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患與自殺成因

來源: 悟空孫 2011-10-13 08:43:0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6116 bytes)

 


中國的精神疾患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中國的精神病發病率到底有多高,是很難客觀衡量的,因為中國缺少正規的精神科醫生,加上傳統文化的影響,患者和家屬都不願意客觀麵對病情,所以中國存在一個相當可觀的潛在精神疾患人群。


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可以給我們提供參照,那就是中國的自殺率。在一定程度上看,自殺和精神疾患是有一定內在關係的。一個心智正常的人,對死亡都有一種恐懼感,但是如果覺得死亡是一種美好的解脫或是莫名其妙自殘導致死亡,那就足以說明此人的精神出現了障礙,許多憂鬱症患者都有過自殺的衝動。


精神疾患的成因是多種多樣的,自殺的動機也各不相同。曾經有網友分析了全世界自殺率最高的國家——日本的自殺原因,是與其傳統文化有關——武士道。從文化角度看,不無道理。下麵這篇文章是從同樣的角度看中國的自殺,有理無理,見仁見智吧。


 


不同文化背景下對待自殺的態度


 


 


                  許錫良


 


 


不同文化對待自殺的態度基本上都是否定式的,幾乎沒有哪種文化公開讚揚自殺現象,甚至許多文化是用法律的方式來明文禁止的。這個現象用來解釋不同文化背景下都有人類的共性是相通的。雖然比如印度教、佛教裏,沒有用法律明令禁止自殺,也沒有對自殺者以懲罰與淩辱。但是,他們也同樣通過教義戒律阻止人的自殺行為。這說明不同的文化中都有普世價值的一麵。因為,如果有哪種文化讚揚自殺,那麽,人類在這種文化下就有可能滅絕。但是,不同文化裏反對自殺的理由卻是大不相同的。世界上的文化裏唯一鼓勵並且賦予自殺一種神聖光環的是儒教文化。這在世界上有影響的宗教文化中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法國社會學家埃米爾.迪爾凱姆在其《自殺論》(埃米爾.迪爾凱姆著,馮韻文譯,商務印書館,199612月第1版)專著中對西方文明的自殺現象有過詳細的論述。


 


一、基督教文化中的自殺


 


 基督教文化是在基督教社會剛一形成就嚴厲禁止自殺的。“公元452年,阿萊斯宗教會議宣布,自殺是一種罪過,而且隻能是一種惡魔般的瘋狂的結果。”(同上書,第353頁。)此後的公元563年,此項禁令得到了教會刑法的承認。禁令對自殺者的懲罰就是“在彌撒聖祭時不能得到被追念的榮幸,他們的屍體在落葬時不能唱聖歌。”(第353頁),此後民法又規定,自殺者的屍體要由處理殺人的權力機構處理,死者的財產不歸通常的繼承者而要交給貴族。許多習慣法滿足於沒收財產,而且還規定不同的肉體懲罰。這種肉體懲罰包括自殺者的屍體要被倒掛起來,有時屍體還要被拖到岔路口吊起來,如果是女人,屍體就要被燒掉。甚至精神病人的自殺,也不能夠例外。懲罰的辦法通常是將屍體臉朝下放在柳條筐裏被拖著遊街示眾,然後被吊起來或者扔在垃圾場上。自殺者的財產要被完全沒收。如果是貴族則要被貶為平民,他們的樹林要被砍伐,他們的城堡要被拆毀,他們的紋章要被打碎。這種對自殺的懲罰的做法,一直到1789年法國革命時才廢止了相應的刑律。但是社會公共道德仍然對自殺現象進行譴責,自殺在公共意識中仍然引起強烈的反感。如果有人在自殺時得到他人的幫助,哪怕是非常微小的幫助,也會被法律指控為謀殺罪。


 


