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灣人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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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3-15   信息來源:中國平潭   點擊數:1591   字號:T | T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

   閩政〔2012〕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更好地發揮閩台“五緣”優勢,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

(一)支持台商投資區、台商專業園區和台資 企業加快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貿委、財政廳、外經貿廳每年各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由各單位統籌用於引進台資、扶持台資企業生產經營、台資 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科技創新以及台商投資區、台商專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推動台資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鼓勵 和引導台資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項目的研發;支持項目技改、自行設立或與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支持培育自主品牌,鼓勵企業由貼牌生產 向自主品牌生產轉變,支持企業開展品牌宣傳、參展、並購品牌活動;鼓勵台資加工貿易企業爭取中國專利獎、國家質量獎、中國馳名商標、出口免驗產品等國家級 榮譽稱號。以上項目符合相關部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給予台資企業優先支持。

(三)鼓勵台商來閩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對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的項目,視投資規模,由省外經貿廳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業主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台商在我省設立研發中心,經有關部門認定後,進口科技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四)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入駐省級以上開發區的台資企業,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和企業注冊登記費。

(五)依法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台資企業稅 收。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台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專利許可貿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征營業稅。經國家 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作品和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鼓勵台商在我省設立台資總部企業或總 部營銷中心。對入駐我省的台資總部企業,根據總部類別,企業類型,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劃分不同檔次,可給予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的1%~3%開辦補助,補助 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從企業入駐後上繳我省地方級收入中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中分年安排。對新設的台資總部企業按該企業在地方稅收貢獻 額,前2年給予60%~80%獎勵,後3年給予30%~40%獎勵,5年後可繼續享受本地現有總部企業的獎勵政策。

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台灣企業在福建建設研發 機構。對在我省新設立的對產業發展貢獻大並與我省產業需求緊密結合的研發機構,按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資助,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研發 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2000萬元,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1000萬元。

(九)支持在我省的台資企業加大創新平台建 設。對符合福建重點產業需求,由台資企業建設並獨立核算的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行業技術開發基地等科技創新 平台,由考核認定部門按其新購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總額的30%給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或將其實施的行業性關鍵技術及產品的開發項目優先列入有關 科技開發計劃給予重點支持。

(十)加快台灣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轉 化。在融資、創業風險投資、擔保、科技保險、孵化器入駐、股權融資與交易、代辦股份轉讓等方麵給予重點支持,並分階段(技術成果購買、中間試驗、工業性生 產試驗、重大產品或裝備產業化)給予資金補助,具體標準與資助辦法由省有關部門研究製定。

(十一)加快培育一批台資企業技術創新團 隊。支持高成長性科技型台資企業培養、引進、集聚一批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形成企業技術創新團隊。實施“創新團隊+創新項目”引進計劃,以“人才+項目” 的形式,引進擁有核心技術、產業帶動力強的創新項目及創新團隊,引進的人才優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進資助計劃,引進的項目優先列入省科技創新項目予以資助, 並對重大科研項目給予“一事一議”的特別支持。

(十二)對台資企業節能降耗的投資予以支持。凡實施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與產品,以及采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的,按省有關規定申請專項資金和節能獎勵,享受與內資企業同等的待遇和支持。

(十三)加強台資企業創新能力的培育,鼓勵台資企業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產品研發機構,提升技術研發能力和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對我省高校與台資企業合作申請的省高校產學合作科技重大項目,省科技廳擇優給予支持。 

(十四)鼓勵台資企業開展產品升級研發,對專利技術、科技成果行業領先並實現產業化、市場化的,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十五)支持台資企業參加我省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係建設,對體係建設中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分揀中心的項目用地給予保障供應,對其在城區內設立回收網點給予優先安排。

(十六)支持引進台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優良品種和先進農業設施設備,扶持建設一批閩台農業合作科技示範推廣基地。台資農業龍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並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三、支持拓展大陸市場

(十七)幫助台資企業建立內銷渠道。協助台資企業在福建省建立“台灣產品營銷中心”,擴大台資企業的產品在大陸銷售。對在我省設立批發、零售的台資企業簡化審批手續,並在場地租金、稅費繳納等方麵給予一定優惠。

(十八)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擴大內需項目建設。支持資質高、品牌好、守信譽、質量可靠的台資企業,積極參與本省和各地重大項目以及工程建設招投標。

(十九)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我省采購項目,對生產節能、環保產品的台資企業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給予同等優先待遇。

(二十)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本省現代物流服務業的建設,台灣大型物流企業以參股、兼並等多種形式投資我省物流業,培育核心競爭力強、產業規模大的閩台物流龍頭企業。

