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郵報砰擊美國政府暗殺美國公民,無證搜查,秘密法庭,監視公民

華盛頓郵報:十條理由說明美國不再是自由之邦

十條理由說明美國不再是自由之邦

作者:Jonathan Turley,《華盛頓郵報》,2012年1月14日;meihelen譯

每一年,美國國務院都發表關於其它國家的人權報告,監視世界各國通過的限製性法律法規。例如,報告批評伊朗拒絕公正公開審判及限製隱私權,非難俄羅斯破壞正當法律程序,並譴責其它一些國家使用秘密證據及酷刑。

美國人一方麵斷定它國缺乏自由,同時仍然充滿信心地認為,無論怎麽定義,“自由國家”必然包括我們自己這個自由之國。然而,美國的法律和實踐應該動搖這個自信了。自2001年9.11事件以來的十年中,我們國家已經在加強安全狀況的名義下全麵削弱了公民自由。最近的事例是2011年12月31日獲得總統簽署的《國防授權法案》,它允許對公民的無限期羈押。美國在削減個人權利的道路上究竟還要走多遠,才會改變我們對自己國家的定性呢?

盡管華盛頓政府所掌握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每一項新權力在製定時都有過爭議,但這些討論往往是就一項項權力內容孤立進行的。事實上,這些權力並非孤立運作,它們構成一幅權力拚圖,在這幅拚圖下美國可以被看作——至少部分被看作——獨裁主義。美國人經常向全世界標榜自己的國家是自由的象征,而將古巴和中國這樣的國家輕易劃歸“絕對不自由”之列。然而,客觀地看,我們可能隻說對了一半。那些國家的確缺少例如正當法律程序這樣的個人權利,使它們無論如何不能被稱為“自由”國家,但是美國現在與那些政權的共同點比任何人願意承認的都要多得多。

那些國家同樣擁有旨在保證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憲法,但是它們的政府享有否認個人權利的廣泛的酌處權,而且幾乎沒有公民挑戰政府的真正渠道——這也正是美國新法律的問題所在。

美國政府自 9.11事件以來獲取的一係列權力已使我們置身於麻煩國家的行列之中。

暗殺美國公民

奧巴馬總統像他的前任總統喬治·W·布什一樣,聲稱有權下令殺死任何被認為是恐怖分子或恐怖主義教唆者的美國公民。去年,他以所謂總統固有權威的名義批準了對美國公民安瓦爾·奧拉基【注1】和另一個公民的射殺。上個月,政府官員又確認了這個權力,聲言總統有權下令擊斃他認為是與恐怖主義者結盟的公民。(美國經常批評如尼日利亞、伊朗和敘利亞這樣的國家在司法程序之外殺死“國家的敵人”。)

無限期羈押

根據上個月簽署的法律,恐怖主義嫌疑人會被軍方拘留,總統也有權無限期羈押涉嫌恐怖主義的公民。雖然政府聲稱這條規定隻不過是將現有的法律編纂起來,專家們卻普遍質疑這個觀點,而政府則反對人們試圖通過聯邦法院挑戰政府的權力。政府仍然堅稱有權基於其單獨酌處權,剝奪公民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相反,中國最近通過了對於拘留公民更具限製性的立法。美國挑出像柬埔寨這樣的國家作為“允許長期羈押”的批評對象。)

任意的司法製度

現在總統能決定一個人應在聯邦法院還是在軍事法庭受審,這個製度由於缺乏正當程序保護而在全世界受到嘲笑。布什在2001年主張這個權力,奧巴馬也繼續此做法。(美國指責埃及和中國利用獨立的軍事司法製度對付包括平民在內的某些被告。)

無證搜查

現在總統可以下令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監視,包括一項新的權能,即迫使公司和組織機構交出有關公民的財務、通訊和社交方麵的情報。布什在2001年《愛國者法案》的名義下獲得了這一廣泛權力,奧巴馬在2011年又將其擴大,搜查範圍包羅萬象,從商業文件直到圖書館借書記錄。政府可以使用“國家安全函”,無需說明理由便有權要求商業機構交出公民的資料,並且命令它們不得將提交資料的情況透露給有關人士。(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的法律允許政府實施大規模的任意監視活動。)

秘密證據

政府現在經常依賴秘密證據羈押個人,並在聯邦法院和軍事法庭中采用秘密證據。政府還強迫法院駁回針對美國政府的起訴,隻需提交一份聲明,說此案會迫使政府披露機密情報從而危害國家安全就行了。這種聲明已在一係列有關隱私權的訴訟中使用,大多被聯邦法官毫無疑問地接受了。布什當政和奧巴馬當政時都有法律意見書作為政府行為的依據,但即便是這些法律意見書也被蓋上了保密大印。這使政府得以依賴秘密的法律論據,來支持采用秘密證據的秘密訴訟程序。除此之外,有些案件根本就沒有進入法庭。聯邦法庭通常以一個狹義的起訴權為根據,拒絕受理對於政府的政策和計劃提出的違憲挑戰。