同為基督新教的英國甚至比法國對待自殺者還要更為嚴厲。10世紀時,英國國王愛德華在他頒布的法律中規定,自殺者與盜賊、殺人犯及其他犯罪行為同罪。直到1823年,英國習慣的做法仍然將自殺者的屍體用木棍抬著遊街示眾,然後埋在大路旁邊,沒有任何宗教儀式,自殺者必須單獨埋葬,同時還要宣布他為不忠,生前的財產必須全部交給國王。在英國廢止這種做法是1870年。但是仍然保留條款:自殺未遂等同於謀殺未遂。也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在當時的瑞士,自殺者的屍體要受到駭人聽聞的對待,如果這個人是自刎的,人們就在靠近他頭部的地方釘進一塊木頭,把刀子插在木頭裏;如果他是投河的,人們還把他埋葬在水下五尺深的沙土裏。


 


 俄國東正教文化裏對待自殺者的懲罰更為嚴厲。自殺的遺囑被視為無效,而且也不能夠舉行基督教葬禮。自殺未遂要被處以罰款,數額則由教會來確定。慫恿他人自殺或者以某種方式幫助他人自殺的,例如提供必要的工具的,要被當作共同預謀殺人處理。


1881年美國紐約州法律也規定了自殺為犯罪行為,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對自殺者的懲罰。因為人已經死了,法律不能夠追究死者。但是,如果一個人自殺未遂,則要被處罰2年以下的監禁或者200美元以下罰款,或者二者並罰。


 


 基督教文明對自殺之所經嚴厲禁止是與其教義精神密切相關的。因為,如果一個人無緣無故自殺,那麽就說明他不愛惜自己,而一個不愛惜自己的人更不會愛惜他人。這與基督教裏強調的,人必須愛人如已是一脈相承的。愛人如已,必須要學會把自己愛惜好,然後他人才能夠從你這裏獲得相應的愛。一個選擇自殺的人,是不可能將自己的愛施加於人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在基督教文明裏,人是神聖的,甚至是最神聖的,是萬物的靈長,是宇宙的精靈,是上帝的創造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除了上帝之外,無人可以主宰一個人的生命,即使他自己也沒有這個權利。因此,基督教文明裏在所有的文明中,對自殺禁止得最為嚴厲,懲罰也最為嚴重。


 


二、伊斯蘭教中的自殺


 


 伊斯蘭教社會同樣堅決禁止自殺。理由正如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所說的:“人隻能夠按真主的意旨根據生死簿上規定的壽限去死。”——“當壽限到來時,他們既不能推遲片刻,也不能夠提前片刻。”——“我們已經確定,死亡將依次襲擊你們,誰也不能比我們先走一走。”很顯然伊斯蘭教反對自殺是基於神的神聖性,因為人的生死是由神來決定的,作為生者自己不能夠決定。自殺行為是人對於真主不順從和反抗的行為。因此,在伊斯蘭文明裏也強烈反對自殺行為。但是伊斯蘭教派中也有一種原教旨主義的派,對於失身的女孩執行榮譽處死野蠻作法。但是,這不是普遍行為。


 


 三、古希臘文明中的自殺


 


 古希臘文明對於自殺行為不同於基督教與伊斯蘭教,自殺是可以允許,也可以理解的行為。如果一個人自殺前,能夠向國家申請,說明理由,並且得到議會的批準,那麽自殺就是合法的。隻有在個人沒有得到國家批準時,自殺才是非法的。這個時候,自殺的人因為做了對國家不忠誠的事情而要受到淩辱,比如不能夠享受正常的榮譽和葬禮,而且自殺者的一雙手還要被砍下來另埋他處,因為正是這雙罪惡的手結束了他自己的生命,因此,這雙手不能夠享受與他的屍體同等的待遇。


 


 在雅典,如果一個將要自殺的人在自殺之前能夠向議會說明理由,請求元老院批準,如果請求正式得到同意,那麽自殺行為是被認為是合法的行為。在雅典的法律裏規定:“不願再活下去的人應該向元老院說明理由,並在得到許可後去死。如果生活使你不愉快,你可以死;如果你運氣不好,你可以唱毒芹汁(蘇格拉底被處死時喝過的毒藥,作者注)自盡。如果你被痛苦壓倒,你可以棄世而去。不幸的人應該說出他的不幸,法官應該向他提供補救的辦法,他的不幸就可以結束。”雅典法律為什麽規定自殺的人事前必須向元老院申訴呢?就是要給想輕生的人一個活下去的理由。如果他受到貧困、冤屈與暴力壓迫而無法活下去,那麽元老院就有責任幫助他申冤並且提供必要的幫助,幫他度過難關,讓他能夠幸福快樂地生存下去,隻有當法官與元老院也無能為力的時候,才可以選擇自殺。雅典法律對自殺現象采用的是比較理性而寬容的態度。給予想自殺的人一個補救的措施與挽留的機會,因而是比較人性化的,相對於基督教的宗教色彩來說,古希臘對待自殺現象更為現實、理性而充滿人性的光輝。基督教裏禁止自殺是基於人的神聖性,因為自殺嚴重地傷害了這種關於人的神聖性精神,為了杜絕後麵的模仿者,對已經自殺的人進行懲罰為的是對後繼者起到一個警告的作用。


