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問:關於鄧玉嬌正當防衛案的30個問題

天問:關於鄧玉嬌正當防衛案的30個問題
信源:人民網強國論壇|編輯:2009-05-22| 網址:http://www..org 抄送朋友|打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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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rg 一起黑白分明、人神共憤的簡單案件,在偏離民意的軌道上已經老謀深算地迅跑了13天。

還要多少天呢???

各路人馬,各色人等,各種勢力紛紛登台亮相,看得人艱於呼吸視聽!

天作孽,不可活!

老天欲其滅亡,必先使其瘋狂!

在全國網民幾乎一麵倒地同情支持鄧玉嬌的時候,2009年5月20日,大名鼎鼎的《南方都市報》隆重推出報道《關注鄧玉嬌----還原鄧玉嬌刺死官員案》,洋洋灑灑6300餘字,很有些拐彎抹角,但不知道是巧合還是默契,在呼應巴東警方關於鄧玉嬌精神方麵存在問題的說法,該報道說:“事實上,幾乎所有朋友,都察覺出了異樣。唐芹說,她真的是精神出了問題。這一對好了幾年的朋友,最近一個月裏危機頻頻:鄧玉嬌脾氣稀奇古怪,很暴躁,誰也不搭理。”

即使是《南方都市報》這篇帶有明顯導向企圖的報道,也透露出案件有關的若幹信息,值得我們做一分析。這部分內容大約隻有400餘字,僅占該報道的6%多一點:

-----------------------------以下摘自南方都市報報道------------------------

也許是時間尚早(水療區8點半才上班),鄧玉嬌正在賓館“夢幻城”水療區包房內洗衣服。

  

此時,鄧貴大、黃德智一行8人走進了“夢幻城”。

黃德智進入水療區包房,見鄧玉嬌正在洗衣,便詢問她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

鄧玉嬌說,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

黃德智聽後很氣憤,質問鄧玉嬌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裏做什麽?

雙方遂發生爭執。

 

鄧玉嬌走出包房進入隔壁服務員休息室。

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

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

鄧貴大拿出一疊錢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扇擊。

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

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

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

鄧玉嬌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鄧玉嬌又刺傷黃右大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鎮幹部說,“這裏的特殊服務很有名氣。”

---------------------------------摘引完畢-----------------------------

1.鄧貴大、黃德智一行8人走進了“夢幻城”。按常理,這樣的一群常客,夢幻城的領導應該相當重視並且笑臉相迎吧。那麽,該一行人到了“夢幻城”後的有沒有向夢幻城的老板或者領班提出其要求?是夢幻城蓄意引導鄧貴大一行人去找鄧玉嬌,還是純屬偶然?

2. 鄧貴大、黃德智等人前往水療區,是夢幻城方麵的安排呢,還是熟門熟路,徑直前往呢?如果是夢幻城方麵安排的,那麽鄧貴大、黃德智等人前往水療區的目的具體事什麽,是洗澡?是按摩?是足療?是異性洗浴服務?是特殊服務?

3.巴東當局先後給出了兩個不同的說法,即黃德智要求“特殊服務”或“異性洗浴服務”------那麽,黃德智本人當時所說的原話究竟是什麽?是二者中的一個,還是另外的說法?鑒於當時至少還有另一鄧姓幹部和兩名服務員在場,這個說法應該不難查明,而巴東當局卻用了兩個不像黃德智本人原話的兩個說法,這究竟是為什麽?到底有什麽難言之隱?

4. 所謂“特殊服務”或“異性洗浴服務”,是否經過巴東當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是否夢幻城的合法經營項目?如果合法,為什麽不說清楚?如果不合法,那麽當地公安部門是否掌握情況?為什麽不及時查禁?

5.估且不問“特殊服務”或“異性洗浴服務”合法與否,鄧貴大等人來到夢幻城尋求這種服務,那麽按照常理,是應當向夢幻城管理層或大堂經理要求呢,還是直接向服務員要求呢?鄧貴大、黃德智等人是第一次來呢,還是常客呢?對這裏的“服務”流程和規矩是否一竅不通?抑或是鄧貴大、黃德智就是這裏的太上皇,想怎樣就怎樣呢?

6.進入鄧玉嬌正在洗衣的包房的一共有多少人,是8個人全部進入,還是部分進入?凡是進入該包房和之前就在該包房的人,都是一起命案和引發命案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知情人,或者是違法犯罪行為的參加者,也不排除是一起團夥犯罪的共犯,這樣的人有幾個,案發後是否都進行了調查,該采取強製措施的是否采取了強製措施?巴東當局是否給了這些人通風報信、攻守同盟的機會與條件?是有意?還是無意?