(二十一)支持台資辦醫。衛生部門要簡化審 批程序,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指導目錄(2011)》,先行先試,及時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範圍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允許內從寬核定。各級政府及 國土部門在台資醫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麵給予適當支持。醫保部門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台資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台資醫院在大型設備 配置、人力資源、學術科研等方麵的國民待遇。

四、優化勞動用工服務

(二十二)幫助台資企業規範用工、工資分配、勞動時間管理。指導台資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用工形式、條件,靈活調節勞動力。台資企業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經勞資集體協商,可實行“彈性工資製”。簡化台資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製的審批程序。

(二十三)加強台資企業職工技能培訓。鼓勵勞動密集型的台資企業與我省的職業技術培訓院校合作辦學,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培養並輸送符合台資企業需要的實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積極推動公 共就業服務信息係統向台資企業延伸覆蓋,向台資企業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職位供求信息谘詢以及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與相關勞務合作省份合作力 度,擴大“省際用工求職信息交流平台”的布設麵,發揮“12580海西求職平台”等媒介作用,為台資企業招工引工提供服務。

五、加強金融支持

(二十五)培育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各類金融 服務機構。積極支持台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立合資銀行,為我省台資企業貼近提供服務。支持台資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 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來我省設立金融後台服務中心,開展金融服務外包和金融創新業務。優先支持省內金融機構向台商投資區、台灣 農民創業園等台資企業集中區域延伸機構,建設特色專業網點。支持台商或台企協會在我省設立或牽頭組建融資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台商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 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申請設立台資融資擔保公司,申請階段可暫緩提交股東出資的驗資報告,但應於企業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向省聯席會議補充提 交驗資報告。

(二十六)鼓勵銀行加大對台資企業的信貸投 放力度,在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推出適合台資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大力推廣台資企業聯保貸款及知識產權、股權、林權(包括茶 園和果園等)、土地經營權、地上種養物等抵質押貸款模式。有效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動進出口銀行為台資企業進出口提供低成本貿易融資服務;發揮 出口信用保險對台資企業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資中小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給予保費50%的補助;對利用保單進行融資的,給予融資總額3%的貼息。繼續加 強閩台金融交流合作,開發推廣台資企業在台資產“異地抵押”貸款業務,支持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台灣銀行信用,通過“外保內貸”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支 持。

(二十七)拓寬台資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 我省台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引導和支持我省台資企業對接金融市場,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 公司債券等募集資金。積極引導、支持境內外的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對我省台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支持台資企業 通過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省產權交易市場等平台,尋找和引入戰略投資者,籌措自身發展資金。加快組建海峽股權交易所,為在閩台資企業提供股 權融資服務。

(二十八)加強台資企業融資信用環境建設,建立閩台兩地征信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支持台資中小企業聯合成立台商融資信保基金,由銀行給予整體授信,服務台資中小企業的融資。

六、優化投資環境

(二十九)放寬投資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台 資項目的審批程序。除法律、法規或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外,向台商投資企業全麵開放,及時核準。將省級批準的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台資項目的核準和 合同、章程審批權限下放至各設區市一級;投資總額5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合同章程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省內國家批準的台商投資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古雷台灣 石化產業園區;限額以下台資從事鼓勵類、允許類批發、零售、傭金代理(不含拍賣)商業企業的審批權下放至各設區市經貿、外經貿主管部門。

(三十)鼓勵台資以多種方式投資。鼓勵台商以股權出資方式進行股權並購、資產重組;鼓勵台商以其境外合法來源的人民幣在我省設立企業或對已設立企業增資擴股;鼓勵台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向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

(三十一)支持台商投資區、古雷台灣石化產業園區台資項目建設用地,並優先列入土地管理製度綜合試點,保障用地。

(三十二)鼓勵台商以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台商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股比限製可放寬至70%。

(三十三)完善我省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製,建立聯合執法機製。切實加強對台資企業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商號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嚴厲打擊侵權行為,有效地保護我省台資企業的知識產權。

(三十四)完善台資項目服務。各級部門為台 商投資提供靠前服務,從項目洽談階段就提前介入,具體指導項目的核準、審批、登記,幫助企業預審申報材料,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加快項目落地進度。凡企業自 願申請、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資項目,均納入或參照省、市重點項目管理。

(三十五)完善台商服務製度。省政府每年召 開1~2次台商座談會,各級政府建立定期與台資企業座談聯係製度,加強企業與政府的溝通聯係。完善台商權益保障聯席會議製度,有效解決重大、複雜的台商權 益糾紛,切實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在台商投資密集地區,專門建立台胞台商創業生活公共服務中心、綠色通道、溫情窗口等,為台商來閩投資創業提供便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幹財稅政策的通知

    閩財稅〔2010〕65號
各市、縣(區) 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海洋與漁業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台資企業是福建開放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財稅優惠政策,推動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支持台資企業發展,全麵推進海峽西岸經 濟區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就進一步落實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幹財稅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好我省財政扶持政策,支持台資企業發展