戰爭罪行

全世界曾大聲疾呼對那些在布什時代用水刑【注2】逼供恐怖主義疑犯的責任人提起公訴,但是奧巴馬政府在2009年說,不允許因此行為對中央情報局雇員進行調查或起訴。這不僅違反了美國的條約義務,而且是對國際法中紐倫堡原則【注3】的無情破壞。當有些國家的法院(例如西班牙的法院)開始調查布什政府官員的戰爭罪行時,據說奧巴馬當局敦促外國官員不要讓這種案件往下進行,盡管美國長期以來都主張對它國的戰爭罪犯享有相同權力。(有不少國家抗拒對被控犯有戰爭罪和施行酷刑的官員進行調查。有些國家,例如塞爾維亞和智利,最終服從了國際法;拒絕獨立調查的國家包括伊朗、敘利亞和中國。)

秘密法庭

美國政府越來越多地使用秘密的“外國情報監視法院”,這個法院已將其簽發秘密批準令的範圍擴大到被視為正在協助或鼓動有敵意的外國政府及組織的個人頭上。在2011年,奧巴馬又續展了法院的這些權力,包括允許對並非隸屬於特定恐怖組織的個人進行秘密搜查。政府還享有特權,可以無視國會對於此類監視的限製。(巴基斯坦將國家安全監視職能置於不受監管的軍事或情報係統之下。)

免於司法審查

與布什政府一樣,奧巴馬當局成功促使對那些協助政府在無許可令情況下監視公民的公司予以豁免,從而剝奪了公民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對公司提出挑戰的權利。(與此相似,中國在國內外都維持重大的豁免主張,經常據此阻止對私營公司的訴訟。)

連續監視公民

奧巴馬當局成功維護了政府的主張,即有權使用GPS追蹤器來監視目標公民的任何移動,且無需得到法庭命令或審查。(沙特阿拉伯安裝了大規模的公眾監視係統,古巴以積極監視特定公民的行動而著稱。)

非常規引渡

政府現在在一個稱為“非常規引渡”的名目下,有權把公民和非公民轉移到另一個國家,這一製度被指為利用這些國家(例如敘利亞、沙特阿拉伯、埃及和巴基斯坦)來施行酷刑。奧巴馬當局說已經不再繼續布什政府濫用這一權力的行為,但仍堅持政府享有下令轉移人員的不受製約的權力,包括可能轉移美國公民的權力。

伴隨這些新法律而來的是將錢財投入一個擴大的安全係統,在各州和聯邦層麵均如此,包括公眾監視相機、幾萬名安全人員,以及大規模擴充追蹤恐怖分子的官僚機構。

有些政客聳聳肩膀說,這些新增的權力隻不過是對於我們所處時代的回應罷了。因此,參議員林賽·格雷厄姆(LindseyGraham,共和黨人,南卡羅來納州)在去年春天的一次采訪中宣稱:“言論自由是很好的想法,可我們是在戰爭中啊。”不言而喻,恐怖主義永遠不會投降,也永遠不會結束這場戰爭。

另一些政客試圖將其合理化,揚言盡管存在這些權力,但真正的問題是如何運用這些權力。自由派人士通常引用這個論調,因為他們不能像攻擊布什一樣去攻擊奧巴馬。例如,參議員卡爾·萊文(Carl Levin,民主黨人,密歇根州)堅持說,國會不會在無限期羈押問題上做任何決定,“我們把決定權留給該做決定的人,那就是行政部門。”

奧巴馬在《國防授權法案》的簽署聲明中說,他並不打算使用無限期關押公民的最新權力。但是,他仍然以一個勉為其難的獨裁者姿態接受了這個權力。

一個獨裁主義國家不僅是根據使用獨裁權力來定義的,還取決於在什麽情況下就能夠使用這些權力。如果一位總統憑著他一己的權力就能夠剝奪你的自由乃至生命,那麽所有的個人權利都比受製於行政意誌酌情給予的恩惠好不了多少。

共和國的締造者們曾生活在獨裁統治下,他們比我們更深切地了解這個危險。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有一句著名的告誡,意思是我們需要一個製度,這個製度無需依賴統治者的好意或積極態度:“假如人們是天使,就不需要有政府了。”

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說得更加直截了當。1787年,有一位鮑威爾太太在富蘭克林簽署憲法後向他發難:“醫生呀,我們這個國家算怎麽回事,是共和國呢還是君主國?”他的回答有點嚇人:“是共和國,夫人,如果您能保住它。”

自從9.11事件以來,我們造就了恰恰是前輩們所害怕的政府:一個大權在握、權力基本不受監管的政府,人們隻能希望政府明智地使用這些權力。

《國防授權法案》中關於無限期羈押的條款在許多民權自由派人士看來像是奧巴馬的背叛。這位總統曾信誓旦旦,說自己會否決關於無限期羈押的法案。然而,《國防授權法案》的發起人之一萊文在參議院發言時透露,事實上正是白宮認可了刪除美國公民不受無限期羈押的規定。

美國人對政客們的不誠實早已司空見慣。真正的問題是:當我們把自己的國家稱為自由之邦【注4】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在欺騙自己呢?

作者Jonathan Turley 是喬治·華盛頓大學的公共利益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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