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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在德國,必須有緊急救助知識,才能獲取駕駛執照。
英國戴安娜王妃發生死亡車禍後,當時跟蹤她的記者被調查是否違反了好撒馬利亞人法。
來源
它來源於《聖經·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節耶穌基督講的寓言:
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曾經有猶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不顧隔閡,動了慈心照應他,在需要離開時自己出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稱為好撒馬利亞人。
美國
雖然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法律細節在聯邦和各州有各種各樣的司法變化,不過一些特點是共同的:
總則 除非“照應提供”關係(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係)在病症或傷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症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財政報償,作為結果。醫療專家當執行急救是由於與他們的就業相聯時,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的法律典型。
如果援助開始,反應的人不能離開現場,直到:
召喚需要的醫療協助是必須的。
某人相等或更高的訓練到達接管。
繼續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夠的裝備下接觸潛在的疾病)。反應的人未遠不應使自己處於危險中幫助其它人。
隻要反應的人,在同樣訓練的水平、在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反應,法律上不需受害者的傷殘、死亡或毀形負責。
同意
作出回應的人,不應該在未經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幫助而使人受傷害。
默許同意
當病人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這樣──的情況下,則可視為病人已默許回應者的幫助。在法律擬製下,人遇上危難時會願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
若病人不被視為成年人(無論病人聲稱如何),當未能聯絡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也可視為病人已默許。
父母同意
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請注意:有多個定義),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在場、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時(如前述情況),也可視為默許同意。但若有虐待兒童的嫌疑,特別的情況也可出現。
隻保護急救員
在一些管轄區域,好撒馬利亞人法隻會保護從美國心髒協會、美國紅十字會、美國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組織接受基本急救訓練和取得證明的人。在其他管轄區域,隻要回應者的行動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加拿大
在加拿大,好撒馬利亞人法是屬於省司法權,例如:
安大略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
艾伯塔 - 緊急醫療救助法案
不列顛哥倫比亞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
新斯科舍 - 誌願服務法案
安大略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給出典型的加拿大法律的例子:
第二部分:保護免受責任:自願和沒有報償或獎勵的期望提供服務不對因於人的疏忽(行動或不行動)的損傷負責, 除非損傷由人的重大過失造成。(2001 年)
同美國相似,大多數省規定公民沒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
但魁北克有例外,“義務法案”規定公民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違者有法律責任。魁北克並且是唯一的省會補償一位好撒馬利亞人遭受的傷害或其它損失。
歐洲
義務協助處於危險中的人是近年來起源在法國和比利時的趨向。並擴展到高度均一的歐洲法律之中。根據歐洲大多數國家民法(Civic Law),不協助在緊急狀態的個體是一個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據古羅馬法典,它卻未必要求人對陌生人提供緊急援助。
歐洲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每個司機當遇到事故或事件時,並基於安全的情況下,停車和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