(一)對入駐我省台商投資區、台灣農民創業園、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台資企業,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下浮30%-50%作為底價招拍掛出讓土地使用權,但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相關稅費之和。

(二) 對入駐我省台商投資區、台灣農民創業園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台資企業,經依法批準,可將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延長至兩年。

(三) 對入駐我省台商投資區、台灣農民創業園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台資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經區(園)管委會批準,可對其涉及園區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部分予以減免。

(四)對入駐我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台資企業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減征50%。

(五) 支持台資企業拓展國際市場。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閩政文〔2009〕86號),對台資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保費50%補助,利用保單進行融資給予融資總額年3%貼息補助。

(六)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為台資企業融資提供 擔保。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閩政文〔2009〕86號),省財政安排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為生產性台資企業提 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給予風險補償,對為台資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給予風險補償。

(七)支持台資企業技術創新。落實省政府十 大產業調整和振興實施方案(閩政文〔2009〕299號、閩政文〔2009〕305號等),統籌安排省級工商發展專項資金,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貼息、以獎 代補等方式對列入年度福建省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重點項目的台資企業予以扶持。

(八)支持台資企業節能降耗。落實《福建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於印發福建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企〔2008〕15號),鼓勵台資企業節能及循環經濟項目按規定申請省級專項資金。

(九)支持台資企業環保減排。落實《福建省財政廳關於2010年度福建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報事項的通知》(閩財建〔2010〕41號),鼓勵台資企業工業汙染治理和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按規定申請省級環保專項資金。

(十)支持台資農業企業技術進步。落實《福建省閩台農業合作條例》,鼓勵台資農業企業按規定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業高新技術和產品成果轉化項目按規定申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引進先進適用的台灣農業機械優先列入我省補貼目錄,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十一)減輕台資企業負擔。落實《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0〕27號),對台資企業按照我省製定的“四緩四減兩補”政策在執行期限內予以扶持。

二、落實好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台資企業發展

(十二)鼓勵台資企業享受現代服務業稅收優 惠。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 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65號)等政策,按規定對台資企業“四技”收入免征營業稅、技術轉讓所得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對動漫企業按規定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 稅,對軟件產品增值稅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

(十三)鼓勵台資企業享受設備更新稅收優 惠。落實《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等政策,按規定對台資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等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對台資企業購置的環保、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

(十四)鼓勵台資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 優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對台資企業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 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 號)規定,對台資企業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五)鼓勵台資企業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稅收優惠。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 知》(財稅〔2009〕166號),對台資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十六)鼓勵台資企業享受科技轉化稅收優惠。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符合條件的台資科技企業孵化器按規定享受相關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各級財政、國土、海洋、國稅、地稅部門要繼續提升服務水平,加強政策宣傳,簡化辦事手續,優化投資環境,切實把國家和我省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關於鼓勵扶持台灣高校畢業生到平潭綜合實驗區創業的意見

閩人發〔2012〕18號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經濟發展局、交通與建設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平潭縣人事局、台辦、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建設局、公安局、工商局、團委、人民銀行平潭縣支行:

為進一步提升閩台人才交流合作水平,促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根據國家和我省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政策,現就鼓勵扶持台灣高校畢業生到平潭綜合實驗區創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創業是指大陸普通高校全日製 台灣畢業生、台灣高校畢業生和國(境)外高校台灣畢業生(不含各類非全日製學曆教育畢業生,以下簡稱“台生”),畢業後五年內到實驗區獨資或合資、合夥創 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該企業由台生擔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

台生創業企業和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和實驗區產業政策,並且具有明確的創業意向和創業方案,鼓勵擁有各類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的項目。

二、實驗區工商部門在服務大廳設置高校畢業 生自主創業注冊登記“綠色通道”,對台生申請工商注冊登記,實行專人專件優先辦理,免收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和驗照費;對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企業試行 直接登記製,免予提交審批機關文件,直接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台生申報工商注冊登記的,7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台生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可自行申報,承諾出資,最低1元;設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下內資有限公司的,允許注冊資本“零首付”。

四、台生可依法將家庭住所、租用房、商業用房及實驗區管委會確定的辦公集中區作為企業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但不得從事汙染環境、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台生申請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的,納入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扶持範圍,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經評審可優先給予每項15萬元以內啟動資金扶持。實驗區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專項資金,優先對台生創業項目進行資助。

六、台生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比照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向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其他形式小額貸款貼息,並放寬貼息年限,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5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台生首次在實驗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正常納稅經營6個月以上的,由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給予每戶1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補貼。

八、實驗區管委會可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9〕33號)精神,製定對台生成功創業的獎勵辦法。

