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外圓內方是指自己內心有充分的思想自由和原則,外圓是指具體行為必須因地製宜采取變通的策略,這跟你說的具體行為的自由需受約束不是類似的意思嗎?
法律和自由的關係,我不大懂,不過很想跟你學習一下。你所說的“合理的法律就是用來保障每個人的平等的自由的”,這裏的平等的自由你征對什麽而言呢?心靈的還是行為的?如果是心靈,隻要你有思維能力,什麽能管住你高飛的思想呢?如果是行為,行為的自由本來就受局限:社會的,家庭的,個人性格的......,每個人千差萬別,又如何定義平等呢? 我感覺保障“每個人”有點絕對了,法律不能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權益,或者可以說保護的人群越多就是越合理? 就是想討論一下,希望不要給你抬杠的印象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