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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議會為發揚國光,鞏固國圉,增進社會福利,擁護人道尊嚴,製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鹹遵,垂之無極。
第一章 國體
第一條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第二章 主權
第二條 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三章 國土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第四章 國民
第四條 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人民。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於法律上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均為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監禁、審問或處罰。
人民被羈押時,得依法律,以保護狀請求法院提至法庭審查其理由。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條 中華民國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選擇住居及職業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財政所有權,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處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自由權,除本章規定外,凡無背於憲政原則者,皆承認之。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訴訟於法院之權。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情願及陳訴之權。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從事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納租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初等教育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