台生創業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向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申請享受相應的就業困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九、支持實驗區建設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台 生創業企業入駐實驗區各類公益性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三年內由基地或園區免費提供5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所;在基地、園區外租賃場所用於創業的,由 實驗區管委會財政金融局給予適當的場所租金補助;參加由實驗區管委會舉辦的各類會展和節慶活動的,享受較大幅度的場所租金優惠。

十、在創業地沒有住房的台生,可按規定申請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賃住房。具有博士學位的創業台生,可按規定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

十一、實驗區人才公共服務中心應當為有創業意願的台生提供政策谘詢、項目推介、開業指導、創業培訓、後續跟蹤等創業服務,為創業台生及其創辦的企業提供人事代理服務,並免收3年人事代理費用。台生參加各類公益性創業培訓的,比照我省現行政策享受創業培訓補貼。

十二、台生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 保險。從事個體經營的,其醫療保險可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台辦、省外辦《關於港澳台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 〔2009〕22號)規定,參加從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十三、台生依照《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實驗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一年多次入出境有效簽注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簽注。

十四、大陸普通高校全日製台灣畢業生憑《普 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材料,台灣高校畢業生和國(境)外高校台灣畢業生憑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曆學 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材料,向實驗區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台灣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憑《台灣高 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和有關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優惠政策。實驗區核發《台灣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情況及時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台灣建築業企業進駐平潭綜合實驗區從事建築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有序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國務院批複的《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幹意見》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有關規定,結合實驗區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從事除工程勘察活動以外的建築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台灣建築業企業,指取得台灣地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並加入台灣地區相應同業公會,企業法人注冊地在台灣地區的營造業企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

第四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從事建築活動實行企業備案製度。未經備案不得在實驗區從事建築活動。

台灣地區的營造業企業具有甲等資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具有較強實力,並經台灣相應同業公會推薦後,方可申請企業備案。

第五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進駐實驗區備案手續由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備案條件由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區建築市場發展情況,結合台灣建築業企業的下列條件確定,並分年度通知台灣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一)企業注冊資本額;

(二)企業資信;

(三)企業過去五年業績;

(四)企業執業技師、建築師或其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人數。

第六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備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到場辦理。

第七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時,應向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灣地區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開業或登記證書複印本;

(二)企業資信證明材料(可為台灣金融機構或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證明);

(三)企業派駐實驗區負責人的相關證件(企業派駐實驗區負責人應為該企業在職人員);

(四)派駐實驗區執業的執業技師、建築師證書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五)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一)項及第(四)項材料的複印本,必須經過台灣地區公證機關或民間公證人的公證,證明與正本相符。

營造業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時,還應書麵 承諾在承攬項目後即在實驗區設立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鼓勵其他類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成立分支機構後, 應在分支機構成立之日起15日內,向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證明、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相關證件等資料。

第八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企業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頒發《台灣建築業企業進駐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備案手冊》;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書麵告知原因。

第九條  企業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台灣建築業企業需要繼續在實驗區從事建築活動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平潭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企業延續備案手續。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企業備案有效期內,未被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備案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備案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址、資質(資格)等級、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或者分支機構名稱、住址、負責人以及經備案的注冊執業人員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後15日內到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後,可以依法參與實驗區內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也可以多家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與實驗區內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但必須明確聯合體牽頭人。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承攬工程的範圍,原則上與台灣地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所明確的範圍相同。具體承攬範圍,以平潭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核準範圍為準。

第十二條  台灣建築師、執業技師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必須加入台灣營造業企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方能參與實驗區內有關項目的建築活動。台灣建築師、執業技師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的執業範圍,由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與台灣同業公會協商確定後公布。

第十三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進駐實驗區的台灣建築業企業及分支機構的管理,並會同台灣同業公會對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內從事的建築活動實施共同管理。

第十四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本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情況書麵報告平潭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應包括上年度承接項目情況,並提供工程合同複印件。

第十五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應由本企業負責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六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實驗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和實驗區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規定,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在平潭建設的項目采用台灣地區技術標準按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配備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應為企業的備案人員,並應與投標文件所列人員保持一致。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除有死亡、離職、委托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一般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台灣建築業企業建築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可根據本地的實際,采用有效方式,對台灣建築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對台灣建築業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遵紀守法並對實驗區建築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省、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台灣建築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潭建設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備案申請或者延續備案申請。已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予以撤銷。撤銷時,未完成的項目必須繼續完成。

(一)因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備案的;

(四)偽造企業備案手冊的;

(五)出具虛假成果文件的;

(六)在實驗區有拖欠勞工人員工資行為的;

(七)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實驗區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平潭建設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對本轄區內台灣建築業企業備案情況進行匯總,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公布其相關信用檔案信息和企業備案情況。

