了三十年改革開放的勝利成果。

因此,無論主觀方麵還是客觀方麵,對王立軍叛國罪的認定,司法機關都將難以自圓其說,更難以服眾。

當然,如若王立軍自認其罪則另當別論。但該罪成立自首應當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因為據美國權威媒體報道其逃跑美使館後是“自願離開的”,並“自願”跟隨國家安全部的領導回京,而且肯定如實供述了相關案情。並願意接受法律的製裁。認定自首理所當然。這就是我之前所說的四宗罪中兩個可能成立自首的第二宗罪。

值得一提的是,王立軍身犯數罪,量刑空間較大。加之政治因素影響,這兩罪自首的認定與否,對最終量刑並無大的牽製。



三、濫用職權罪及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罪起訴書和社會上都幾乎沒有任何信息透露,很難把握罪與非罪。個人認為,所謂的“未經批準或者偽造批準手續,違法使用技術偵察措施”,應當是指王立軍擅自采用特殊的技術偵察手段對薄熙來及其家人進行監控的行為。

這一罪名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按照有關規定,對公民的日常行為活動進行監聽監視,應當由省級有關部門批準。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長,辦理相關手續並不困難,他為何要偽造手續?至於未經批準更匪夷所思。他是重慶公安係統最高長官,他的決定還需要他人批準?當然,無論是否偽造手續,還是是否須經他人批準,都難以撇清其濫用職權之嫌。隻是起訴書的表述有點怪異。這很可能涉及到下麵的第二個問題。

如若該案所指的行為確是對薄熙來的違規監控,還涉及到行為目的問題。如果監控是為了窺探隱私,當國法不容。如若為了揭露犯罪,當事出有因、情節輕微,可網開一麵。因為要對薄熙來實施監控,自然要高度保密,按常規辦理手續是不可能的事情。這樣王立軍的“未經批準或偽造手續”便可以理解了。

何況對中央高層領導實施監控,批準手續更加複雜,須最高權力機關授權。那王立軍的“未經批準或偽造手續”更加順理成章。

重要的是該罪是結果犯,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入罪。目前王立軍的濫用職權是否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不得而知。但中國特色刑法中的“國家利益損失”是個既無標準亦無邊際的大口袋,可以任意裝載,隨意詮釋。

由此罪令我想起日前合肥中院對薄穀開來的審判時,薄穀開來法庭上反複念叨的一句話:“王立軍太陰險了”。現在看來她所指的“王立軍陰險”除了在殺人問題上的出爾反爾且私下保留證據外,很可能涉及本罪的濫用職權監聽監控問題。對薄穀開來的這一頗象祥林嫂念叨“我隻知道冬天有狼,沒想到春天也有狼”一樣反複念叨王立軍的陰險,我始終如骨鯁在喉。戰勝凶猛狡猾的豺狼一定要有比豺狼更加狡猾的手段。王立軍不陰險又該怎樣?乖乖配合其殺人自尋死路,或是僥幸逃脫永遠拜倒其足下終生任其馭使宰割?

如此看來,薄穀開來要麽真的和祥林嫂一樣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要麽實在是智商低下。

最後關於受賄罪。無話可說。沒有任何實質性信息。僅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極具概念性的敘述。實在無法作是非評說。隻能等待庭審情況了。



四、關於量刑。

徇私枉法罪,如郭維國等徇私枉法行為始終受王立軍授意指使,王立軍該罪刑期當在十年以上,甚至可以封頂量滿十五年。如若王立軍僅是後期在程序上的順水推舟,表態認可,刑期當在五至十年。也不排除十年以上。但絕不會頂格。

叛逃罪雖然從理論上可能是無罪的。但既然起訴了,王立軍難逃刑責。從政府殺雞儆猴的角度考慮,也必判無疑。但考慮事出有因,國人對其理解、諒解的的成分較重。五年左右當不出意外。如若涉及泄露重大國家秘密。頂格量刑十年也極有可能。

濫用職權罪是王立軍四宗罪中量刑最低的一宗罪,一般三年以下。情節嚴重則三至七年。如有徇私舞弊情形則可量到五年以上。王立軍的濫用職權隻是違法使用刑偵手段,且難說有何重大損失。五年是一大關。

至於受賄罪則尺度大了。從零開始直至死刑。未見事實,不敢妄言。

至於王立軍是否被處死,要看受賄數額和廟堂政治上的考量。受賄罪外的其他三罪均無死刑。受賄數額若在千萬以上王命難保。即使政治上需要其免死。廟堂若想留其命,肯定要在控製其受賄數額上下功夫。

綜合以上情況,王立軍刑期不能低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不能排除但可能性不大。十年以上的空間主要留給受賄數額去填補。影響最終刑期因素較多。政治因素仍處主導地位。

其實王立軍的最大罪過莫過於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在黑打中製造大批冤假錯案。造成成千上萬人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這有待於日後撥亂反正中逐步揭露。從這一角度說,判處王立軍再重的刑罰也不為過。但從揭露薄熙來的罪責,阻止曆史倒退角度講,無論王立軍動機如何,其客觀的曆史作用都功不可沒。

個人淺見。拋磚引玉而已。

所有跟帖: 

黨國啥都罩著,隻能將就著用。審王立軍,不傳薄熙來作證,審啥勁,_*_^? -文革傳人- 給 文革傳人 發送悄悄話 文革傳人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1/2012 postreply 18:33:00

審啥勁,_*_^?戲要一幕幕演;大家配合就好! -born_red- 給 born_red 發送悄悄話 born_red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1/2012 postreply 19:27:18

看了合肥的審判後,難道對法製還沒有認識,還這麽認真?:) -同年- 給 同年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11/2012 postreply 19:27:49

這是轉貼;大陸的一位知名律師寫的;人家隻能點到為止。 -born_red- 給 born_red 發送悄悄話 born_red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1/2012 postreply 19:30:25

畫家的眼力了得:) -born_red- 給 born_red 發送悄悄話 born_red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1/2012 postreply 21:00:57

姑娘問的有趣。在下佩服:) -born_red- 給 born_red 發送悄悄話 born_red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1/2012 postreply 21:01:47

結合國內的具體政治與法治現狀分析問題。讚一個。 -玄野- 給 玄野 發送悄悄話 玄野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2/2012 postreply 05:15:40

結尾處的判斷尤其精彩。我不看好重慶的成千上萬的被迫害者能夠短期內平反。象胡耀邦那種人並非每個時代都能掌權。 -玄野- 給 玄野 發送悄悄話 玄野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2/2012 postreply 05:39:22

少些王立軍,薄的罪責也會少些,該重罰。 -mlx- 給 mlx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12/2012 postreply 10:08:22

中國的事情說不清楚的,也沒必要說清楚 -去薑- 給 去薑 發送悄悄話 (103 bytes) () 09/12/2012 postreply 10:33:17

海伍德案就是非法商人腐蝕中國政府官員未遂致死案 -唵啊吽- 給 唵啊吽 發送悄悄話 唵啊吽 的博客首頁 (159 bytes) () 09/13/2012 postreply 14: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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