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藥家的表現,作為藥犯罪行的判據,不合適吧?:)”,敬複如下:
我在說輿論
輿論會不會影響判決呢?我覺得會,要不就不會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一說。
那麽在藥案判決的過程中是一種什麽樣的輿論環境?是被受害人的律師以“藥家的軍方高幹”的背景挑起來的沸騰民憤。
另有人提到,既然已上升到法律程序,私下接觸就不應該了。我不這麽認為。實際上受害人方很希望這種私下接觸,在與其律師的訪談中,不隻一次提到受害人方欲與藥家接觸而未果的情況。那麽就算這種私下接觸就不合適,也是受害人方行為不合適。
將心比心,誰家的孩子犯了事,做父母的不希望對孩子的懲處能輕一點呢?我想這種私下接觸包含的內容應該是道歉、賠償等更多一些,這對彌補受害方的精神創傷也是有益的,也並不違背法律吧?
當然,藥公子最終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那麽如果判死緩是不是就不公正呢?法律是死條文,它把活泛的餘地留給了法官,法官的判決有一定的彈性空間,隻要不超出死法律規定的這個彈性空間,怎麽判都可以說是公正的。
再從該案判決對以後的社會效應來看,我認為判死刑緩期執行更能起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效果。藥家父母帶著孩子自首,無論如何是存了以自首換減刑的想法的。結果依然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從效果上講,就是藥家父母直接把孩子送上了斷頭台。我如果是他父母,我覺得我會後悔的,早知如此,還不如讓孩子逃亡呢,至少還能多活一陣子。基於這個判決,以後社會成員犯事之後是不是自首,就會掂量掂量了。
畢竟藥不是慣犯而是初犯,我覺得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初犯者一次機會,對其人、對社會都有益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