7. 根據相關通報,在包房裏還有另外兩名服務員,那麽,為什麽黃德智不向那兩名服務員要求特殊服務,而偏偏指定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

8. 在鄧玉嬌拒絕黃德智犯罪要求的時候,另外兩名服務員在做什麽?她(他)們的本職工作是什麽?她(他)們的工作內容是否提供特殊服務?

9.請巴東警方明確地回答我們:黃德智是否有權利向一個女青年要求所謂的“特殊服務”或者“異性洗浴服務”?巴東警方是否支持黃德智的這一要求?如果支持,支持的依據是什麽?是黨紀?是國法?是先進文化?是高尚道德?是科學發展觀?還是八榮八恥?

10.請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告訴我們,對於這樣的無恥要求,對於這樣已經構成猥褻行為的要求,鄧玉嬌同誌應該如何反應才不是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所稱的“爭執”?有這樣的可能麽?------一句所謂“爭執”,赤裸裸地抹殺了事情的是非曲直----- 請采用“爭執”一詞的版權人,明示我等愚民,黃德智強加在鄧玉嬌身上的無恥下流的犯罪要求,怎麽就成了中性的“爭執”?既然是“爭執”,那麽鄧玉嬌應該負什麽樣的責任?鄧玉嬌有沒有既不受辱,又避免爭執的出路?

11.所以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的所謂“爭執”一詞,完全是顛倒黑白,是在為無恥的罪犯開脫,是在向清白的女孩潑汙水,是在為後麵的混淆是非創造條件,是筆墨殺人的範例,是無良文人的罪證!使用“爭執”一詞的實質,在於用貌似公允的“各打五十大板”的伎倆,偷換罪與非罪的界限,為剝奪鄧玉嬌的正當防衛權利製造輿論鋪墊!請問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當你們碰見持刀攔路搶劫的強盜向你們索要錢財的時候,你們是否會心平氣和地用“爭執”一詞來進行描述呢?

12. 麵對黃德智等人的無恥逼迫,處於弱勢地位的鄧玉嬌采取了躲避的措施,離開了包房------請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告訴我們,除了離開,你們認為鄧玉嬌還有什麽別的可行的辦法來應對你們所為的“爭執”?

13. 如果黃德智等人見好就收,把人都嚇跑了就算了,而不是得寸進尺地追過去,會發生命案麽?鄧貴大會死掉麽?黃德智會受傷麽?多麽和諧的可能結果,偏偏要去找死,活該!!!!

14.南方都市報報道說:“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靠,你要猥褻強暴別人,你要一個良家少女提供下流無恥的“特殊服務”,本身就是違法犯罪行為,被拒絕了竟然就認為是態度不好------有這樣為流氓開脫的麽?什麽態度不好,完全是犯罪分子氣焰囂張到了極點,喪失了人類道德的底線!--------再請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告訴我等愚民,鄧玉嬌如何做,才算態度好?才能滿足鄧貴大、黃德智、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等的要求?靠,****!!!

15.在請巴東警方明示我等愚民,黃德智有沒有權利追著鄧玉嬌去進行所謂的“爭執”(實質是犯罪威脅)?黃德智闖入服務員休息室對鄧玉嬌進行侮辱,究竟是不是合法行為?巴東警方對黃德智的這種強行闖入別人休息室的行為,是支持還是反對?到目前為止,鄧玉嬌有沒有任何罪過或錯誤?

16. 如果鄧玉嬌存在罪過或錯誤,請巴東警方明示,如果沒有,那麽鄧玉嬌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什麽理由被流氓要求提供“特殊服務”?又有什麽理由被流氓追逐著糾纏不休?負責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巴東警方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失職麽?

17.黃德智尾隨鄧玉嬌進入休息室的目的到底是什麽?難道就是為了“爭執”而“爭執”麽?與黃德智一夥的鄧貴大回答了這個問題,南方都市報報道說:“鄧貴大拿出一疊錢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扇擊。”

18.很顯然,黃德智、鄧貴大一夥闖入休息室繼續威脅鄧玉嬌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要強迫鄧玉嬌提供所謂“特殊服務”,而不是為“爭執”而“爭執”。請巴東警方明示我等愚民,此時黃德智、鄧貴大一夥用人民幣毆打鄧玉嬌的行為,是否合法?------什麽叫扇擊?明明是毆打!!!也太猖狂了,公然拿人民幣作為凶器毆打一個弱女子,而這一切都隻是讓巴東警方無動於衷!