 


 然而在西方文明裏,對待自殺的態度還是得到了比較理性的認識。一個叫費裏的思想家撰寫了一本《殺人與自殺》的專著,用嚴密的邏輯推理出一個人選擇自殺是他的人權的表現。因為,既然承認人有生的權利,也就承認人有選擇死的權利。因為從邏輯上講,生的權利也包涵了死的權利。


但是,人,作為社會性的動物,每個人的生死都會關係到他人的幸福與快樂。一個人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表麵看來沒有傷及他人,但是,自殺的人其實還是傷害了社會,特別是傷害了他的家庭。在自己選擇放棄責任的同時,也損害了與他關係密切的人的幸福。


 


四、印度文化裏的自殺


 


 印度文化裏主要包含了印度教與佛教。無論是印度教還是佛教,都帶有強烈的厭世情緒。印度文化是向後看而不是向前看的文化。避免談今世,而隻盼望來生。主張禁欲主義,色即空或者空即色。出家人,四大皆空。對待生命的態度認為每一種生命都有靈魂,會再生或轉世,善惡將得到報應,這種輪回周而複始,無始無終。要得解脫必須達到梵我如一的境界,即靈魂與神合而為一。解脫的道路有三種:一是行為的道路,嚴格奉行各種戒律、例行祭祀;二是知識的道路,通過學習、修行、親證等;三是虔信的道路,靠信仰神而得到恩寵。為的是避免被輪回。人的生命注定是痛苦的,人的生老病死,都是痛苦與罪惡的根源。而基督教文明有向前看的內在動力,因此發展了現代科學文明,而印度教、佛教有隻專注來生,而對今生今世采用漠視的態度。儒教則隻專注世俗的功利。


 


 印度教起源於哈拉帕的轉世及靈魂不死之說,在吠陀時代晚期重新出現,並成為印度教更深一層的基本組成部分。凡人一生中產生的業,決定了他的靈魂下次轉世重生時,究竟是成為更高等或更低等的人,還是變成一頭獸,或甚至一隻昆蟲。特殊的虔誠、默想、禁欲和對永恒真理的理解,可避免轉世的生命輪回;這樣境界的靈魂避開了這種輪回而達到超脫,這並非有形的升入天國,而是精神上與神或天地萬物重聚的極樂。借助凡人肉體的不死靈魂,凡人的生命可以包含一個具有神的不朽創造力的永生幽靈,而靈魂則能夠再生或轉世。


 


  轉世的信念加強了印度教尊重一切生命的情感。一個人的親戚或祖先也許已經再生為一匹馬或一隻蜘蛛。從哈拉帕時代以來,牛得到特別的尊敬,這是由於它們的基本用途及母牛產奶造成的創造和母性象征。公牛自然象征著耐力和男子漢氣魄(與地中海文化一樣),母牛則以其有光彩的大眼睛而象征溫柔。但對印度教來說,一切生命都是神聖的,任何生物都是顯示神的存在的偉大生命鏈條上的一環。自殺自然也是不被鼓勵的。


 


而佛教裏有涅盤寂靜一說:此係佛教之中心思想,意指不生不滅,身心俱寂之解脫境界。若離開涅盤思想,佛教就形同生滅的世間法,隻能稱之為勸善,不能體會因性本空,果性本空之非因非果甚深奧義。未入正信者,每以涅盤為死亡,此乃嚴重之誤解。倘如其所言,則死亡又為另一生命之開端,豈非生死未了?眾生長劫輪回之苦,乃受業力所牽,作不得主。唯有佛陀為究竟涅盤,以其死即不複再生,不生則不滅,蓋已打破無始無明,徹見本來麵目,此乃稱為佛教最可貴之處。(以上資料均來源於百度百科)


