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還聲稱“按照國內稅務部門的要求”,你讀過具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 》嗎?上麵白紙黑字:
本帖於 2011-11-08 21:50:56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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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說法和新新的有啥區別嗎?新新隻不過用帶引號的保證金來代替納稅擔保,至於這麽
-為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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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11 postreply
06: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