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協議法律漏洞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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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背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所犯的罪隻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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