第二十三條  鼓勵台灣建築業企業參加實驗區相關的行業協會或者組織,並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平潭工作的台灣居民涉及內地與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實施辦法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平潭工作的台灣居民涉及內地與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辦法的批複》(閩政文〔2012〕317號)精神,為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任職、受雇、履約的台灣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

二、補貼範圍

台灣居民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並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可獲得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的台灣居民在平潭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並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可獲得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

三、補貼標準

按照台灣居民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20%予以補貼。

四、資金來源

區財政金融局將台灣居民個稅補貼資金列入年度預算,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到位。

五、辦理流程

(一)在平潭地稅納稅服務廳專設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辦理窗口,負責辦理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繳納等相關事項。

(二)台灣居民憑個人所得稅繳納完稅憑證,向區地稅局辦理窗口申領《在平潭工作的台灣居民個稅補貼申請審定表》。

(三)區地稅局對台灣居民提交的申請表、個人所得稅繳納完稅憑證及複印件(複印件需本人簽名)進行審核後,報區台灣工作部經濟處審核。

(四)區台灣工作部對台灣居民主體資格、居住期限、就業狀況等相關條件進行審核後報區財政金融局。

(五)區財政金融局稅政金融處按規定對台灣居民個稅補貼金額複核後,由區國庫支付中心在補貼窗口兌現補貼資金。

六、其他事項

(一)各部門要本著“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全程服務代辦製。區地稅局、台灣工作部、財金局等在完成本部門審核職能後均要專人轉送至下一個職能部門,區國庫支付中心兌現補貼資金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並做好記賬等財務管理工作。

(二)本實施辦法與省級和我區出台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台灣居民可按照就高的原則申請享受,也可以自願選擇一項享受,但不重複享受。

(三)台灣居民取得的上述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台灣居民個稅稅負差額補貼,每年或每半年申報一次,特殊情況可單筆申報。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2012年12月27日公布的《在平潭工作的台灣居民涉及內地與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實施辦法》(閩嵐綜實管綜〔2012〕132號)同時廢止。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

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創業發展的暫行規定

為鼓勵台灣同胞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創業發展,依據大陸有關台灣同胞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驗區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一、關於財稅優惠政策

1、凡新入駐並符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 相關條件的台資企業(下同),自納稅年度起五年內,由實驗區依產業類別按其年繳納稅收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別予以獎勵。其中,屬先進製造業 的獎勵80%;屬現代服務業的獎勵50%;屬物流航運業的獎勵65%(其中屬從事國際海運的獎勵80%);屬現代大型商貿業的獎勵50%;屬總部型企業 (含地區總部)的獎勵70%;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視同總部經濟,獎勵70%;屬位居台灣“100大”企業的獎勵80%。

2、對在我區新引進設立的、年度繳納入庫的 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及以上且營運滿一年的台資法人金融機構(含台資參股的金融機構總部或區域總部):(1)從納稅年度起五年內,按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 稅收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年度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及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按50%獎勵;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70%獎勵;(2)根據實際 到位注冊資本金分檔予以一次性開辦補助,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在10億元及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10億元以下、7億元及以上的,補助800萬元;7億 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及以上的,補助300萬元。上述所指的年度繳納入庫的稅收總額、地方級稅收,不含海關稅收,不 含在區內的房地產、建築施工類項目繳納的稅收,含上繳省級後實際返還我區的稅收。

3、凡新入駐的台資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對涉及本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對高新技術台資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在省定給予保費補助、利用保單進行融資給予貼息補助的基礎上,實驗區再分別給予保費20%補助和保單融資總額每年2%的貼息補助;對信用擔保機構為台資企 業融資提供擔保,在享受省級信用擔保風險補償金補助的基礎上,實驗區再比照省裏補助標準予以風險補償。

二、關於用地用海優惠政策

5、新入駐並符合認定條件的台資企業,對購 買由我區統一承建的標準廠房、寫字樓、生活配套用房,以實驗區管委會審批的購買麵積,按綜合成本價售讓給台資企業,但十年內不得轉讓;對租用實驗區內辦公 用房的,以區管委會審批的租用麵積,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每個台資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原則上最高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台資 企業在享受補貼和獎勵期間不得轉租、轉讓,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對需單獨建設總部大樓的用地優惠政策另行製定。

對新入駐的台資企業項目用地,按取得綜合成 本價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價格可分期繳納,期限可延長至兩年。對新引進的特殊生產型高新技術項目,可通過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方式,經區管委會研 究,在土地使用上給予特殊優惠,但其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對入駐園區的台資企業,經區管委會批準,可根據企業的規模,按照總用地麵積的7%比例配 套生活服務區,允許其按台灣習俗的生活方式規劃構建。

6、對新入駐的台資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企業需用海的項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礎上,區裏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專項補助。

