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麵的考慮是:作為教師對於學生的責任和作為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的責任。
我們國家的法律可能沒有規定老師的責任,所以我們可能不能從法律角度來指責他。但這並不能說明他就是那麽“正確”的。
法律是一個社會的最底線,過了線就要受到懲罰。但法律並不能包辦一切,尤其是不能以最底線的身份去包辦(管理)那些底線以上的事物。
我們生活在一個社會裏,每個成年人都有其義務和責任。其中有些是每人都有的,比如保護我們的環境與衛生,成年人在緊急情況下對於同行/一起的未成年人的責任,等等。 另外有一些是隨著工作職務而來的,比如警察抓罪犯等。
作為一個教師,他有責任保護與他在一起的學生;而作為一個成年人,他有責任區保護與他在一起的未成年人。
這些責任,本來就是作為一個社會中的人的責任---不管法律是否有這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