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作假找的理由挺眼熟的哈

就是說因為不能影響學生學業就把學術論文評判標準打點折扣,這是非常中國式的靈活思維,在其它一些法規的執行上也是這樣,基本意思是說規則僅是規則,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所以規則就可以靈活運用。如此一來,那自然有部分人受益,但規則執行的預期效果就打了折扣,其中對公平和誠信價值觀的破壞,因為損失無形而很難計算。如果嚴格打假,維護公正,也會有部分人的直接利益受損。兩者相比,哪個損失更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

另外,規則執行不力到底是規則本身不夠務實?還是執行人的歪曲?論文必須到底應該達到什麽水平才夠畢業的標準?也許有的問題解決了可以杜絕更多的造假。當然,不管什麽理由,為這種論文造假感到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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