三、關於人才引進的優惠政策

7、對適用實驗區人才引進條件,在符合實驗 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相關條件的企業任職的台籍高管人員、各類專業科技人員(含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實驗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5萬元及以上 的,前兩年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的80%,後三年按60%,給予企業高管人員和科技人員貢獻獎勵,用於其個人購房補助和租房補貼;或可依據 《在平潭工作的台灣居民涉及內地與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實施辦法》,按台灣居民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的20%給予補貼,上述個稅補 貼政策可擇優選擇,不得重複享受。

8、凡屬引進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領域、經濟和金融管理領域、高等教育和培訓領域、現代服務及生產製造領域的台灣高層次人才,適用實驗區人才引進條件的由實驗區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在實驗區內首次購買商品房,可優先購置一套限價商品房。

四、關於加強教育文化及醫療領域合作的優惠政策

9、鼓勵和支持台灣高等院校與大陸高校在實驗區聯合創辦平潭海洋大學、產業研發創新機構和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鼓勵台胞獨資發展幼兒學前教育,實驗區在學校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校舍設施建設、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麵給予傾斜支持。

10、鼓勵和支持台灣文化創意企業在實驗區創辦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創意小鎮,合作開展動漫產品製作;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台胞投資文化產業龍頭企業、文化產業園區等相應的項目補助、貼息或獎勵。

11、鼓勵和支持台灣醫療康複機構在實驗區興辦獨資醫療機構及各類康複保健設施,設立台資獨資醫院,可自主選擇經營性質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實驗區在規劃用地審批、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麵給予支持。

五、關於入出境便利化政策

12、盡快成立公安口岸簽證機構,為入境的台灣居民落地辦理台胞證及簽注。

13、實驗區可以為進入區內的符合條件的台灣地區機動車及駕駛人核發3個月臨時入境牌證,到期的可續辦3個月臨時入境牌證,在實驗區內使用。

14、進入實驗區的台灣居民,可到實驗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5年有效台胞證;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申請辦理一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在實驗區投資創業和就業就學等需要長期居住的,可以申請辦理2-5年居留簽注,憑居留簽注可長期居住和多次入出境。

六、關於賦予台胞市民待遇優惠政策

15、台灣同胞子女在實驗區內就讀(含台商子弟學校),其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費教育。

16、與實驗區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台灣同胞,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未與實驗區企業形成勞動關係且常住平潭1年以上的台灣同胞,可參加與本區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17、取得居留簽注5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年以上的台灣同胞,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平潭無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七、其他

18、凡屬新入駐的台商投資企業及在實驗區就業居住的台灣同胞,在享受實驗區上述優惠政策與便利措施的同時,還可享受中央及福建省出台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措施。

    19、本暫行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具體實施細則及補充條款,由實驗區管委會另行製訂。2011年6月實驗區管委會公布的《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創業發展的優惠政策措施》(閩嵐綜實管綜〔2011〕24號文)同時廢止。

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鼓勵扶持台灣高校畢業生來嵐創業的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 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關於鼓勵扶持台灣高校畢業生到平潭綜合實驗區創業的意見》(閩人發〔2012〕18號,以下簡稱《意見》),為切實營造有利於台灣高校畢業生來嵐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是指大陸普通高校全日製台灣畢業生、台灣高校畢業生和國(境)外高校台灣畢業生(不含各類非全日製學曆教育畢業生,以下簡稱“台生”),畢 業後五年內到實驗區獨資或合資、合夥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該企業由台生擔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台生創 業企業和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和實驗區產業政策,並且具有明確的創業意向和創業方案,鼓勵擁有各類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的項目。

第三條 台生來嵐創業工作在實驗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區黨群工作部牽頭實施,區台灣工作部、經濟發展局、交通與建設局、財政金融局、社會事業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負責台生創業指導與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創業指導

第四條 台生到實驗區自主創業的,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進行身份確認,並進行創業項目申請登記。創業項目須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台生創業企業性質、注冊資本以及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要求。

(一)需提交材料

1、二寸彩色證件照片一張。

2、境內學校畢業的,應提供國家承認的全國高等教育學曆證書;國(境)外學校畢業的,應提供學曆學位證書和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評估結果。

3、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台胞證)或旅行證。

4、台生自主創業項目計劃書及效果評估報告書(從事個體經營除外)。

5、如委托他人遞交認證申請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遞交學曆學位認證申請材料委托書》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台灣高校畢業生身份認證申請表》和《台生自主創業項目登記表》;

2、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受理,聯合區台灣工作部、區社會事業局、區公安局出入境部門、區經濟發展局對台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發放《台生身份確認書》和《企業項目登記確認報告》。

(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區台灣工作部、區社會事業局、區經濟發展局)