19.南方都市報報道說:“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事情已經十分清楚,鄧貴大、黃德智一夥的犯罪意圖十分明確,就是要強迫鄧玉嬌提供所謂“特殊服務”。這裏需要關注的是,另外兩名服務員是如何勸解的,如果是勸鄧貴大、黃德智放棄犯意,則是正當的,值得肯定的;而如果是勸說鄧玉嬌屈服,則涉嫌協助犯罪;如果這種勸解是夢幻城老板的授意,則該夢幻城還涉嫌容留、強迫婦女賣淫!

20. “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 麵對鄧貴大、黃德智犯罪團夥的暴力毆打,鄧玉嬌為了保護自己,選擇離開,卻被鄧貴大用暴力限製了人身自由。---------請巴東警方告訴我們,鄧貴大有沒有權利限製鄧玉嬌的人身自由?鄧貴大用暴力限製鄧玉嬌身體自由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如果是合法行為,依據的是我國的什麽法律?

21. 也請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明確告訴我們,到兩次被鄧貴大推倒在沙發上為止,鄧玉嬌同誌的言行是否存在違法的情節?如果有,請明示!

22. 請巴東警方和南方都市報告訴我們,鄧玉嬌同誌兩次被鄧貴大暴力推倒在沙發上,且鄧貴大身旁還有黃德智等同夥幫忙。鄧玉嬌同誌為了不受辱,除了實施正當防衛以外,究竟還有什麽別的可行的選擇???

23. 鄧貴大罪有應得後,鄧玉嬌同誌及時報警,那麽與鄧貴大狼狽為奸的黃德智等人有沒有報警?警方是根據鄧玉嬌的報警來到現場還是根據黃德智等人的報警前來?

24. 現場,鄧玉嬌一方僅一人,而黃德智一方尚剩餘7人,如此重大涉命案件,警方理應將雙方均控製起來,尤其是人多一方,尚且涉嫌違法犯罪,而我們看到的是,除了鄧玉嬌同誌以外,黃德智一夥犯罪嫌疑人均逍遙法外!

25. 請巴東警方告訴我等愚民,根據什麽一舉排除了黃德智等人的犯罪嫌疑,在長達13天的時間裏任由黃德智等人串供,而一口咬定鄧玉嬌是“故意殺人”?

26.以上分析根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所披露的有限情節展開,僅依據這些巴東警方也承認的情節,鄧玉嬌同誌的行為也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全部條件。------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僅目前公開的情節,黃德智一夥對鄧玉嬌的不法侵害就有如下(不排除在未來的偵察中發現更多、更嚴重的侵害情節!):

(1)黃德智公然向鄧玉嬌要求所謂“特殊服務”,很有可能構成猥褻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鄧貴大用人民幣作為凶器毆打鄧玉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毆打目的是強迫鄧玉嬌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這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也可能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鄧貴大利用暴力阻止鄧玉嬌離開,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7.且不論黃德智一夥所要求的“特殊服務”是否非法,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8. 綜上,黃德智和鄧貴大一夥的行為,涉嫌先後觸犯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從而對鄧玉嬌同誌構成了客觀的、嚴重的、暴力的侵害。

29.鄧玉嬌同誌是在遭受黃德智一夥一些列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的時候,被迫采取了正當防衛措施,其防衛的時機,是鄧貴大暴力限製其人身自由的當時,其防衛的對象,是正在實施暴力犯罪的鄧貴大本人和協助鄧貴大犯罪的黃德智,其防衛的力度是製止了對方的不法侵害,之後馬上停止防衛並及時報警。很顯然,鄧玉嬌同誌一個弱女子麵對多名酒後施暴的歹徒,勇敢捍衛法律尊嚴,值得我們每一個同誌學習!

30.鄧玉嬌同誌始終堅持說理和忍讓以至退讓的策略,根本就沒有殺人的動機!如果要想故意殺人,那根本就不需要從包房退到休息室,也根本不需要試圖逃離包房而兩次被鄧貴大暴力限製人身自由!鄧玉嬌如果想要故意殺人,在包房時就可以手忍那夥淫官,哪裏還需要給它們所謂“爭執”的機會!請巴東警方明示我等愚民,鄧玉嬌為什麽要“故意殺人”?就是殺掉一支癩皮狗,還要有個理由吧?鄧玉嬌對鄧貴大,到底有什麽樣的深仇大恨而要故意殺人呢???

魔鬼啊,不要以為你們能夠絞殺一切良知!

警惕啊,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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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縣城不比大城市,娛樂還是比較枯燥的。也隻能... 莫笑話 -男㊣- 給 男㊣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5/27/2009 postreply 12:56:59

正?!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 給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 發送悄悄話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5/27/2009 postreply 1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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