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出賣靈魂那是另外一回事。
就跟我們前麵說的一樣:你和殺人犯都是人---這是一回事;殺人犯犯罪了---那是另外一回事。
而你們在這裏說的什麽“不清白”,根本就是在沒有證據之前就直接定罪:
“隻所以得到外國某些人資助,完全是因為該大濕甘願出賣自己的靈魂!”(金筆的原話)
所以我們提出留學生的資助作為例子來說明:光看資助是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出賣靈魂的。
當然你可以細分下去,說某些資助沒有問題,而另一些資助可能有問題。但這個“可能有問題”並不能直接導致“有問題”的結論。
因此,我想請你認真的回答我:你認同金筆的這個說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