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初步形成治理邪教的法律體係

來源: 張誌軍 2015-12-05 07:12:4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1217 bytes)

  運用法律手段預防和懲治邪教,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中國十分重視反邪教立法工作,1999年以來,針對邪教問題製定一係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的法律體係。

  一、法律 

  1、專門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提出要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這是中國立法機關針對邪教問題製定的單行法律,也是反邪教的核心法律。

  2、有關法律

  刑法

  1997年刑法第300條明確規定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了刑法300條。

  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郵政法

  2009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的《郵政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幹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二、司法解釋 

  1999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公布了3個司法解釋,對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予以明確。

  1、《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0月30日);

  2、《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1年6月4日);

  3、《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

   三、行政法規 

  2000年以來,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中,涉及反邪教內容的有:《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

  《電信條例》 第五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任何出版物、音像製品、電影片不得含有宣揚邪教、迷信的內容。

  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的信息。

  2006年3月1日施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內容。

  四、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中,涉及反邪教內容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管理辦法》等。

  其中,2002年8月1日施行的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互聯網出版不得載有宣揚邪教、迷信的內容。

  2006年9月11日新華社發布的《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的新聞信息不得含有違反中國的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內容。

  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黨紀層麵對黨員參加邪教組織的行為做出了處理規定。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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