第五條 設立台生創業專門服務窗口,鼓勵和引導有創業願望的台生參加創業培訓,免費提供政策谘詢、項目推介、開業指導、市場分析等創業就業服務,所需培訓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

第三章 工商注冊

第六條 充分發揮實驗區工商部門的職能作用,健全服務流程,完善服務措施,設置“綠色通道”,做好台生來嵐創業工商注冊登記工作。

(一)優惠政策

1、免收個體工商戶、企業注冊登記費和驗照費;

2、對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的台資企業,免予提交審批機關文件,實行直接登記製;

3、冠平潭縣行政區劃或平潭綜合實驗區名的名稱預先核準並予以當場辦結;

4、台生申報工商注冊登記材料齊全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根據要求需特別審查的除外),實行“直接登記製”且材料齊全的,1個工作日辦結;

5、台生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可自行申報,承諾出資,最低1元;

6、設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下內資有限公司的,允許注冊資本“零首付”;

7、台生可依法將家庭住所、租用房、商業用房及實驗區管委會確定的辦公集中區作為企業經營場所,但不得從事汙染環境、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申請對象

已辦理身份確認和創業項目登記手續的台生。

(三)辦理程序

1、在區行政服務中心工商部門“台商直通車”窗口辦理預核準;

2、辦理前置許可證件(申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同時取得經貿部門批複、批準證書);

3、在“台商直通車”窗口辦理營業執照。

(四)申報材料

1、台生身份確認書。

2、創業項目登記確認報告。

3、其他工商注冊登記需要的有關材料。

(責任單位:平潭縣工商局)

第七條 自主創業的台生,憑營業執照向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申請辦理《自主創業證》,作為享受自主創業相關優惠政策的主要證明。

(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

第四章 資金扶持

第八條 實驗區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啟動專項資金,優先對台生創業項目進行資助。

(一)申請條件

1、創業項目須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所規定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農業及海洋產業、旅遊業、社會事業、生態環保業、公共設施管理業等七大產業。

2、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且申請創業項目已落地;

3、創業項目的法人代表必須是資助申請人。

(二)資助金額

創業項目分為A類、B類、C類3個等級,分別對應資助金額為15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申請程序

1、申請人向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台生創業項目資助申請表》;

2、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受理並進行初審;

3、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項目規模、經濟與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提出建議資助項目及相應資助等級;

4、評審結果報區黨群工作部審核,提請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經批準的項目,由區財政金融局撥付資助款項。

(四)申請材料

1、台生自主創業證;

2、自主創業項目計劃書及效果評估報告書。

(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區財政金融局)

第九條 台生自主創業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比照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貸款貼息。

(一)申請對象

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且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台生。

(二)標準及貼息年限

1、台生創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5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規模,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對符合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2年貼息。

3、區財政根據貸款工作開展需要,每年預算安排資金用於小額貸款的擔保基金以及貸款貼息資金。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區社會事業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其他形式小額貸款貼息,並填寫《貸款申請表》;

2、區社會事業局會同區經濟發展局,於收到申請材料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初審;

3、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後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四)申報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台生自主創業證;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商業貸款合同。

(責任單位:區社會事業局、區經濟發展局、區財政金融局)

第五章 平台支持

第十條 建設台灣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為台生創業者提供簡單、實用、係統的創業輔助,提升創業成功率。

(一)優惠政策

1、台生創業企業入駐實驗區各類公益性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3年內由基地或園區免費提供5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所。

2、在基地、園區外租賃場所用於創業的,給 予兩年內適當的場所租金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第一年補貼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補貼0.5元/平方米·天(實際租用麵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按100 平方米計算;房租補貼超過實際租房費用的,按租房合同協議的實際租房費用補貼)。

3、鼓勵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內的台生創業企業參加各類會展,對參加區管委會組織的各類國內外會展,由區財政按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參加由區管委會舉辦的各類會展和節慶活動的,給予3年內場所租金、展位費全免的優惠。

(二)申辦流程

1、區交通與建設局公告台生創業孵化基地及相應的創業租賃場所;

2、台生創業申請人向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提出書麵申請;

2、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7個工作日

內完成調查初審,經審查合格報區財政部門複核;

3、區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並及時辦理兌現。

4、場所租金補助每半年統一辦理一次。

(三)申請材料

1、台生自主創業證;

2、營業場所租賃合同;

3、個人納稅證明或企業經營憑據。

(責任單位:區交通建設局、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區財政金融局)

第十一條 建立台生自主創業工作動態管理機製,對自主創業台生的創業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台生自主創業過程中遇到的管理、技術與資金等問題提供相應的扶持與幫助。協助台生創業企業做好企業業務培訓、人員招聘以及宣傳推介等工作。

(責任單位:區社會事業局、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

第六章 工作生活保障

第十二條 台生依照《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一年多次入出境有效簽注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簽注。

