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目前,世界上有隻有歐洲的少數國家(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在法律上允許某種形式的醫生協助死亡,主要是在醫生協助下以藥物結束處於痛苦中的身患絕症者的生命。

美國和加拿大的法律不允許這麽做。

1992年,加拿大維多利亞的Sue Rodriguez身患ALS 她毅然挑戰法律,將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這是誰的身體?誰擁有我的生命?”

但是Sue沒有贏得這場官司,不過醫生協助死亡這個概念從此在加拿大引起了廣泛關注。

1994Sue在一名匿名醫生的協助下有尊嚴地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這裏我們有必要要分清兩個基本概念:醫生協助死亡(assisted suicide)和安樂死(euthanasia)。前者是在患者意識清醒下主動要求醫生結束自己生命,而後者是醫生在無需經過患者同意時主動停止搶救,讓患者無痛苦死亡。

安樂死,在很多國家包括加拿大都是醫療的最終階段的常規:當搶救無效時,不再繼續插管子打針切氣管,隻給病人注射嗎啡,讓病人在尊嚴中沒有痛苦地離開人世。——這,我是100%地讚同的。

那麽,當一個人由於病痛,他/她是不是有權利要求醫生給自己注射致命藥物結束生命?一個人的生命就是屬於誰?隻是屬於他/她自己嗎?這是一個社會問題,倫理道德問題,不是容易回答的。

一周以前,加拿大BC省最高法院法官Lynn Smith推翻了聯邦法案中有關限製醫生協助死亡的部分條款,允許身患ALSGloria Taylor在醫生協助下選擇死亡。


但是,正如大多數人分析的那樣,聯邦法院很可能推翻
BC省的決定,再次禁止醫生協助死亡。

雖然安樂死已被廣泛接受,但醫生協助死亡不僅僅是一個製度的改革,而是一場倫理道德,價值觀和文化的較量。

可以看看中國的現狀,中國的絕症病人大多走得很淒慘,很痛苦,最後明明回天無術,但是無論醫生還是家屬都會潛力搶救,用最好最強最的藥和最殘酷的手段折騰奄奄一息的病人,或許能延長病人幾分鍾乃至幾天的生命,但是病人的痛苦和屈辱 是誰也不願意體會的,隻要那些活著的“心安”,不會被人說成是“不孝之子”就好。

文化觀念的進步是文明的前提。

加拿大什麽時候能讓醫生協助死亡在法律上得到認可?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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