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規定:“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常聽有人說:美國法律之所以不禁槍,是因為“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這麽說的人,隻會投口舌之快,不會用腦袋做半點思考。請問:如果美國有了暴政,民眾怎麽拿手中的槍去推翻暴政?

我們知道,美國人有過兩次成功的一次不成功的行動:林肯和肯尼迪,得手了;裏根,沒有得手。

這個算不算推翻暴政的舉動呢?如果你說算,你想去當這個英雄嗎?美國人認這個英雄嗎?如果你說不算,那麽,拿槍殺誰,算推翻暴政的舉動呢?

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哪個國家的人沒有呢?

 

 

 

 

所有跟帖: 

蘭博也要流下第一滴血呢 -husky- 給 husky 發送悄悄話 husky 的博客首頁 (1 bytes) () 10/28/2011 postreply 15:08:23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