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轉為
非農業戶口:
(一)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原有的農業
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二)被征地單位的土地雖尚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
均耕地在0.02公頃(0.3畝)以下的,可將被征耕
地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三)原人均耕地雖多於0.02公頃,但因征地而
使人均耕地下降到0.02公頃以下的,可按保持人均耕
地0.02公頃為標準,將部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
被征地農民“農轉非”的數量,由所在市、縣人民政
府按規定的條件審批;“農轉非”具體對象的安排方案由
被征地單位提出,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戶主會議討論同意後
,經管理區審核同意,由市、縣國土部門會同當地鄉(鎮
)人民政府根據征用土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並經公安
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後辦理轉戶和糧食關係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