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2019年6月19日 3:56 PM
台灣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刑責,並區分“一般外國”與“中國大陸”;若為大陸發展組織,可處七年以上徒刑,最重罰金1億元;此外,修法也納入網絡大陸間諜;軍公教若擔任大陸間諜經判刑確定,將剝奪全額退休俸,已領者則追繳至違法日。
據《自由時報》報道,會中另表決通過民進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針對如何規範為外國、大陸及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傳播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不實信息,由於規範對象範圍與處罰管理配套,均待完善周延立法,應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廣電三法及相關法律之修正或製定,盡速於下會期進行立法審議程序,以強化台灣國民主防衛法製。
台灣立法院院長蘇嘉全上午針對國安法召集朝野協商,主要討論2-1條、5-1條修正,及增訂2-2條、5-2條條文;曆經約3小時意見交換,會中對於民進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並無太大異議,其中最大的調整在於5-1條,除了大幅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刑責,並區分“一般外國”與對台最大威脅“大陸”。
修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中國大陸及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泄露、交付、傳遞或刺探、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若替中國大陸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處七年以上徒刑,得並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為一般外國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並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與過失犯均有罰則;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發展組織的資金或財產得沒收。
此外,修法也納入網絡共諜情況,增訂條文“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現職或退職的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喪失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
針對國安法修法,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有感而發,強調“守護台灣國家安全立法再完成一步”,有關大陸間諜和泄密量刑過輕,甚至判刑確定後還可請領退休金現象,於修法後都能夠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