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定是否犯罪要有客觀事實證據,我們不掌握證據就根本沒有資格認定別人犯罪與否.

來源: 苗青青 2012-01-01 02:15:0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10 bytes)
若沒犯罪,禁止人入境就是官長錯誤,他的行為構成違法. 即使真的犯了罪,經過合法程序認定過,且不說審判合理不合理,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合理與否。最壞的情況,合理合法審判認定一個人真犯罪了,聖經的原則也是過了一定時間期限要赦免。那麽一切與合法審判以後過失殺人罪相當或者更輕的犯罪,現在都應該赦免了, 才符合上帝的公平,上帝的公平是永不更改的。

無論你信不信他,最後人的行為都要根據上帝的公平來裁判。曆史就會這樣看待政府和政黨的政策措施行為。所以研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才是真公平是對自己負責任,也對人負責任,還對曆史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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