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我的看法

引用文章中的一段:“說:好,不說政治的事情。盧剛殺了他們學校的幾個人,其中有一個是副校長。那個副校長的孩子們給盧剛的姐姐寫信,稱他姐姐為共同的受害人,說這個姐姐如果需要幫助的話,他們會盡全力。這個副校長的家人都是基督徒,所以才能這麽有愛心。

我實在忍不住了!

如果盧剛殺人以後不自殺呢?副校長的家人會寫信麽?”

 

基督教是這樣對愛下的定義,教育人不計人的惡,forgiveness。

這位基督徒按照這一條做了,是個事實,所以牧師就會將信仰與行動相聯做出正常的邏輯推論。

“如果盧剛殺人以後不自殺呢?副校長的家人會寫信麽?”, 這個事情沒有發生,隻是假設,所以隻能猜測,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因此不可作為依據而否定上述已發生的事實和推論。

最多隻是,牧師相信是信仰導致的結果,你相信主要是其它因素,我隻看見你忍不住的情緒和反問,並沒有看到你的論點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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