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包括葉清順等15名台灣人在內的23名跨境電信詐騙案罪犯進行公開宣判。葉清順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其餘22名被告被判處5年5個月至緩刑3年不等的刑期,外加罰金。 (中新社)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葉清順等23人跨境電信詐騙案進行一審宣判,其中,葉清順等15名被告為台灣人。法院以詐騙罪判葉清順有期徒刑13年,罰款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台幣225萬元);其餘22名被告則分別被判處5年5個月至緩刑3年不等,並處罰金。目前仍有376名台籍電信詐騙嫌犯在大陸關押。
據中新網報導,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間,葉清順夥同李霽財(另案處理)在馬來西亞吉隆坡投資組建兩個電信詐騙集團,冒充電信部門或司法部門工作人員,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將資金轉入詐騙集團帳戶內,共計人民幣786萬餘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清順等23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虛構事實,利用撥打電話等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葉清順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其餘22名被告人均以詐騙罪判處5年5個月至緩刑3年不等,並處罰金。
開庭時,被告家屬、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代表約30餘人旁聽宣判。案件宣判後,承辦法官表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該案撥打詐騙電話的犯罪行為雖然發生在國外,但被害人均為中國大陸居民,被害人受騙後亦是在大陸支付款項,而被害人支付行為是詐騙完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大陸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因此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據陸委會上月公布資料顯示,尚有376名涉詐騙台嫌分別從8個國家被遣送大陸關押。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28日呼籲陸方保障台籍被告訴訟上的權益,同時請陸方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共同打擊犯罪。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