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赦

來源: 籃蜻蜓 2009-03-17 18:45:5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535 bytes)
關於大赦

大赦,在國際上是存在的。大赦通常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製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

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在越南戰爭結束後,對戰爭期間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犯人實行了大赦。

去年8月12日,為紀念建國60周年、並推動國家整體經濟,使韓國盡快突破“嚴重的經濟困境”,韓國總統李明博宣布赦免了30多萬囚徒。

在中國古代,封建帝王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後、立太子等情況下,為獲取人心,增加喜慶氣氛,常常會以施恩為名,頒布赦令,赦免犯人。建國後,我們也曾一度規定了“大赦製度”,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

不過,我們從來沒有實行過“大赦”,並且在現行的憲法中,已經取消了“大赦”製度---這就意味著,在現行法律中已沒有“大赦”一詞了。

不過,現行法律中雖然沒有了“大赦製度”,卻還保留了“特赦製度”。特赦通常是指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特赦隻赦免刑罰,不赦免罪行。

根據憲法規定,特赦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建國以來,國家一共實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在慶祝建國十周年之際,“對於經過一定時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後來又先後於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實被認為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過特赦,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戰爭罪犯。

不過,從這以後,國家再也沒有頒布過特赦令。 而且,從建國以來頒布的特赦令來看,國家特赦的對象通常是在解放前的戰爭罪犯,並且經過了一定的勞動改造,對罪大惡極的普通刑事犯罪,特赦是沒有先例的。

今年慶祝建國六十周年前夕,可以考慮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實行一次特赦。早在2007年,學者劉仁文就在《南方周末》發文呼籲在2008年改革開放三十周年之際進行特赦,理由是:可以增添喜慶氣氛,表明我們尊重人權、依法治國的決心和信心;可以調動那些確已改惡從善的罪犯及其親朋好友參與建設和諧社會積極性,同時,也可激勵其他罪犯改惡從善;可以更好地實現“矯正正義”,對那些在曆次“嚴打”鬥爭中可能當時不覺得、但如今感覺判刑偏重的,以及某些在特定曆史時期被判處較重刑罰而如今已顯失公平的,如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投機倒把”罪等,宜結合新的形勢予以減緩。

這個建議是中肯和可行的,2008年已過,但今年有建國六十周年大慶,國家可以考慮在今年國慶前,進行一次特赦,以凝聚人心,緩和社會矛盾,激活憲法中所規定“特赦”製度,擴大“特赦”適用範圍(打破以往特赦主要集中於戰爭罪犯的慣例),可以考慮對於針對各種類型的犯罪分子。

但是,特赦的範圍應當特別慎重,特赦要體現時代的進步,因此,對於那些迫於當時的社會形勢和種種客觀原因而犯罪的人以及依照現行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人,優先考慮特赦;

其次,特赦的目的是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特赦應當考慮到民憤與社會承受能力,對於那些民憤不大的犯輕罪的罪犯優先考慮,重罪犯和死刑犯並非不能特赦,但是,對於那些背負多條人命,罪大惡極的罪犯,必須考慮到死者家屬和社會的承受能力, 最後,特赦也要顧及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和是否會對社會產生潛在危險,不至於鼓勵社會上不穩定分子產生犯罪的念頭,因此,特赦的對象應當是那些經過一定時間改造,並且表現良好,不會再危害社會的罪犯。

中國人民大學的何家弘教授,不久前在《法製日報》撰文,提出用“大赦天下貪官”的辦法,來為被腐敗“套牢”的國家“解套”。

盡管他說自己的這一想法,隻是“由一個怪夢引發出來的胡思亂想”,但從文章中可以看出,他是以嚴肅態度提議的。

因為他這樣說了,“大赦天下貪官”屬於反腐敗的下策,但是在別無良策的時候,“下策”也是可以選擇的。

  何家弘教授的建議是否可行呢?在當下的中國,“大赦貪官”的想法,基本上沒有可操作性。之所以這麽說,並非因為筆者自己痛恨貪官,主張對他們“一個都不寬恕”,而是因為在實行“大赦”之後,難以保證實現何教授設想的那樣,“集中力量打擊今天的腐敗並預防明天的腐敗”。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的是,腐敗作為違法犯罪行為,與其他形式的違法犯罪一樣,都是無法進行根除的。正如“大赦”了天下的小偷後,仍會有人前赴後繼走上賊路。筆者這麽說,不是說打擊犯罪不應重視今後,重視預防,而是若今後的小偷無法都受懲罰,也不能有效預防盜竊現象,將之前的所有小偷都赦免掉,又有什麽實際意義呢?

  何教授提出,現在我們的社會一方麵在反腐敗,一方麵又在大量產生腐敗,而且,我們的反腐敗似乎隻能疲於應對過去——查辦那些發生在多年以前的案件,國人在“背著腐敗的包袱反腐敗”。

  實事求是講,查辦發生在以前的腐敗案件,確實牽扯了有關部門很多精力,有時候付出的成本相當巨大。然而我們不能就認為,這樣的行為沒有意義。因為公正是刑罰的基本價值,而事後懲罰是刑罰的重要方麵。試想一下,如果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某位官員有嚴重腐敗行為,卻對其不進行任何追究,怎麽對公眾作交代呢?

  何教授舉了香港警察為例,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可行。他說,香港的警察在上世紀70年代前,也曾經腐敗得一塌糊塗,香港政府想根治警察腐敗,但卻因得不到警察的配合而難有成效,最後隻好“大赦”貪汙警察,並由此建立了清廉高效的警察隊伍。其實,建立清廉的警察隊伍,最需要的並不是警察的配合。難道我們開展反腐敗工作,也需要求得貪官的配合嗎?

  更重要的一點是,香港“大赦”(事實上是部分赦免)貪汙警察,對於建立清廉的警察隊伍,非必要更非充分條件。“大赦”貪汙警察之後,警察隊伍不會自動變廉潔。在筆者看來,對違法犯罪分子“大赦”無妨,就像我們認為的罪大惡極者,在許多國家也可免死一樣,但何家弘教授應當知道,為腐敗“解套”,不在於拋掉之前的“包袱”,而在於在政治製度上有所突破。否則,“大赦天下貪官”之後,可能很快會麵臨同樣局麵。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曾經以酷刑來反腐敗,對貪官挑筋、剝皮無所不用,但到最後,腐敗仍怎麽反也反不完,讓他慨歎“奈何朝殺而暮犯”。

筆者以為,朱元璋統計時期,官員“擢用之時,並效忠良,任用既久,俱係奸貪”。

我們今天也有著類似的製度環境,“解套”的關鍵也在於此。

真要“大赦天下貪官”的話,至少應先做好兩件事情,一是讓民眾有監督官員之權,二是讓媒體有揭露腐敗之權。



所有跟帖: 

說笑嗎?大多數的貪官現在是在牢裏還是在牢外啊?先赦赦下崗的吧 -ybo- 給 ybo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17/2009 postreply 19:12:17

基本概念不清楚,這是兩碼事... -籃蜻蜓- 給 籃蜻蜓 發送悄悄話 籃蜻蜓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17/2009 postreply 1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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