台生在嵐申請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相應簽注,應按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責任單位:區公安局)

第十三條 開通人事服務綠色通道,為台生自主創業企業提供全麵、周到的人事代理服務。

(一)服務對象

1、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且申請創業項目在落地;

2、經評審符合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扶持條件的。

(二)服務內容

1、提供創業政策指導、項目推介、創業谘詢等服務。

2、為創業台生及其創辦的企業提供人事代理服務,3年內免收人事代理服務費用。

3、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台生創業企業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式培訓,2年內免收培訓費用。

4、為創業台生提供學曆學位證書認證、駕照互換等相關服務。

5、受理創業台生及其創辦企業的各項申請,並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

第十四條 在實驗區沒有生活住房的創業台生,可按規定享有承租公租房或人才住房、補貼人才房租金、購買限價商品房等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擔任所創辦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法人代表的台生。

(二)優惠政策

1、具有本科及學士學位的台生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2、承租人才住房,由區財政給予補助房屋租金的60%。台生租賃住房,同時用於企業經營和個人生活的,不能重複享受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的租賃補貼,僅可擇一申請。

3、具有博士學位的台生,可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

(三)申辦流程

1、區住房保障部門定期發布公告,明確公共租賃房、人才住房、限價商品房的申請條件及房源分布信息等事項;

2、創業台生向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3、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調查初審,報區黨群工作部、區台灣工作部、區社會事業局聯合審核;

4、通過審核、經公示無異議的台生,按規定向區住房保障部門辦理租賃或購買住房手續。

(四)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

2、台生自主創業證;

3、個人納稅證明或企業經營憑據。

(責任單位:區交通與建設局、區黨群工作部、區台灣工作部、區社會事業局、)

第十五條 台生創業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給予補貼。申領補貼相關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單位:區社會事業局、區財政金融局、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籌])

第七章 創業獎勵

第十六條 台生首次在實驗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納稅6個月以上的,由區財政金融局給予每戶1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補貼。

(一)辦理程序

1、申請人填寫《台灣高校畢業生在嵐創業一次性開業補貼申請審定表》;

2、經區台灣工作部、區稅務部門審核後,由實驗區財政金融局核定給予開業補貼。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2、台生自主創業證;

3、連續6個月納稅證明。

(責任單位:區財政金融局、區台灣工作部、區稅務部門)

第十七條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9〕33號)精神,對在嵐成功創業的台生給予獎勵。

(一)獎勵對象

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正常經營納稅1年以上,並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台生創業企業。

(二)獎勵措施

1、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2、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可按規定,延長貸款期限。

3、獎勵項目分為一等、二等、三等3個等級,分別對應獎勵金額為15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申請程序

1、申請人向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寫《創業項目獎勵申報表》;

2、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受理,進行初審;

3、區社會事業局會同區經濟發展局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創業項目的科技含量、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評審確定項目的獎勵等級;

4、根據最終評審結果,區財政金融局將獎勵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四)申請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2、台生自主創業證;

3、連續一年企業納稅證明。

(責任單位:區社會事業局、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區財政金融局)

第八章 實施保障

第十八條 台生來嵐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可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等相 關法律法規,其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十九條 台生創業企業或個體經營在投資、貿易或其他經濟活動中與本區、本省及祖國大陸其他省市的有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之間出現的各類糾紛,可向實驗區台灣工作部或當地台辦反映,協調解決;也可依約通過當地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對台生自主創業情況進行定期調查。台生在申報期間或管理周期內有下列情況的,經實驗區黨群工作部核實確認後,取消其享有的各項待遇:

(一)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觸犯刑律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台生同時符合多項人才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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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台商優惠政策不變 -soccer88- 給 soccer88 發送悄悄話 soccer88 的博客首頁 (4736 bytes) () 07/19/2016 postreply 18:52:02

2015年全年大陸對台貿易逆差達近6140億人民幣 (ZT) -soccer88- 給 soccer88 發送悄悄話 soccer88 的博客首頁 (816 bytes) () 07/19/2016 postreply 18:55:49

這是毛值不是利潤,說每人賺了XXXXX是不對的。不過利潤至少也有20%,沒有這些錢台灣的日子不好過 -Chiyankun- 給 Chiyankun 發送悄悄話 Chiyankun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19/2016 postreply 21:18:35

如何看待大陸的對台讓利政策?(ZT) -soccer88- 給 soccer88 發送悄悄話 soccer88 的博客首頁 (8996 bytes) () 07/19/2016 postreply 19:02:09

一句話:草莓 -richman- 給 richman 發送悄悄話 richman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19/2016 postreply 19:17:47

堅決反對讓利 -賈將軍- 給 賈將軍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20/2016 postreply 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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