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從國際法角度看,《舊金山合約》隻提及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周邊島嶼的權利,那麽這個條約的範圍就隻涉及日本對台灣及周邊島嶼的權利之內容,而對這些島嶼的歸屬內容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確定台灣和周邊島嶼歸屬的文件是日本天皇代表簽字的投降書,和日本之後與中國大陸簽署的《中日建交公報》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這裏台獨沒空子好鑽。別忘了,《舊金山合》簽署之後十幾年中,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還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呢!
台獨人士特喜歡用自己臆想的事情來為“台獨”找法理或理論依據,有時都覺得他們書生氣十足,幼稚很可笑。我遇見過幾個台獨,一次在某飯局上臨座有個台獨人士,不知怎麽就談起了台灣,他跟我說:我們台灣人不講中國話,而是台語。我問他:是不是就是閩南語?他一下子就不高興了。 我就不懂了,這也能用來騙嗎?還有一次,一個台灣人跟我說,台灣人的血統是太平洋島嶼人,不是中國大陸的。我問他,你說的那種血統在台灣占人口比例多少?你是嗎?他也不高興了!台灣人為了找台獨的借口,真是到了幼兒園的水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