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中國”為何依然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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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中國”為何依然是夢?

作者:何清漣  
2011-10-18 02: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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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紀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的討論中,一個重要話題就是中國行憲百年卻至今未能建立憲政。若說中國人立憲,大概可以列入世界紀錄:百餘年間一共立了14部憲法,但至今還處於“有憲法無憲政”“立憲法易而行憲政難”的困局之中。

從54憲法至82憲法:裝點門麵的政治花環

中共建政後,在1949-1982年這33年當中,總共製定了四部憲法,分別稱之為“54憲法”、“75憲法”、“78憲法”和“82憲 法”。其中“82憲法”即現行憲法。“82憲 法”誕生的12月4日更被確定為“法製宣傳日”,以彰顯執政當局對“法製”的重視。曾有一段時期,北京宣稱的“依法治國”(Rule by Law),曾讓美國等西方國家看到中國將進入現代法治國家大家庭的光明前景,國內亦有律師於數年前發動過“護憲維權”活動,希望這部憲法能夠幫助利益受損者維護權益。

然而正如1967年8月5日國家主席劉少奇手持“54憲法”沒能讓自己獲得聲辯機會一樣,現階段的拆遷戶高舉“82憲法”與地方政府及拆遷隊抗爭,也難免家毀人亡之悲劇。因為無論哪部中國憲法,都內缺主權在民的思想,外缺法治至上的製度環境。

在中共製訂的四部憲法裏,最受法學界推崇的是“54憲法”。一些法學界人士認為,盡管“54憲法”的起草開創了“外行領導內行”這一立法起草模式,但在立法的開放度與民主性上,仍值得今天的立法工作仿效。所謂“開放性”指的是1954年6月16日憲法草案公布後不到三個月之內,立法機關共收到各類修改建議、意見118萬多條。所謂“民主性”指的是“憲法起草小組”組長毛澤東曾針對草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 社、示威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這一條款中“遊行示威”質疑,批上“不寫為好”。對草案中的“遷徙自由”毛也明確表示反對,但毛的這些意見卻並未被采納。

其實,就連毛慷慨賜予的這些紙麵上的權利,中國人也從未享受過。中國的Rule by Law與西方國家的Rule of Law有著本質的不同。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對權力來源合法性的認知不同。Rule of Law則強調主權在民,法律麵前人人平等。Rule by Law強調君權神授,君王是“天子”,替天行道牧民;1949年之後則是挾“建國”之功,自賦統治合法性。統治者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這一文化特質卻一脈相承。法律隻不過被視為用來管製民眾的工具,而非用來約束統治者行為的規範。 因此,中共建政以來的四部憲法與其說是為了行憲而製定的“國家根本大法”,還不如說是向世界表示“中共領導下的新中國是現代國家”,用來裝點門麵的政治花環。

中國行憲究竟缺什麽?

如果強調西方與中國文化的不同質,我想可以用同為亞洲國家的印度與日本為例說明,這樣或可找出中國未能行憲的真正原因。

一,中國的政治理念從來就缺乏主權在民的思想,直到今天,當政者仍然不想作任何改變,繼續以人民的天然代表自居。

以日本為例,日本政治理念本來也與中國一樣,信奉君權神授,而且比中國還根深蒂固。因為天皇是萬世一係,比中國“皇帝輪流做,明年到我家”更神聖尊貴。但二戰以後,《日本國憲法》確定主權在民,日本實行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製、天皇是日本國和日本國民總體的象征等基本原則。日本人守法的精神曾獲“法匪”之稱,憲法既立,自然就不是一紙空文。

中國在晚清末期就未學好日本的《明治憲法》,現在當然更不會學日本這部奉行主權在民的憲法。對美國二戰後在日本製憲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中國人的反感遠遠超過日本人。因此,中國的憲法才會出現這樣一款條文:“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唯一執政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建立的,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仍然是中國人民的領導者。”

這就是我對中國民間的“護憲維權”從來不予置評的原因。

二,中國學習西方,從來就是買櫝還珠,機會主義式的采用。還美其名為“取其精華,棄其糟粕”,自以為得計。但問題是中國人判斷其他文明的精華與糟粕的標準很成問題。

現在再來看同是文明古國的印度如何學習西方

美國憲法對印度製憲影響甚大,其中以人權宣言的基本哲理及指導原則為最。印度的製憲從1946年開始,到1949年11月26日通過,共曆三年時間。在製憲過程中,印度將世界上所有的憲法文本都搜羅齊全,以備參考。印度憲法的主要設計者B.R.安貝德卡博士在製憲會議上說,借鑒沒有什麽可害臊的,因為對憲法的基本思想誰也沒有專利權。其中,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印度製憲過程中爭論最大、遭受批判最多的部分。當時的印度政治家也有不少人認為民權是不應該學習的“西方文化糟粕”。但經過長達38天的激辯,最後通過,寫進憲法的第三部分。

中共除了當年向蘇聯這位老師學習非常虔誠之外,其餘均持“批判性地借鑒”之態。1949年,中共奪取政權成功在望,2月28日,中共中央委員會就發布了《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宣示說,要將《六法全書》“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 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幹部。”也就是說,在不知道西方憲政、法律製度為何物時,中共就已經預先設置了必須批判的政治原則。

這種對西方文明的批判至今並未結束。以美國民主為代表的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製度與人權思想仍然被視為“西方文明的糟粕”,絕不適用於中國。今年3月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的“五個不搞”就是最好的表態。

自從1903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史稱中國第一部憲法)以來,中國知識人追逐憲政夢想長達百年。但隻要“主權在民”這一思想仍然被看作西方文明的“糟粕”,憲政距離中國人還很遙遠。



--原載:《BBC》,2011-10-13
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focus_on_china/2011/10/111010_cr_xianzhengzhongguo_byheqinglian.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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