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服務選民 法學博士總統 濫用程序正義, 服務犯罪嫌疑人

本帖於 2016-09-08 08:14:19 時間, 由普通用戶 bebe2014 編輯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隻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所犯的罪隻要是符合第五條所
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
…等),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說明:隻要是具備了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的身份,犯了第六條所列舉的四項罪名之一,
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此限」 
----------------------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詐欺罪最輕本刑 not 三年以上, so ....
----
"我國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僅一人判刑,其餘皆輕判,準予易科罰金或緩刑。"

無台灣人受害,94 領域外犯詐欺罪. 台灣無法可罰而釋放. 
台灣人受害, 屬於領域內犯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YrSuGvEoc

 

----------------------
接受 4600+人的詐騙集團,地院審結 < 10% 人
@7:00

-----------------------

-----------------------
蔡英文稱,北京無權代表台方處理涉及台灣人民遣送的事宜,更不應以強製手段將台灣
人民押送大陸。如果台灣人民涉及海外犯罪問題,應押解回台灣依法審判。
------
總統府人士轉述說,馬英九在會上表示 ... “陸委會應持續與陸方溝通,並要求陸方
盡速放人;
----
台灣當局法務部門“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戴東麗12日表示, 戴東麗說,依目前
刑法的規定,台灣對於台灣民眾在境外涉詐欺案件是沒有管轄權的,現有這麽多詐欺集
團到境外設機房,可能是有做過法律研究.
---------------------
已經知道台灣對於台灣民眾在境外涉詐欺案件是沒有管轄權, 台灣為什麽接受台灣犯罪
嫌疑人 ? 

沒有管轄權, but 接台灣犯罪嫌疑人回台灣, 釋放. Now, 總統要求陸方盡速放人.... 
總統服務選民 ?? two 法學博士s 濫用程序正義, 服務犯罪嫌疑人 ??
-----------------
蔡英文 碩士畢業後,至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繼續求學, 1984年取得法學博士
學位。曾考上美國律師[20][21][22][23],並於1997年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

馬英九 1981年,獲得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