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常兄的“喪失自我的後遺症”,對你說的自我的作用也談一點看法。 我理解你說的自我是盡可能排除幹擾,客觀獨立地思考問題, 這確實是值得推崇的。
但我們需要知道人的思想是如何產生的。 我覺得人的思想總需要有個出發點, 如果出發點隻有一個:為了自己個人私利而思考, 那麽這種自我也是不公正的,走不遠的。 所以分清楚獨立思考與自私是很必要的。
這也是為什麽有爭端的時候要找一個與當事人雙方完全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來判案,才能找出一個在雙方中間盡可能公正的解決方法。
另外有沒有絕對的自我,我覺得沒有。 人的思想不能憑空產生, 都是受了別人的影響。 比如我認定宇宙間有一套客觀的真理, 我盡力去通過我的眼睛和大腦去尋找認識它,通過我的生活去檢驗他。 我找過某某人的哲學, 但是被生活實踐證明經不住考驗, 證偽了, 便放棄了。 我找到聖經, 用我的生活去操作檢驗, 成功了, 我就接受他,認可他為真理的組成部分。 這是我的認識過程大概情況。
如果我們簡單地采取拿來主義,在頭腦裏推理一遍, 不用生活實踐去做檢驗,那隻是一種假設的真理而已。 真理不能僅靠邏輯推理來證明, 雖然真理通常是有邏輯的。 生活才是檢驗真理的試金石。
但一個人的實踐又是有限的, 所以,觀察別人的生命實踐結果,對思考真理極有幫助。 實踐必須是實踐, 而不是編造的故事, 這也是為什麽我不太相信也不太感興趣讀純粹杜撰的小說的原因。
即使這樣, 人也不可能檢驗太多真理是否為真, 一個價值體係,如果你的生命和別人的生命實踐證明能夠證明他的基本框架是真理, 其他細節的部分, 我要靠相信,也就是信仰來接受。 如果一個價值體係的基本框架都經不起推敲,那這整個體係都很難稱之為真理了。
人的頭腦是個學習的工具,關鍵是怎樣學習, 最後篩選出來被你的頭腦所接受的是不是可靠的真的東西。 人的不同,最後隻在於裝進自己頭腦裏的東西的不同而已。 在這些基本價值的基礎之上, 人也可以繼續思考,建造思想之間的橋梁。或者通過實踐剔除實踐證明錯誤的細節觀點。 很可能, 這個被實踐證偽了的細節觀點隻是人的理解錯誤, 比如曆史上天主教對於聖經裏“因信稱義”的理解就被人類實踐證偽了, 路德因此重新思考,給出新的定義,新的理解, 至今這個理解隻有被證實,我們就接受了路德的理解。
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寫了很多關於政治和法律原則的思想, 但他認為屬於真理的法律原則是客觀存在著的,人需要啟示來認識這種自然法原則,完善人類社會的善惡觀,政治和法律製度。 我是比較讚同他的觀點和他的思想來源的可靠性。
記得以前上比較法課時, 一位英國法教授說法律規則是空中一張看不見的無縫的網。 A seamless web. 法官的作用就是發現某個具體糾紛裏適用的規則,To find the law. 這樣,通過法官公正的判案, 法律這張網就一點一點被找到, 並且紀錄下來,指引後人。 整個英美法係的判例法原則,也就是法官找法的思想,就是建立在宇宙存間存在著一套客觀真理的思想之上的。
還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能夠幫助人類認識了某些真理的思想家他們靠什麽得到的真理。 我覺得至少從西方思想發展的曆史來看,一部分是靠啟示,包括聖經的啟示,一部分是靠對人類實踐情況的觀察實踐。 否則,意大利法學家貝卡裏亞在非常年輕時就能寫出一本充滿細膩思想的“論犯罪與刑罰”的書,清晰論述人類法律製度文明的一些根本思想原則, 是不可思議的一件事。
時間有限, 寫得匆忙潦草, 和常兄共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