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日”分子是“中國人的敗-- 類”

中國人的敗--類:“精--日”還是“中二病”? + A - 2018-03-09 11:23:25 今日話題 北京時間3月8日上午。中國外交部部長王毅在回應媒體提問,對“精--日”分子惡劣行徑如何看?他說:“中國人的敗--類。”此言贏得中國民眾的普遍叫好。 王毅在記者會結束時被提問,指“精--日”分子是“中國人的敗-- 類”(圖源:VCG) “精--日”,精神上的日本人,是中國民眾對中國籍極端親日派人士的貶稱,近似的稱呼則是日本--雜--種(日--雜)。而“精--日”人群,近幾年屢遭曝光,卻並沒有得到相應的遏製。這群人用粗鄙的行徑與手段挑戰中國的民族感情,用中國曾經的民族傷痕開玩笑。 今年2月份大陸一名男子在微信群發表“南京大屠殺殺三十萬太少”,該男子此舉被認為是通過互聯網群組肆意侮辱、謾罵死難同胞,造成不良影響,隨後被警方刑拘5日;不過,刑拘釋放後,該男子又在刻有“遇難者300000”的牆前錄視頻,多次使用侮辱性詞匯,並稱自己在開直播,要網友多多“讚助”。 另一則事件,同樣發生在剛剛過去的2月份。兩名男子在南京抗日碉堡遺址前身穿仿製二戰日本軍服拍照,並上傳至網絡隨後被多人轉發。該兩名男子被警方刑拘15日。 2017年8月間,四名中國青年身穿二戰日軍軍服於8月3晚在上海抗戰遺址四行倉庫前合影留念,照片在QQ空間公布後,引發中國民眾輿論反對。上海市公安局於23日在新浪微博公布涉事五名青年的處理結果。2016年12月10日,中國國家公祭日前夕,一青年身著日本武士服手舉武士刀,在大屠殺發生地,背對長江擺出劈、砍等各種姿勢......  可以說,他們的行為在不同場合,用不同的手段粗鄙地挑戰中國的公眾接受度與民族感情。不過,像上述這些人真的能被稱為“精   --日”嗎?也許稱”精  日“都是太抬舉他們了,充其量就是一個皮毛,利用拙劣的行徑擺擺花架子,按照“精--日”的定義,離精神上的日本人還差得遠呢。 相關閱讀 王毅怒斥“精  --日”分子 立法懲治或隻是開始 38位中國政協委員呼籲製定法律嚴懲精   --日分子 王毅會後怒斥“精  -- 日”分子:中國人的敗類[視頻] 用“中二病”來定義,可能更為合適。他們在行徑上共同呈現出“去社會化”的心理狀態:不管表達方式的對錯也不會去考慮行為對身邊人造成的影響、覺得自己做的永遠都是正確的、將自尊、自由表達權等掛在嘴邊,用粗鄙掩飾自身的無知與自卑。但一般來講,“中二病”很多時候隨著青春期的褪去、世界觀人生觀等也會相應地恢複正常。但這些“偽精   --日”的思想行徑,一直沒能走出“青春期”,一直活在自己臆想的世界中恣意與狂妄。 他們所認為的“崇尚日本或者置曆史於不顧”的愚蠢,激起了中國人的民族情緒,是在感情上的赤裸裸的挑戰。那段曾經的民族屈辱史與被欺壓的恥辱感,是中國人心頭的一根刺,一碰就痛。至於這些“精 -- 日”分子,能懂多少日本文化,甚至中國曆史,還真的很難說。本質上,他們缺乏一種正確的曆史觀,是在正確認知導向缺失的情況下做出的“中二行為”。 南京大學曆史學院教授賀雲翱教授,同時也是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前幾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針對上述事件表達自己的看法。他說,“‘精--日’這個詞,可能還不夠精確,應該叫‘精  --日  --寇’。‘精  日  寇’分子模仿的是日--寇,是當年的侵略者。中國人反對的是這個。它顛覆了正常的曆史觀,顛倒了正常的是非觀。所以受到譴責。”賀教授的這一觀點描述應該更為準確與客觀。 客觀地講,中國社會的確存在著廣泛的反日情緒,感情上更不能接受的是模仿當年的侵略者。與深層的精神相比,言語與行為,是更容易激起民憤的,也更容易贏得讚賞與打call,這也是王毅在說出他們是“中國人的敗--類”後,一片叫好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王毅將那些“精--日”(更準確地說是“精 日 寇”)指責為“中國人的敗--類”後,同天下午中國文藝界的政協委員聯合遞交了一份關於“製定保護國格與民族尊嚴專門法”的提案。這份提案建議,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立法體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專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與中華民族尊嚴保護法》,規定對侮辱、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中華民族尊嚴的行為,處以治安處罰,並製定《刑法修正案》,將嚴重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侵犯中華民族尊嚴、侮辱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或宣揚日本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的行為納入刑法處罰的範疇。 該提案相應地也被大量點讚。其實,將傷害民族尊嚴、宣揚法西斯主義等以法律的形式進行追究,德國早就有立法。2017年8月份2名中國遊客因在德國國會大廈前拍照時行納粹禮,就被柏林警方逮捕。德國雖實行“言論、集會自由”,但根據1994年9月聯邦議會關於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不僅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納粹象征的口號和敬禮儀式,而且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納粹象征的標記符號、標語和徽章,對同情納粹、對猶太人進行誹謗、攻擊和惡意傷害者,或宣揚種族歧視、否認希特勒第三帝國大屠殺犯罪行為者,可依法判處3—5年徒刑。 而按照德國刑法典86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可用於複辟納粹組織的宣傳品也禁止持有與傳播,違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納粹萬字符、“希特勒萬歲”口號、“勝利萬歲”口號、納粹舉手禮、納粹黨歌都屬於該項規定的管製範疇。 德國的這種態度也許可資借鑒。中國對國內發生的這些“精日寇”現象,不僅要在輿論上嚴厲譴責,還應追究法律責任,以儆效尤。但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像“日本武士道”精神等,什麽是武士道精神,如果能夠加以界定,會更趨客觀,畢竟如果籠統地一刀切地禁,可能很多東西也會被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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