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麽的標準能說是“平民憤”?

作為一個人,頂多能說“平我憤”吧,但不覺得因此就殺掉一個人太自私殘忍了嗎?
人的判斷力本來就因為自身的局限就有偏差的,真的認為一個人甚至很多人的判斷,就足以了斷一個人的生命嗎?
對生命的存在真的一點不存在敬畏?對自己的判斷力真的那麽充滿信心?
或者說,對自己將來真的不會犯下同樣的罪行充滿信心?真的不想將來有一個悔過的機會?
對自己的判斷保持謹慎和警醒其實是必須的,對別人的評判也是必須謹慎和謙卑的。
其實隻有這樣,才真正能減少罪行的發生。
誰在犯罪/犯錯的時候,不會覺得有一個無法繞過去的因由導致他呢?
就像處決一個罪犯的時候,一樣覺得是證據確鑿的。
這還不足夠引起警惕嗎?
這些因由,這些證據,真的是昭昭然無可辯駁,體現個人/團體認為的絕對真理。
但隻要是人,認定的所謂真理都會有缺陷的。
覺得必須犯的錯/罪,也許不必要。
覺得必須殺的人,你真的那麽篤定一定該殺?!
人死了不能複生,即使後悔也沒有用處了。
作為生命個體的人類,為什麽覺得自己擁有生殺大權?
“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良民的犯罪”,你真的那麽篤定自己能判斷誰是罪犯,誰是良民?
良民並非從不犯錯,罪犯也並非從不偽善。
你根本不可能給每一個人貼標簽。
就像我們對自己自身也無法作判斷一樣,在某一種情況下,在足夠大的誘惑地下,我們也可能淪為罪犯。
不要跟我說沒有可能。
將心比心,對罪犯給予的憐憫,最終能夠落實到每一個人身上,包括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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