 


凡人皆貪生畏死,因世間他事,皆有解決之道,唯獨死亡,無可商量。聖者超脫物外,於現實生活中,即是不生不滅之涅盤妙心,所謂:‘不染六塵名護法;不生妄想名涅盤。’心外見法,名為外道;若悟自心,即是涅盤。生死與涅盤本無距離,隻在當下一念間。若體悟本性,生死、涅盤皆不可得。吾人但不造生死業,即得大涅盤;若求大涅盤,即造生死業。佛教裏將人的生死稱為涅盤圓寂,認為人無生無死,不生不滅,無論自殺還是自然老死,都是一種對現世痛苦的解脫。


 


但佛教以戒律嚴格禁止自殺行為(見道堅《佛教與自殺危機幹預》一文,作者係重慶佛學院常務副院長,引下引述的文字均出於此文。)


 


 佛教重視戒學,即團契精神的形成,需要一定的行為規範和精神引導。無論剛剛受持“三皈五戒”的初信之人,受持“八關齋戒”、“菩薩戒”的淨信居士,辭親出家的行童、沙彌、比丘等,莫不“以戒為師”,謹尊佛誡。這些戒律次第嚴明,根據信徒的信仰層次,製定了寬嚴不等的佛戒,以期“防非止惡,自淨淨他”,而各種戒法中,殺生一戒,列為首要。殺生包括“不自殺,不教他殺”等。如《阿含經》雲:“尼拘陀,雲何是汝修行?所持四戒:謂不生自殺生,不教他殺,不隨喜殺。”(《阿含經》卷一第223頁上)不自殺又有不親自殺生,不自殺的內涵。不教他殺包括不教唆他人殺生及叫別人幫助自殺。也就是說,自殺也是一種嚴令禁止的殺生行為。


 


 佛陀在《大正藏》卷二中開示:“若有舍此身,餘身相續者,我說彼等則有大過。”(P348頁上)殺生罪過極大,《梵網經》雲,凡生者皆為我父、我母,故殺生即殺父母。因此,自殺無異殺父殺母的極大罪過。


 


據《大智度論》載,無論如何勤修福德,若未遵守不殺之戒,亦將失其意義。因此,不殺生包括不自殺,是保證修行進步的基石。《阿含經》中記述了佛陀時代比丘因為修習不淨觀而出現“極厭患身,或以刀自殺,或服毒藥,或繩自絞,投岩自殺,或令餘比丘殺”的自殺危機,佛陀現身說法,說生命的尊貴,以清靜光明觀克服厭世心理,挽救了無數的生命。但是,佛教裏沒有對已經自殺的人進行懲罰。這與基督教文明大不相同。


 


 五、儒教裏的自殺


 


 在所有的文化中,幾乎隻有儒教是鼓勵自殺的。從遠古的孔子主張殺身成仁,孟子主張舍生取義,到中古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再到十分慘烈的“貞婦烈女”,都是鼓勵自殺的結果。日本人的武士道精神裏的動輒自殺也是與這種儒家文化的影響有密切關係的。說到底都是都是讓別人去死,而聖人自己卻活得好好的。不是七十三,就是八十四,而且都是壽終正寢,無疾而終。雖然《孝經》裏開宗明義就說過:“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孝經·開宗明義章》”那是作為父母投資回報的財產,而不是作為人的生命尊貴來勸說的,這種說法的後麵並不是要珍惜生命,而是作為父母的私有財產,作為子女不可擅自損毀,對生命予奪的大權在君主,在父權,而不是在自己。這一點,我們從“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中也可以印證這種不敢毀傷身體發膚的真實意圖。一旦,一個人的自殺對於保住名節有利,全家族的人都會出來逼你去死。這種現象,在巴金的《家》、《春》、《秋》三部曲以及《紅樓夢》這些小說裏都有詳細的描寫。可見,這種文化的虛偽與殘酷無情由此可見一斑。中國曆史上有無數的歌頌自殺的例子。而歌頌得最為厲害的就是對女人失節之後的自殺行為。這直接造就了無數的貞節牌坊。


