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中國有《反分裂國家法》,違反這個法的就可能是分裂國家罪。

其次,中國《刑法》第102條至113條中規定了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武裝叛亂、顛覆國家政權、叛變投敵、為境外機構提供情報等等,統稱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類似條款在各國法律中都能見到。比如美國法典18 U.S. Code Chapter 115 - TREASON, SEDITION, AND SUBVERSIVE ACTIVITIES 就定義了一係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中也包括顛覆國家政權,武裝叛亂,投敵,間諜行為等等。

如果單就“分裂國家”這四個字來說的話,《刑法》中將以下若幹行為定為犯罪: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西方的範圍太大,古巴也是西方。但類似的法條,在西歐和北美發達國家中是沒有或者不執行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盡管結果都是邊境線的變動,但中國刑法中規定的若幹分裂國家的行為,不同於西方許多地區尋求獨立的行為。區別在於前者是非政府組織或個人的行為,而後者是政府行為。由非政府組織或個人提出的地區獨立訴求,必然伴隨著對原政府的反對。這類行為在美國也是犯罪。

美國法典 18 U.S. Code § 2383 -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規定:
Whoever incites, sets on foot, assists, or engages in any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gainst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laws thereof, or gives aid or comfort thereto,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capable of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直接翻譯成中文會有偏差,但大意是任何煽動、從事或者幫助反對美國政府的暴動或叛亂都是有罪的……並且不能再在美國政府部門任職。所以類似疆獨藏獨的行為,在美國一定是犯罪。

相反,如果中國某個地區采取類似蘇格蘭獨立的方式,由當地某個政府部門提出獨立請求,國家部門批準,經過一係列程序最終作出獨立的決定,是不屬於分裂國家行為的。比如2005年完成的中俄領土談判,最終由外交部牽頭,當地和全國人大完成相應立法程序,最終也發生了國界的變動,但不屬於分裂國家行為。

如果是說對提倡改變現有國家疆域區劃的,那麽大部分實行民主製度的歐美國家,並不存在這個罪名,尤其是那些境內有合法存在的分離主義(指提倡部分地區脫離現有政府管轄,建立獨立政權)政黨或者組織活動的國家,比如美國、加拿大、英國、西班牙、比利時等,這裏有一個清單,可以參考:List of active separatist movements in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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