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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大陸法係,對近親,包括父子,就有明文規定不得作不利陳述。美國或以核心家庭為單位,隻講夫妻這一倫。

維護親屬之情,人性之實,是立法的目的。真有罪者,不由親人證罪而入罪,還可由其他的途徑尋證使之伏法,雖然迂迴艱難了,甚至一個走眼,給奸者逃過法網,但兩害取其輕,寧先護住人之根本,也不要因個別罪案,破壞了人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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