 


 比如漢民族有女性自殺殉夫的傳統,明代蘇州昆山有一個叫李惠的婦女,19歲時夫亡,也沒有生育。她留在夫家決心守節,有人勸她:“沒有兒子,老了靠誰?”她說:“丈夫是天,天隻有一個。夫死無子,是我的命不好,你們不要用這些髒話來汙我的耳朵!”為了“明誌”,她幾次想自殺,都被家人救下。洪武十年時,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連入獄。有人又勸她說:“如果你改嫁,離開夫家,這事就與你無幹了,你就可免罪了,否則,將死在獄中。”李惠怒氣衝衝地說:“我不會因為危難而拋棄禮義,隻要能守節,就是死一萬次也在所不辭。”她的行為深受官府賞識,明太祖還下詔旌表了她。


  


  有的女子隻是許聘於人,並未過門,夫死,也終身守節,或以身殉夫。如據《開封府誌》記載,明代開封府杞縣有一個女子鄭京姐,10歲時許聘給王念祖,不久,王病死。當時年僅十一二歲的鄭京姐力請父母讓她歸於王家。去王家後,穿上自備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儀。禮畢,來到念祖靈柩前哭奠、守靈。5天後,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換上吉服,在柩旁自縊身死。


  


 到了清代“男尊女卑”已達到了一種迷信的地步,甚至認為隻要軍隊中有女人就注定要打敗仗。乾隆三十四年(1769)頒布了禁令,嚴禁外國婦女來華,其後世代相傳。道光年間這種情況更變本加厲,《東華續錄》記載,道光十年(1830),軍機大臣上書奏請“藩婦不準來省居住,夷商不準坐轎進館”。當時的兩廣總督盧坤在《防範夷人章程八條》中明確規定:“夷人偷運槍炮,及私帶藩婦梢人等至省,應責成行商一體稽查也”。


 


 1918年,中國有一個女人死了丈夫,她試用了九種不同的方法自殺,磨難了98天才成功死去。死後她的神主牌被供奉在祠堂上讓人膜拜。政府、民間宗法勢力都對踐行這些儒家教條的行為都加以引導和鼓勵。依照“褒揚條例”,凡婦女至少在30歲到50歲之間不再嫁人或為亡夫或未婚夫而自殺或因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者,都會受到政府褒獎。


 


 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古希臘文明都明確反對自殺,惟有我們這個民族鼓勵女人自殺,鼓勵別人去死,真是野蠻啊!野蠻來自於儒家教條“殺身成仁、舍生取義”及其信徒。(以上引述的文字出自《惟有儒教鼓勵女人自殺,真是野蠻啊!》一帖。)在對待人的生命的態度上,儒教是最為惡劣的。在這裏充滿了霸氣,暴虐之氣,而且心懷鬼胎,別有用心。說到底都是為了一已之私利,讓別人去送死,這是中國千年來災難不絕的重要原因。


 


 

所有跟帖: 

中國女性自殺率遠高於男性,值得探討,印度的,“不置可否”。 -悟空孫- 給 悟空孫 發送悄悄話 悟空孫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13/2011 postreply 10:12:40

現在瑞士有死亡協助所了。人就不必自殺得那麽慘:割腕,懸梁,跳樓,臥軌…… -瑞冬- 給 瑞冬 發送悄悄話 瑞冬 的博客首頁 (49 bytes) () 10/13/2011 postreply 10:06:18

謝謝瑞冬兄提供的信息。我一直對於歐洲某些國家開明的政策有興趣,你說的 -悟空孫- 給 悟空孫 發送悄悄話 悟空孫 的博客首頁 (245 bytes) () 10/13/2011 postreply 10:11:17

感到人沒有生的自由,應有死的自由。那瑞士的協助所用安樂死的方法幫人結束生命。 -瑞冬- 給 瑞冬 發送悄悄話 瑞冬 的博客首頁 (131 bytes) () 10/13/2011 postreply 11:56:58

讚同,我想,隨著人類的進步,安樂死會被廣泛接受。 -悟空孫- 給 悟空孫 發送悄悄話 悟空孫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13/2011 postreply 12: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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